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违规操作处罚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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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贷款违规操作处罚暂行规定为规范贷款行为,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提高信用社经营效益,根据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操作处罚暂行规定。 一、贷款发放如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者,除责令限期纠正的,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1、违反贷款政策规定发放贷款的,对责任人每笔贷款处以200元的罚款。如限期内仍继续违规发放贷款的每笔贷款处以400元的罚款。 2、发放贷款未签订或已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造成经济损失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3、发放贷款未坚持“三查”制度的,按岗

2、位职责处以责任人每笔贷款100元的罚款;主任没有按月检查信贷及重点贷户(35户)情况记录,处以100元的罚款。 4、发现贷款户违反借款合同和有关贷款政策,随意改变贷款用途的,未按规定执行信贷制裁,对责任人每笔贷款处以50元的罚款;如限期内未纠正处以100元的罚款。 5、发放担保贷款手续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对责任人每笔贷款处以200元罚款。 6、发放抵押贷款,抵押物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办妥有关手续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元的罚款。7、发放贷款时,主任没有在借款借据上签注意见;主办会计没有在借款借据上签注帐“手续完整,同意出帐”或借据要素不全的,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

3、款。 8、办理贷款展期,没有贷款户提出贷款展期申请书及未经担保人签章和同意的(含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未按贷款审批程序审批的,对责任人每笔贷款处以200元的罚款。 9、逾期贷款未执行加罚息规定的,按加罚息金额的10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10、贷款余额达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及集体贷款户,未建立贷款户经济档案的,或经济档案建立不完整的,对责任人每户贷款处以50元的罚款。 11、借款借据或借款契约要素不全的,填写违规的,柜台经办人员不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违者每笔对经办人员罚款20元;对未经审批及签署意见就办理发放贷款的,对柜台经办人员每笔罚款20元;对责任人每笔贷款处以60元的罚款。 12、贷

4、款帐据不符或借据、合同保管不善,发生丢失的,对责任人每笔贷款处以200元的罚款。 13、借款单位(人)不符合资信条件的,对责任人每笔贷款处以100元罚款。 14、借款单位没有办理贷款证或贷款证无按时年检,或无按规定登记,个人借款无持有效身份证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如被人民银行检查发现按处罚标准5仟元5万元处罚)。 15、借款单位(人)借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对责任人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16、借款单位为“三资”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借款没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下同)出具借款书面决议及授权委托书,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17、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系为“三资”企业

5、、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出具董事会同意保证、抵押、质押意见书,并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亲自签名盖章,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18、借款单位(人)没有书面申请,借款单位、担保单位没有按规定提供和报送近期资产负债表(按季)、损益表(按年),特殊行业没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19、企业借款余额超30万元(含)的,没有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风险度测算表,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元罚款。 20、借款单位没有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二、贷款审批如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者,限期收回贷款,并对责任人处以下列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6、1、不按规定审批贷款,每笔贷款处以100元的罚款。 2、违反贷款原则,超越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审批贷款的,每笔贷款处以200元的罚款。 3、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贷款投向的,每笔贷款处以500元的罚款,造成逾期、呆滞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不执行贷款操作程序,逆程序发放贷款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通报批评,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违反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搞虚放虚收贷款的,未能真实反映贷款占用形态的,弄虚作假掩盖贷款风险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按每笔虚收虚放贷款处以200元的罚款,或按每笔掩盖贷款风险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对大额逾期贷款未能按规定时间内报监稽科审计,每笔对责任人处以

7、100元罚款。 六、违反信贷纪律,利用职便自批自借贷款或发放盗名,冒名顶替贷款的,以权谋私发放贷款,对责任人每笔贷款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责任人立即收回贷款,没收全部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对逾期贷款未按贷款管理制度要求坚持按期向贷款户和担保人发出催收借款通知书并回执的,对责任人每笔贷款处以50元的罚款。造成债权丧失法律时效期,贷款难以收回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八、处罚的管理 凡本实施细则未列的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比照同类条款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1、责任人包括违规行为的决定人员和直接经办人员。 、谁直接违规,谁就是

8、责任人。 、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由于经办人员、信用社或部门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经办人员,提供情况的信用社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人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定失误的,决策人为责任人。、经过集体研究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凡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经办人员与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拒不执行稽核处罚规定的; 、直接或变相破坏、

9、抗拒、阻扰检查的; 、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 、嫁祸于人、打击报复。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轻处罚: 、违规问题轻微的; 、积极配合检查的; 、自己主动检查并及时纠正。 九、处罚由检查人员做出决定,领导签发后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和拒绝执行检查处罚决定。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后15天之内向联社检查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仍按原检查处罚决定执行。 十、收缴的罚款由联社贷款咨询(管理)委员会设专户管理,不得任意挪用。罚款收入主要用于奖励信贷管理好的单位和工作积极、廉洁奉公、坚持原则、认真执行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无差错,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 十一、被处罚者应主动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的,检查者可以采取强制扣款措施,在被处罚人的工资、奖金中扣除。 十二、附 则 1、对联社(含营业部)违规行为的处罚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2、本暂行规定由联社贷款咨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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