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和征用的几个概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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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几个重要概念(8个)1、什么是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农用地分为下列5种:耕地(包括5项分类,即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园地(在我省包括三项分类,即果园,花卉,药材等);林地(包括6项分类,即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大家需要注意掌握的问题(2项内容):(1)关于地类的分级次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新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共将土地分为三个级次,即分为三大类。其中一级为三大类(一级地类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三大类);二级地类分为十类;三

2、级地类分为五十二个类。(2)关于地类划分的依据问题(三次修改):第一次-全国土地分类【2001年发布,2002年1月1日实施255号文件】,属于现行规定,即非农业建设用地适用;第二次-全国土地分类【2003年发布实施231号文件】,属于过渡期适用文件,土地开发整理适用;第三次:-07年第二次全国土地大调查地类分类,二调适用)。2、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即3个条件)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1、关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畴问题:上面所

3、称的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它农用地。其他农用地是指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及晒谷场等用地。以上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称为农用地转用。 2、关于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问题: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3、关于建设用地,它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问题。3、什么是征收土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应注意的几点:1)征收土地是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2)征收土地是指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含国有土地,占用国有土地的,使用增量国有土地的称为使用国有土地,使用原有存量的称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58条); 3)征收土地必须依法给予补偿,不得无偿占用或使用。4、什么叫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被划入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中的好地、精华地、高产优质地,是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我省基本农田保护率占全省耕地总面积(耕地1191、56万公顷,基本农田1016、7073)

5、的85、03%。应当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包括:1.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总目标: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简单地说,就是要保质保量。*为保护基本农田,国家规定了基本农田“五不准”:1.除法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任何非农建设项目不准占用基本农田;2.不准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减少基本农田面积;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4.不准以农业结构

6、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搞畜禽养殖;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5、什么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这些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建设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6、什么是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的一种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分批次建设用地又分为两种:即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村镇分批次建设用地。7、征收

7、土地补偿涉及哪几种费用?征收土地主要涉及以下几种费用:(1)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占地单位):(2)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占地农户):(3)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占地农户):(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占地农户);(5)其他补偿费。8、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全国统一规定的标准,如哈市64元/平米,齐齐哈尔42/平米,牡丹江48,佳木斯42,大庆52,鸡西42,鹤岗42,双鸭山48,伊春28,七台河14,黑河20,绥化28

8、,大兴安岭1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二部分:耕地保护工作有关政策(8个方面问题)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省、市、县、乡长为第一责任人。2、耕地保护目标如何确定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地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下达指标,报省政府批准后,作为各行署、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3、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期限从2007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

9、,省政府对各地市考核一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每年对各行署、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4、耕地保护要实现哪“两个”平衡一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二是占补平衡。5、哪些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一是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油、棉生产基地的耕地。二是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是蔬菜生产基地。四是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6、法律对基本农田保护率有何规定基本农田保护率,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比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

10、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7、基本农田能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8、哪些行为占用基本农田给予重罚一是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是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是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部分: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问题(2个阶段7个步骤) 总体上可分为

11、征地前期准备和审查报批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征地前期准备工作阶段。(具体分四个步骤)第一步:征地预公告阶段(5项内容)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征地预告的规定,我省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征地工作之前要向被征地单位发布征地预公告。1、征地预公告应当明确的事项及内容:(6个方面)(1)拟征地建设项目名称和项目依据;(2)拟征用土地的用途和时间;(3)拟征用土地的控制范围;(4)拟被征地单位、面积及地类;(5)拟征地补偿、安置等项费用支付标准;(6)拟征地现状及不得擅自改变地类的要求等。2、征地预公告的责任单位: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3、发布征地预公告的时间:发布征地

12、予公告的时间与土地勘测定界时间同步。4、发布征地预公告的时效:征地予公告时效是自发布预公告之日起2年内有效。5、 征地预公告的作用:(三方责任)(1)防止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擅自发生“三抢”现象,即抢栽、抢建、抢种现象的发生;(2)防止征地单位(单选为用地单位或批次为地方政府)发生征而不用,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3)防止因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不作为,没有按规定及时发布征地预公告而给用地单位或被征地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举例:说明哈同公路和大庆外围油田)第二步:土地勘测定界阶段(土地测量)(3项内容)1、勘测定界的作用: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补偿测算及报批工作最提供基础性资

13、料,包括土地权属、地类和现状(三大要素)。2、土地勘测的主要内容:(5方面)拟转用征收土地的界线,土地地类界线,地上地下附着物界线,计算统计拟用地面积,绘制现状图和地理位置图等。3、土地勘测的责任单位: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备资质的土地勘测单位(保系统,不是行政干预,不属于行业垄断,如水利、电力、铁路和公路等设计单位)。第三步:征地听证(依申请听怔)。在征地报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倍数,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第四步:测算征地补偿费阶段此步骤是征地工作最

