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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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依

2、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

3、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建设项目总投资在(或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二)跨区(县)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除本实施细则第四、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时

4、,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技术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安全评价机构或其他安全中介组织)或自主组织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第八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5、的;(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省、直辖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有特别要求的。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第十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

6、报告;(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单位可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但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有关内容应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加以论证,作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依据。第十一条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组认为必要时(如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或采用新的工艺技术),应当进行实地核查或到技术提供方进行现场核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及专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

7、书面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人员及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

8、备、设施未确定的;(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第十三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四)变更生产工艺、技术或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

9、种、类别、数量超出原审查范围的。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七)安全

10、设施投资概算;(八)结论和建议。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平面图等;(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将安全设施设计资料与设立安全审查资料一并提供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一

11、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六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及专家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及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12、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四)对未采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

13、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设项目安

14、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四)采取的安全措施;(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当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对相关

15、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应将经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的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原则上试生产(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竣工验

16、收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七)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现

17、场审查提出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第二十四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实地核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及专家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及专家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

18、)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审查时,可以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结合各自的审查内容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19、;(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的;(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八)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现场审查提出的建议未进行整改落实的;(九)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其配套规章

20、,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

21、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

22、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后,应按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第三十二条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

23、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第三十四条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

24、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通报。第三十五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分别于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设立未

25、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

26、保存记录的;(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第四十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

27、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跨区、县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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