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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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类型和范围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审机构对同级办案机构或派出机构立案查处,并已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进行书面复查核审,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第三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要

2、按照核审案件范围和类型进行本机关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核审案件范围和类型,核审本机关所属各执法业务部门及派出机构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二)对案件提出维持、修改、变更、撤销、补正、移送等核审意见;(三)研究、协调、解决案件核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监督案件核审意见的落实;(五)负责案件审核统计工作。按照核审案件范围和类型,工商所专(兼)职法制员负责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第一章 案件核审范围和类型第五条 以市局机关的名义办理以下行政处罚案件须经法制机构核审后再做出行政处罚:1、对公民罚款五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七千元以上的行政

3、处罚案件;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五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七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3、对公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六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六条 以下行政处罚案件须经分局法制机构进行核审后再做出行政处罚:1、对公民罚款三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六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三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六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3、对公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五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

4、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七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七条 以下行政处罚案件须经县局法制机构进行核审后再做出行政处罚:1、对公民罚款三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五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三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四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3、对公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五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六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八条 市局所辖工商所和专管所以自己的名义所办案件的核审,属于下列规定以上的,由市局法制机构核审;属于下列规定以下的,由工

5、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 1、对公民罚款四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六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四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六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3、对公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和达到六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八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九条 分局所辖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所办案件的核审,属于下列规定以上的,由分局法制机构核审:1、对公民罚款三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五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三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

6、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五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3、对公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五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七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属于上述规定以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也可以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商所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第十条 县局所辖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所办案件的核审,属于下列规定以上的,由县局法制机构核审:1、对公民罚款二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四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二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四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3、对公民罚

7、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三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五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属于上述规定以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也可以由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商所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类型的案件,法制机构依照程序规定进行核审:1、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一)(二)所列须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但不包括企业违反年检和验照有关规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案件;2、属于上级交办且必须报告行政处罚结果的案件;3、需要在媒体上曝光的行政处罚案件;4、其他部门移送且必须回复行政处罚结果的案件;5、涉及政治、

8、经济、社会等重大影响的案件;6、涉及署名投诉5人以上的案件;7、涉及3人以上署名举报的案件;8、企业或其他组织署名举报的案件;9、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处的案件10、外省其他部门需要协助查处的案件;11、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案件;12、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二章 案件的核审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在案卷整理完毕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全部案件材料送交法制机构核审。第十三条 案件核审应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为标准,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实行书面核审。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应对办案机构送审的

9、案件进行登记。收件时填写案件核审登记表;审核完毕填写案件核审表一式两份,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审定后,一份连同案卷一起退回办案机构,一份存档。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核审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营业场所等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是否清楚;是否有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 (四)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将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性质较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把情节较重的违

10、法行为认定轻微违法行为。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情况;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效;适用法律是否出现竞合。 (六)处罚是否适当。处罚幅度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并依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结果运用自由裁量权酌情处罚。(七)程序是否合法。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送达等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八)手续是否完备。(九)其它需要核审的内容。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应自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正常情况下5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因故不能按期核审完结的案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在案件核审中,对重大

11、、疑难及有争议的案件,应及时向机关负责人汇报,由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超过

12、追究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经法制机构核审同意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的案件,由办案机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对法制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纠正、补足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及时修改、纠正或补足后,重新送交法制机构复审,复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一条 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案件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 经局长办公会或案件评审委员会批准的案件,由办案机构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再核审的案件,市、县(分)局两级机关要积极组织人事、法制、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执法检查、案件抽查、案件评审、案件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执法行为全方位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得到落实。第三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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