14、为重要和敏感的阶段。其测算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今后征地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测算的重要依据和内容包括:1、补偿依据: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省现行的征地补偿规定。2、补偿种类: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3、补偿对象: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所有,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和地上地下属于个人的部分归被征地单位的个人所有。第二阶段:审查报批阶段。(具体分两个步骤)第一步:初审。市、县国土局按照规定填报“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第二步:送审。由市县国土部门逐级呈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经会审通过

15、后,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第三步:审批。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报批用地。征收土地审批权属省政府(耕地300亩以下,其他土地500亩以下)由省国土厅代批,征收土地属于省政府(耕地300亩至525亩,其他土地500至1050亩)由省政府审批;征占基本农田和超过上述征地面积的,报国务院审批。第四部分: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问题(三方面问题)一、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分为单选、批次)(一)、单独选址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按立项、核准、备案的审批机关分别由国家、省两级审批)1、农用地转用审批:(两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审批机关来确定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即由国务院

16、或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为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承办);由省政府、省发改委及市、地政府及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为省人民政府。具体审批权限是:(1)、国务院审批范围:1)、国务院直接发生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三峡、小浪底等,我省的尼尔基水库)。2)、国务院有关部门(含各委、办、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委及所属四总部)批准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3)、省政府直接发文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大顶子山)。(2)、省政府批准范围: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超过20公顷(300亩)或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计超过

17、33公顷(500亩)的。(3)、省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批权限: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20公顷(300亩)以下或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计33公顷(500亩)。(举例:国家、省、市县)(二)、分批次用地农用转用的审批权限(按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家、省、市三级审批)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来确定分批次用地的审批权限。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其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审批(我省八大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其农用地转用报省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地)审批的,其农用地转用由市(地)政府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是:1、国务院审批 我省八大城市:即哈尔滨

18、、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伊春、鹤岗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2、省政府审批除上述八大城市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即城市(含市、县政府所在的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批次用地。3、市人民政府审批(授权设区的市) 除国务院、省政府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村庄等各类民点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批次用地。(经省政府授权,农垦九个管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为省农垦总局,116个国有农牧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省农垦总局进行审批,是否视为授权社区的市?)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二级审批、国家、省)(按项目用地数量划分,即定量划分)按建设

19、项目的用地面积来确定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即当建设项目用地征收一般耕地面积在35公顷(525亩)以下,其他土地在7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当占用基本农田,征收一般耕地35公顷以上,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是:1、国务院准权限:(1)、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征用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525亩);(一般耕地)(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上的(1050亩)2、省政府审批权限: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由省政府批准。(举例:国家、省)三、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二个审批权限的衔接问题由于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限的内容形式不同

20、,因而存在着二个审批权限的衔接问题,其衔接的主要要求是:(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同时由国务院审批(京哈公路、哈同公路是国家发改委立项,扩建面积超过35和70并占基本农田);(征转同步报批)。第二种情况: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如大唐热电工程是国家发改委立项),而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属于省政府的(耕地面积不足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足70公顷,并不占基本农田),应一并由国务院批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用随着转用走,即征用服从于转用)。第三种情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权同属于省政府的,同时由省政府审批;(如宾县水泥厂是省发改委立项的项目,面积在3570,并

21、不占基本农田)(征转同步报批)。第四种情况: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属于省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雪乡公路立项为省发改委,占地面积大于35和70并占基本农田),先由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后,再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征用。(先转后征)。上述用地审批后,具体实施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第五部分:关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问题(两项内容:条件、范围)一、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条件:(需具备4个方面条件) 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一些没有列入土地总体规划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电力设施等,由于项目立项及计划下达过晚等原因,没有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也就是说对一些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虽然不符

22、合规划,但根据国务院28号文件和31号文件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可以在通过修编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同时,与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如最近办理的依兰至七台河公路)。条件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又包括三个具体指标:一是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标,二是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三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其中重点是新增占用耕地指标,它是属于指令性的指标,必须严格执行。(例如:07年国家下达我省9500公顷,农用地7300公顷,其中耕地5100,实际完成4842。08年国家下达我省980

23、0公顷,农用地7400公顷,其中耕地5170)。条件三:是否通过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简要说明:项目审批是指政府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项目核准是指企业自有资金,包括外资和内资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备案是指除基础设施以外的企业自有资金,包括外资和内资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1)预审的管理权限:实行分级预审制度。即凡是以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预审的审批机关为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如,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机关为省发改委,其预审机关为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为市县政府或市县发改委等部门的,

24、其预审机关为市或县同级国土资源部门)。2)预审的主要内容(五个方面):一是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是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是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由保障;五是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规划的,其规划的修改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条件四: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即凡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控制产业结构调整的控制范围,严禁将国家规定的10类83种限制项目用地和15类95种禁止类项目用地供应土地,严格控制4类10种类型项目占用耕地。(国土资发【2006】296号)

