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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责 任 人:承办人(A、B)、科长、主管副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三、条件和标准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标准;1.旅店业卫生标准;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3.公共浴池卫生标准;4.游泳场所卫生标准;5.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6.体育馆卫生标准; 7.
2、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9.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10.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11.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四、所需材料1.企业申办卫生许可书面申请书;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设计图纸:总设计图纸、平面布局图、毗邻图;5.卫生学专篇;6.卫生组织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7.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8.检测报告:空气卫生质量和微小气候检测报告;9.在工商局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11.卫生许可申请书五、受理承办人员根据申请材料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规
3、定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员接到申请单位申请后,材料齐全者,大厅派相关监督员赴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后,报请主管领导进行图纸审批,申请单位按照审批图纸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位准予许可,窗口打证颁发卫生许可,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交相关科室。七、办理时限承办人对申请单位验收合格者,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网站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齐齐哈尔市卫生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卫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承办人(A、B)初审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同意受理承办人(A、B)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审批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现场进行审查验收(5个工作日内)许可结果进行网站公告准予许可(3个工作日内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