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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人事方面 本部门为主实施或其他部门共同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1、法律序号名 称制发机关发布文号施行日期共管配合部门责任科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2005】第35号2006年1月1日人事科2、行政法规序号名 称制发机关发布文号施行日期共管配合部门责任科室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11号2004.06.27事业单位登记局3、地方性法规序号名 称制发机关发布文号施行日期共管配合部门责任科室1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浙江省人大公告第23号2000.10.01人才中心4、行政规章序号名 称制发机关发布文号施行日
2、期共管配合部门责任科室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第1 号(2005年3 月修正)2001.10.01工商局人才中心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第2号(2005年5 月修正)2003.11.01人才中心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 号2006.01.01人事科、人才中心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2011.05.01专技科5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中编办中编办发(2005)15号2005.04.15事业单位登记局5、地方性规章序号名 称制发机关发布文号施行日期共管配合部门责任科室1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
3、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7号2003.08.01培训中心二、劳动保障方面 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1、法律序号名称制发机关发布文号施行日期共管、配合部门责任科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主席令(1994)第28号1995年1月日仲裁科、监察大队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主席令(2007)第65号2008年1月1日仲裁科、监察大队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主席令(2003)第80号2003年9月1日教育就业处等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国人大主席令(2007)第70号2008年1月1日就业处等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主席令(2007
4、)第80号2008年5月1日仲裁科、监察大队等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主席令(2010)第35号2011年7月1日社保局、监察大队等2、行政法规序号名 称制发机关发布文号施行日期共管、配合部门责任科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2008)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仲裁科、监察大队等2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国务院令(2007)第513号2007年12月7日监察大队等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2008年1月1日监察大队等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1953年1月2日社保局
5、等5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人事社保局等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国务院令(1988)第9号1988年月日监察大队等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税务社保局等8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税务就业处等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国务院令(2002)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公安监察大队等10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2004年1月1日税务、卫生仲裁科、社保局等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
6、(2004)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监察大队等1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2006)第458号2006年3月1日文化、公安监察大队等3、地方性法规序号名称制发机关发布文号施行日期共管、配合部门责任科室1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1号公告2008年10月1日财政、地方税务机关社保局等2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5号公告1999年月日工会仲裁科等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3号公告2004年1月1日税务就业处等4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2005年7月1日监察大队等5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51号公告20
7、02年2月1日工商就业处等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保障部)规章(行政规章)序号名称制发机关发布文号施行日期共管、配合部门责任科室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劳部发1994489号1995年1月1日监察大队等2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劳动保障部劳部发1994498号1995年1月1日监察大队等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保障部劳部发1994503号1995年1月1日仲裁科、监察大队等4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动保障部劳部发1996370号1996年10月30日就业处、培训中心等5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1999年
8、3月19日社保局等6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1999年3月19日社保局等7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3月19日社保局等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16号1999年4月26日社保局等9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2000年7月1日监察大队、就业处等10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2000年11月8日仲裁科、监察大队等1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01年1月1日就业处等12社会保险基金
9、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2001年5月18日财政社保局等1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2001年5月18日财政社保局等14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第11号令2002年7月1日公安、经贸就业处等15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2月27日社保局等1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2004年1月1日社保局等17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04年1月1日社保局等18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劳动
10、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年5 月1 日社保局等19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第23号令2004年5 月1 日社保局等20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年5月1日仲裁科等21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2005年2月1日监察大队等2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2005年10月1日就业处等2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年1月1日就业处等2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2
11、009年1月1日仲裁科等2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2008年9月18日监察大队等2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2010年3月16日仲裁科5、地方性规章序号名称制发机关发布文号施行日期共管、配合部门责任科室1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08年8月1日公安监察大队等2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令第148号2002年10月1日监察大队等3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令第174号2004年7月1日监察大队等4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人
12、民政府人民政府令第188号2005年6月1日税务社保局等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517号2005年3月16日财政、卫生社保局等6、司法解释序号名称制发机关发布文号施行日期共管、配合部门责任科室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2001年3月22日仲裁科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6号2006年10月1日仲裁科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012号2010年9月14日仲裁科等临海市
13、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共9项)(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
14、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3、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三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依据、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二)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
15、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三)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法律依据: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2004第41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四)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1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许可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2、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综合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实体、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的积极性。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县(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 对本县(市)的职
17、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2)核发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限发初级)。” 3、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专门机构。承担鉴定通用类职业工种的称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鉴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称职业技能鉴定站。”4、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
18、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2、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综合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实体、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的积极性。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县(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 对本县(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2)核发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限发初级
19、)。” (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
20、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3、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劳社培200921号) 第六条“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2)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培训学校。(3)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与备案工作。(4)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八)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8项2、浙江省劳
21、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规范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2)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3)不少于五万元的注册资本;(4)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5)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职业介绍人员资格的考核、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第十八条“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符合本条例条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
22、由。“(九)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核法律依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规范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3、有不少于五万元的注册资本;4、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职业介绍人员资格的考核、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
23、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二、行政处罚(共75项)(一)对用人单位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对用人单位严重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
24、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三)对劳务派遣单位违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5、;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未经许可和登
26、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关闭,取缔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7、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六)对企业未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七)对企业未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八)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录用
28、备案手续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包括临时性用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定劳动合同,并在签定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签定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用人单位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
29、款;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九)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处罚的法律依据: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三)企业不当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四)企业未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十)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处罚的法律依据:同上(十一)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定、履行
30、集体合同所需资料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处罚的法律依据:同上(十二)对企业不当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处罚的法律依据:同上(十三)对企业未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处罚的法律依据:同上(十四)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
31、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十五)对企业违反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其他有关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六)对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
32、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七)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
3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十八)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
34、法律依据:同上(十九)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哺乳期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同上(二十)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同上(二十一)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同上(二十二)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同上(二十三)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
35、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同上(二十四)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同上(二十五)用人单位违反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违反本办上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十六)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有性别歧视
36、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七)对用人单位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
37、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十八)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违反就业服务规定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十九)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收费标准、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38、规定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三十)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帐或未记录服务对象等细节情况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一)对职业中
39、介机构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中介服务费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三十二)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
40、手续。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三)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法律依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应当事先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不得擅自从事职业
41、介绍活动和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三十四)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
42、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三十五)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处罚的法律依据:同上(三十六)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处罚的法律依据:同上(三十七)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签证等证件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其他处罚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
43、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三十八)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促进法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三十九)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禁止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
44、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