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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对暂扣物品予以拍卖抵缴罚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30天)接受处理,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收回行政强制凭证,返还强制措施扣留物保管:由执法部门保管,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直接先处理,或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没收已实施强制措施的物品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无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解除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
2、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即时解除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予以批准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通知当事人到场;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的申辩;6、制作现场笔录;7、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法制部门对拟定强制措施文书进行核审,提出意见报请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建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拟定行政强制决定书按一般程序立案后,发现法律、法规规定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