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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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一.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1.重视行政法律规范研究,而忽略了其背后的权力和权利义务关系的研究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很多学者认为研究行政法应该是其出发点和落脚点,行政法学应该将行政法作为它的研究对象,认为“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规范的科学”。这种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包括行政法在内整个法学科学的研究本质,即法律的本质在于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与规制,而法学的研究本质也便是对这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界定和规制所进行的科学研究。这种思维对我国整个行政法的研究都是很不可取的,其会造成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与实际状况的脱离

2、。2.我国的行政法研究侧重于对党政政策的研究,而忽视了对行政法自身供需的研究首先,党政政策推动使得行政法律研究处于被动状态。在处理经济社会问题时,党政政策而不是法律成为了政府的第一选择。这与党政政策制定的快速反应性、迅速适应性有关,也与我国现行体制下的高政策制定能力有关。其次,政策推动下行政法律研究的政治职能大于其公平职能。政策的制定既是政府履行社会职能的体现,也是政府政治职能的手段。再次,政策推动下的行政法律研究科学性欠缺。一项法律规范的出台,其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本身是否是公平正义的并且是否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第二,法律的出台是否符合社会和政府双方的需要;第三,法律

3、出台自身是否在现实情况下能够被有效的接受和支持。3.行政法学研究偏向于国内外的双元研究而缺乏对二者相互融合下的中国特色模式研究第一,国外研究的基础与中国文化的差异性使得双元研究下的矛盾问题迭出。首先,国外的研究基础是建立在西方人理性经济思维与实用主义的基础之上的;其次,中国的行政法研究是建立在引进国外经验的基础之上的,先是苏联“'官本位'式的'管理型'的行政法学”,后又转向西方行政法学研究的借鉴,这些行政法学的引进与中国的特色社会系统还没有结合起来。第二,缺乏对适应于中国特色法律习俗和规范的研究。中国人有着不同于西方人的思维模式与社会传统

4、,这使得中国人在本质上难以接受西方人思维和传统基础上的社会规范与运行模式。二、我国行政学适应现代发展的对策研究1.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应该从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研究走向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深入研究首先,行政法学应该将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在当下情况下主要表现为研究政府的内部行政权力运作和政府权力的外部作用,以及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的利益诉求和对政府权力作用下行政行为的接受情况与救济行为,并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对于权利义务关系的研究应该从最初的渊源阶段开始。行政法学研究在之前没有直接从社会问题中来,而是经过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而相关信息经历了好几次的决策有可能导致后面

5、的失真,从而使得行政法学的研究偏离现实。再次,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研究应该紧密与社会问题相联系。对行政法法律规范的研究主要是对何种价值理念在行政法律规范中体现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实现这种价值理念的研究。而这些规范必须要和实际社会问题结合起来,从而做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以切实地达到解决社会问题的目的。2.我国行政学研究应该由研究党政政策走向对行政法自身的供需研究根据经济学观点,市场效率的最优状态就在于达到供需平衡,而只有在供需平衡之下才有可能达到所谓的帕累托最优。而作为一种制度规范的行政法,其出台与执行也应该考虑到供需方面,以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在需求方面,首先是公众的需求,而公民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

6、两个方面,其需要行政法给予保障,需要行政法学研究能够制定保障满足其这一要的行政法;其次是政府的需求,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应该是民主行政与科学行政的统一体;再次是供给方面:一部行政法的出台,需要得到传统文化、现实制度的支持,其作用发挥也与上述因素作用的发挥紧密相关。在文化因素方面,中国的传统文化包含着一系列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左的思想:一是强烈的官本位思想,这与法治思想是严重背离的;二是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行政不作为中庸思想,政府行政人员的“不作为”、“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思想一直是我国政府职能履行中的巨大阻碍;三是公民的得过且过

7、思想,这种思想下的公民仅仅是行政行为的被执行方,而没有参与到真正的民主行政中去。在制度支持方面,亨廷顿认为,“所谓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制度是人们根据实际情况所建构出来的,但已经建构其便开始对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在技术支持方面,现代的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包括坐标理论分析行政法中不同价值定位的方法、心理学分析行政立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心理机制分析、概率论分析各种行政事实发生概率的方法。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应该充分应用上述方法,进而使得行政法的出台更加科学、更加合理。3.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应该从中西模式的双元研究走向融合西方先进理念的中国模式法制

8、与德教的关系处理。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教过于法制的国家,正如淮南子中所提到的“法能杀不孝者,而不能使人为孔曾之行;法能刑盗窃者,而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其对仁义的推崇更重于法,如“且生也,法以辅仁义,今重法而弃义,是贵其冠履而忘其头足也”。因此,行政法学的研究,应该将德教纳入到行政法的研究内容中去,达到以德普法,以德固法、以德强法的目标。法制与社会资本的关系处理。中国的社会资本问题严重,对于社会资本,林南认为其是个人“期望在市场中得到回报的社会投资。”而在中国传统以人治为基础的社会,社会资本的当下运转在一定程度超越了法律之上,成为了某些个人或组织汲取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应该就社会资本纳入到法制渠道之中,将社会资本作为法律的一个有效补充手段,而不是法律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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