25、。禁止类:如禁止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限制类:如城市主干道宽度,小城市和建制镇不得超过40米,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米,大城市不得超过70米等)。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范围: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允许单独选址项目的种类有: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大型基础性设施和军事设施用地等。允许单独选址的有关行业建设项目包括(10大行业):1、公路交通用地:包括公路主线、互通区、收费站、服务区及监控通讯设施等;2、民航交通用地: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楼即附属设施等;3、水运交通用地:码头及附属设施等;4、石油天然气用地;5、煤炭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广场及生产、管理、

26、生活配套设施等;6、水利用地:水库、提防、灌区、涝区等;7、国防及军事用地、军事设施、边防检查站等;8、电力工业用地:包括火力、水利电站的生产生活设施及输电线路等;9、有关工业企业用地:包括独立的钢铁联合企业及配套设施,易燃易爆危险性生产用地及采石场等;10、公共设施用地:包括旅游、疗养院、殡仪馆、公墓、烈士陵园、净水厂、水源地、污水处理厂等。第六部分:关于分批次用地问题(-个方面问题)一、什么是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现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的一种制度。二、分批

27、次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限,由批准规划的同级机关进行审批。(分三个层次:一是八大城市的规划是国务院审批的,其批次用地应当由国务院审批;二是八大城市以外的市县所在地的城市规划,是经省政府审批的,其批次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应当由省政府审批;三是乡(镇)村规划是经市地政府审批的,其批次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应当由市政府审批)。三、分批次建设用地的类型。共分两种类型,一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凡在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按城市批次方式报批;二是凡在村庄、集镇(乡级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按村(镇)批次方式报批。四、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的特点一

28、是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土地,而不是按建设用地面积进行审批;二是批次用地的审批权限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限一致;三是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进行报批;四是用地的申请单位是政府,而不是每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单位。五、关于如何划分城市、村镇批次用地分类组件报批的问题。(四个圈)四种情况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组件划分建设用地类型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土地征用审批机关(耕35、其它7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哈、齐、牡、佳、大、鹤、鸡、伊八大城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组成一个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国务院国务院征用、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2、市、县所在地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

29、围内的组成一个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省政府省政府同上3、市、县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土地征用、占用的组成一个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市政府(行署)省政府-同上4、市、县所在地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外,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组成一个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市政府(行署)-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六、关于城市用地中涉及三类住房供地问题根据国务院和国土部有关文件要求,城市申报居住用地的,要切实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即三类住房)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百分之七十。那么三类三类住房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三类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 1、经济适用住房

30、: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注1)。2、城区(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注2)。3、中小套户型普通住房:是指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注3)。(以上资料来源自:注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注2: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注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七部分: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3个方面的问题)一、征收土地补偿涉及哪几种费用?其各项费用是怎样规定的?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31、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总和。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3、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

32、伐费等。 5、其他补偿费是以上四项费用以外的而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地给被征地单位或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二、征地补偿费、安置等费用拨付给谁?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省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组)设立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补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

33、人民政府批准。2、安置补助费:是专门用于安置被征收土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所用的资金。所以,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般是谁负责安置,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谁。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种情况: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第三种情况:需要安置的人员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本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即支付给被征地村或农民个人

34、。三、 关于如何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省就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倍数问题又做了具体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被占地单位征地后人均耕地在1亩至0.5亩时,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可以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但最高不得超过15倍;被占地单位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5亩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可以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但最高不得超过20倍。(倒置,即农民得大头)。第九部分:关于畜禽饲养业等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问题(设施农用地)(三项内容)1、设施农用地的概念: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

35、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2、设施农业用地的具体类型:(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畜禽舍用地(包括猪、牛、鸡等家畜外,也包括人工饲养的野猪、驯鹿等野生饲养业);第二种类型: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包括以露天式或厂房式进行农业生产、科研性性质的用地。如省园艺研究所农业种植生产车间);第三种类型: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露天水产品养殖场、室内非旅游为主的水产养殖场等);第四种类型:农村宅基地以外的粮食晾晒场地等。3、设施农用地使用土地的基本要求:(五个方面)一是要符合土里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制定有一定规模的畜禽饲养等设施农

36、业用地规划;二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第一种情况:本村集体、农民个人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即本村畜禽场),自行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二种情况:社会上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村集体、农民个人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即属于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的,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是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37、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如村集体和农民以外投资建设的,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计划指标从当年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四是补充耕地的优惠政策。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予以扶持。但要求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五是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程序:第一步: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

38、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第一次备案)第二步: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第二次备案)。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第二种情况:对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要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 登记工作。综上:对村办和农民个人兴办的设施农业用地可简化为两备案一登记;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可简化为两备案一登记一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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