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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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近年来,学术界围绕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产生了“平衡论”、“管理论”、“服务论”及“控权论”等代表性观点,这些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由于认识方法上的差异,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大一统的观点。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约30年历史,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在不断走向成熟。行政法学的法理论基础问题关键是要弄明白为什么需要行政法学和需要什么样的行政法学。文章认为,就我国当下的社会状况和发展趋势看来,将控权论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合理并可行的。1、行政法学理论内涵的探讨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概念

2、应当与行政法理论基础严格区分。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理论,存在着理论基础1。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反映出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及其形成过程中具体的历史特点,同时直接影响了行政法学的体系构建、观点流派以及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方向,是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行政法理论基础来源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基础理论的组成部分,因此,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最基础的理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它指导着行政法学的研究以及行政法制的建设。2、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主流观点评析2.1平衡论。平衡论是上世纪90年代由罗豪才教授等学者提出,它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保持平衡状态,该理论认为现

3、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行政法史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史。行政法保证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总体上处于平衡状态,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达到平衡,也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义务也达到平衡;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平衡论又称兼顾论,意即兼顾公益和私益的一致。2.2管理论。管理论最初流行于前苏联等大陆法系国家,后被我国采用。该观点认为行政法即管理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与社会公共权益。在内容上,行政法规定着国家管理原则,赋予管理者行政权,强制命令被管理者服从于管理者,管理者行政行为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管理论

4、的观点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过分强调行政权对社会的控制,不重视保障个人权利,极易造成行政权力的披着法律的外衣膨胀,在现阶段已逐渐退出主流理论行列。2.3控权论。控权论是英美行政法系的“控权”思想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时期被引入的,该观点认为行政法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要依照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权滥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当行政行为或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在内容上,控制论要求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并将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作为重要手段,其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3、再探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通过分析关于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几种主要观点和学说,文章同意将控权论

5、作为中国当前较适宜的行政法法理论基础,原因如下:3.1社会历史原因。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中,法律始终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为统治阶级服务,历代君王都实行专制集权统治,权力人格化、政治化,行政法的存在仅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而存在;君王权力凌驾于社会职能之上,以权力分配社会财富,行政权和经济权力的结合促成传统社会“官本位”思想。这一时期,君权与法的关系替代了行政与法的关系,权大于法,君权处于权威地位,而行政法只能作为辅助工具。建国后的社会形态很复杂,而我国并没有像西方社会那样经历过长期而彻底的思想革命运动,使自由、平等的进步观念深入人心,受历史传统影响,行政法控权的局面仍然存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

6、制又强化了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的生存基础薄弱。在中国社会,不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行政法都具有控权特质,控权是行政法的存在基础,离开控权论,难以解释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3.2社会现实原因。在当前全球市场经济环境下,思想领域的相互渗透已经无法避免,全球领域的行政权不断扩张已成为大趋势,这是行政权扩张的外部条件。行政权自身的执行性是行政权对外扩张的内部动力。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基于经济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而行政权具备执行性和附随的特性,在实际社会生活能够高效、快捷地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因而,行政权一权独大观念很容易就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权在很多时候仅充当了被动角色,目

7、前司法权行政化的局面也已出现。受历史和现实影响,行政权的膨胀已成为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在现代,由于我国的各项配套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人民群众的很多权力仅停留于文字,得不到有效保障。上文中所提到的平衡论和管理论都不能适应当下国情,有些观点只能被当作社会进入高级阶段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它们的理论超越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目前很难实现。4、结语关于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问题的研究有众多观点,但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基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文章认为,控权论在我国有深厚的历史根基,且当前基于经济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较为复杂,控权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比较适合当下国情,适合作为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应当充分发挥控权论的优势,矫正一直处于膨胀状态的行政权,并转换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转变行政理念,实行“责任行政”、“服务行政”、“法制行政”,维护好广大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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