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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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和监督公安派出所正确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适用简易程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以及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应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公安派出所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消防执法活动应当支持和配合。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2、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统计、汇总和上报。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应确定一名副所长主管。公安派出所民警数少于10人的,设兼职消防民警;10至30人的,设1名专职消防民警;31人及以上的,至少设2名专职消防民警。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年度工作考评、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精细化管理考评的范围。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按照省公安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对在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责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一)居民委

3、员会、村民委员会;(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以外的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三)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还应对各乡(镇)、村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应建立台帐,明确数量、类别、名称、地址、使用性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并应根据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管理。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三)指导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四)组织群众进行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五)建立消防监督管理档案,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消防工作信息,落实火灾事故统计、法律文书抄报制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负责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同时还应负责辖区内公安消防队未出动的火灾事故统计。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公安消防队未出动的火灾事故,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填写火灾报告表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县市区公安

5、机关消防机构录入火灾统计系统。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应按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应当经消防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考试由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州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考和发证。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 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二) 对举报投诉的消

6、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三)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每年的“两节两会”、“五一”、“十一”和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应当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

7、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

8、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9、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并附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责令被检查单位改正消防安全违法

10、行为,应按规定填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同时书面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第二十二条 公安

11、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四章 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公安机关消

12、防机构名义,对辖区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拘留。(三)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下罚款。(四)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行政执法使用公安厅统一制定的消防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式样见附件),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公安派出所名义做出,其中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二)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认定,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加盖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三)实施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法制审核,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并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做出,法律文书

13、加盖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四)实施5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应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审核,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并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做出,法律文书加盖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五)实施拘留处罚,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法制审核,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以县市区公安机关名义做出,法律文书加盖县市区公安机关印章。公安派出所呈报行政处罚案卷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第五章 基础建设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的有关数据,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逐级统计汇总(表格式样见附件),于当年的7月底和翌年的1月底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报省公安消

14、防总队。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名单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报省公安消防总队。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消防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有法律文书分类存档并制作专卷。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应参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配备必要的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的科技含量。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自查,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派出所应主动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开展的消防行

15、政执法质量考评,并应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当的,主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予以纠正。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要求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消防监督管理混乱,拒不改正的;(二)消防监督工作制度不落实,(三)不依法办事、不按程序执法、越权执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利用消防行政执法职权谋取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的;(五)利用消防行政执法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

16、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年12月1日起施行。年5月1日公安厅发布的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同时废止。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表格式样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2、文书可按照规定的式

17、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标准。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名称。“(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处,

18、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6、文书中的文号,“X”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7、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拒绝签名的,应注明。8、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的内容可供选择,在填写使用文书时要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者划去。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9、文

19、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10、式样一、式样二中的“下列第 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违法行为的序号,同时在下列所选中的违法行为序号前“”内画“”,两者要对应。填写时从横线左侧紧凑填写序号,完毕后划“/”线中止;如无此选项中的违法行为,则直接在横线左侧划“/”。二、具体要求11、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式样一)是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制作的文字记录。“单位性质”栏填写单位的使用性质,如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20、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生产企业等;“建筑面积”栏填写单位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栏填写单位所在建筑的总体高度。12、责令改正通知书(式样二)是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责令改正时当场填发的法律文书。抬头横线“ ”处填写责令改正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名称;“我 ”横线处填写做出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安派出所的名称。13、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式样三)是公安派出所对适用简易调查程序认定火灾事故所作出的结论性文书。“编号”按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编写的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不能重号;“起火单位(户)”栏写明发生火灾单位(场所、住宅)的名称或者户主的姓名;“起火

21、地点”栏填写起火单位(场所、住宅)的地点,具体到门牌号码;“报警时间”栏填写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的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法定代表人”栏填写发生火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直接财产损失”栏填写统计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现场调查走访情况”栏简要记录调查走访有关当事人或者证人反映的火灾发生、蔓延、建筑及物品损失等情况,以及火灾现场相关痕迹、物品及建筑、物品被烧损等情况。“火灾事故事实”栏写明起火时间、发生火灾单位(场所、住宅)、地点,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火灾蔓延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事实。现场照片、录像的内容和数量可在“备注”栏中载明。本

22、文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现场填写,并告知和送达当事人。 “审核人员签名”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填写。1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四)是公安派出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案由 ”处填写省公安消防总队规定的案由名称;“被处罚人(单位) ”处填写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被处罚人姓名、居住地址和身份证号码;“现查明 ”处填写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以上事实有 ”处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或现场照片等证据名称;“根据 ”处填写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给予 ”处填写给予的具体消防行政处罚名称;“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 ”处填写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的名

23、称;“可以依法向 ”处填写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目录1、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责令改正通知书3、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一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 第 号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地 址单位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监督检查人员(签名)单位主管人员(签名)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合法性1、建筑物是否通过消防验收:否 是 文号 2、建筑物是否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否 是 备案号 3、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否 是 文号 消防安全管理1、消防安全制度: 有 无 不全2、

24、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3、防火检查: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有且组织演练 有,未演练 无且未演练 无,组织演练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是 否6、其他情况:建筑防火1、消防车通道: 无 畅通 被堵塞、占用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畅通 堵塞 锁闭3、防火门: 完好有效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4、疏散指示标志: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5、应急照明: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6、其他情况:消防设施1、室内消火栓:未设置 完好有效 损坏 无水 配件不齐2、灭火器: 未配置 完好有效 失效3、建筑消防设施:定期

25、检测并记录 未定期检测 无记录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维护管理:是 否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1、消防安全管理人: 确定 未确定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有 无 不全3、防火安全公约: 有 无 不全4、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 未开展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5、防火安全检查: 开展 未开展6、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维护管理 未维护管理7、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建立 未建立责令改正情况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移送消防机构处理的内 容发现的下列第 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1、建筑物未依法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2、建筑

26、物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备 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一份存档。式样二(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第 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2.未组织防火检查;3.未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4.未组织消防演练;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6.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7.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

27、防火间距;8.单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9.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0.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1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12.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13.单位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公安派出所印章)年月日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检查民警(签名): 年 月 日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式样三(此处印制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28、 编号:起火单位(户)法 定代表人起火地点身份证件号 码报警时间直接财产损失(元)联系电话现场调查走访情况火灾事故事实当事人签 名 年 月 日调查人员签 名 年 月 日审核人员签 名年 月 日认定日期年 月 日备 注一式多份,当事人一人一份,一份附卷。式样四(此处印制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X公(消)决字 第 号案由 被处罚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现 住 址 工作单位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 承 办 人 批 准 人 填 发 人 填发日期 (此处印制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消)决字 第 号被处罚人(单位) 。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根据 ,决定给予 的处罚。履行方式: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年 月 日被处罚人或单位(签名): 年 月 日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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