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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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行政权力名称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备注裁量阶次适 用 情 形处 罚 幅 度1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从事任何破坏沙化土地植被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轻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破坏沙化土地植被面积1公顷以下的,但经治理容易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2、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破坏沙化土地植被面积1公顷以下,但难以恢复的,或破坏沙化土地面积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但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破坏沙化土地植被面积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但经过治理难以恢复的,或破坏沙化土地面积2公顷以上4公顷以下的,但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3、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较轻土地沙化加重面积5公顷以下的,经过治理较容易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土地沙化加重面积5公顷以下,但难以恢复的;或土地沙化加重面积5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每公顷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土地沙化加重面积5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难以恢复的;或土地沙化加重面积50公顷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每公顷2万元以上

4、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较轻不按

5、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轻微,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的罚款。一般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较轻,不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的罚款。较重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3倍的罚款。4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

6、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裁量空间5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轻破坏植被面积在

7、1公顷以下,且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破坏植被面积在1公顷以下,但难以恢复的;或破坏植被面积在1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的,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破坏植被面积在3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6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8、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加倍补栽。无裁量空间7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处罚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园内林木的;较轻损坏森林公园林木1株的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损失一般损坏森林公园林木2株的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较重损坏森林公园林木3株及以上的责令纠正;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8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四川省森

9、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二)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较轻非防火期,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且初次违犯的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损失一般非防火期,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再次违犯的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较重防火期,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或再次违犯的责令纠正;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9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的处罚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10、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三)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的;较轻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面积0.5平方米以下的,木竹2株(根)以下的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损失一般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面积0.5平方米至2平方米的,木竹2株(根)以上5株(根)以下的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较重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木竹5株(根)以上的责令纠正;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0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罚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11、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四)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较轻初次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损失一般2次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较重3次以上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责令纠正;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1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

12、火标志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较轻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收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纠正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般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第二次收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纠正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较重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

13、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三次及三次以上收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拒不纠正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2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4、依法给予处分:(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较轻经教育并1次催促仍不予配合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经2次催促仍不配合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经3次催促仍不配合或者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13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

15、植物或者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较轻引种面积在5亩以下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

16、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引种面积在5亩以上20亩以下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引种面积在20亩以上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14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1%10%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

17、偿责任。较轻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旅游基础设施,但未对景观造成影响的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2%(含)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未按发展规划,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非规划旅游设施,或修建规划旅游设施对景观造成影响的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2%5%(含)的罚款。较重修建其它设施,或者非规划旅游设施,造成景观影响的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5%10%的罚款。15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18、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较轻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5m3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一般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m3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较重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m3以上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16擅自开垦林地(未造成森林、林木破坏,或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较轻擅自开垦其他林地3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一般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3亩以上6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较重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6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17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

20、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

21、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较轻1.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5亩以下的;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下的;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下的;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0.5倍罚款。一般1.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510亩的;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

22、5亩以下的;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100亩以下的;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10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罚款。较重1.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0亩以上的;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5亩以上的;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100亩以上的;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责令

23、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1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较轻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一般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2.擅自改变

2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3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19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

25、规定处罚。较轻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一般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3亩以上的。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5

26、亩以上10亩以下的;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3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20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运输木材持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木材运输证,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3.

27、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较轻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下的;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10厘米以上)20株以下的;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2株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一般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上10m以下的;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10厘米以上)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2株以上3株以下的。没收非法

28、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较重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m以上的;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10厘米以上)50株以上的;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3株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下30%以下的罚款。21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

29、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不便直接没收实物的,可以按市场价格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无裁量空间22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不便直接没收实物的,可以

30、按市场价格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无裁量空间23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3.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31、较轻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下的;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10厘米以上)20株以下的;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2株以下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一般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上10m以下的;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10厘米以上)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2株以上3株以下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较重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m以上的;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10厘米以上)50株以上的;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3株以上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2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

32、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一)原木、原竹、原条、木片;(二)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三)从林区向外运的木质旧房料和大头直径5厘米以上的薪材;(四)活立木。较轻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下的;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10厘米以上)20株以下的;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2株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活立木);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活立木价款10%至20%的罚款。一般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上10m以下的;2.非

33、法运输活立木(胸径10厘米以上)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2株以上3株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活立木);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活立木)价款20%至30%的罚款。较重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m以上的;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10厘米以上)50株以上的;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3株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活立木);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活立木)价款30%至50%的罚款。25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34、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较轻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10亩以下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的罚款一般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10亩以上15亩以下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的罚款较重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10亩以上的或其他公益林15亩以上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的罚款。26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

35、理由的处罚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正当理由、货证相符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应当及时告知货主或者承运人在10个工作日内凭原木材运输证到查验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查验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补办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木材运输证。禁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已开具的木材运输证上签字延期。第二十四条: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未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办木材运输证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过期证件。无裁量空间27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四川省木材

36、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运输木材应当持有效的木材运输证件,货证同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的,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较轻运输的木材材积在2m以下的对货主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运输的木材材积在2m以上5m以下的对货主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上的对货主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8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依法检

37、查、强行运输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强行通过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轻通过木材检查站,不主动停车接受检查的警告。一般通过木材检查站,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的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较重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而强行冲关运输,情节较重的。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9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

38、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较轻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二级保护树种天然原生树木1株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1株死亡的处评估价3倍罚款一般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二级保护树种天然原生树木2株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2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2株死亡的处评估价4倍的罚款较重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二级保护树种天然原生树木3株以上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

39、并处购买价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3株以上死亡的处评估价5倍的罚款30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第六条规定,采伐和损害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或者恢复相当于被损害面积十倍以上的植被,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八倍的罚款;难以计算违法所得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至二万元的罚款。较轻面积1公顷以下的责令补种或者恢复相当于被损害面积10倍以上的植被;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难以计算违法所得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依法赔偿损失一般面积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责令补种或者恢复相当于被损害面积

40、10倍以上的植被;并处以违法所得6至7倍的罚款;难以计算违法所得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较重面积5公顷以上的责令补种或者恢复相当于被损害面积10倍以上的植被;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难以计算违法所得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31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八条规定,对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皆伐面积十倍的树木,没收皆伐的全部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较轻皆伐面积5公顷以下的责令补种皆伐面积10倍的树木;没收皆伐的全部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

41、罚款。依法赔偿损失一般皆伐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责令补种皆伐面积10倍的树木;没收皆伐的全部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至8倍的罚款。较重皆伐面积10公顷以上的责令补种皆伐面积10倍的树木;没收皆伐的全部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至10倍的罚款。32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较轻擅自移栽活立木5株以下的,或

42、公益林、天然林树木3株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倍的罚款。一般擅自移栽活立木5株以上10株以下的,或公益林、天然林树木3株以上5株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2倍的罚款。较重擅自移栽活立木10株以上的,或公益林、天然林树木5株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3倍的罚款。33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43、,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3.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

44、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二)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较轻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猎获物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下的罚款。较重猎获物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34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45、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3.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三)

46、未取得猎捕证或者未按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较轻2次以上非法狩猎,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有狩猎证的,可吊销狩猎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猎获物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狩猎证的,可吊销狩猎证;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较重猎获物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狩猎证的,可吊销狩猎证;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3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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