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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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民政部门启动救灾应急响应工作职责,确保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应急响应工作规程如下:一、响应条件 本响应工作规程针对在某一盟市行政区域内较大自然灾害,达到民政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规定的最低响应等级(四级),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三级民政部门启动应急响应: (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万人以上;(三)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四)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

2、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五)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六)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响应。(七)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 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八)自治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二、启动应急响应(一)旗县级民政部门1、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旗县级响应(见流程图1):流程图1预警及灾害发生苏木乡镇政府报告其他途径获知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报道旗县民政局救灾股立即与苏

3、木乡镇沟通确认立即与气象地震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和初步预测综合灾害情况,经局领导审核后向盟市民政局和旗县政府报灾确认灾害程度提出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和本级响应建议制定救助方案立即报告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审核灾害程度明确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建议立即向局长报告立即向旗县政府报告向旗县政府请示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决定进入本级响应状态,全局24小时值班局 长2、响应措施 (1)应急值守 旗县级民政部门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局人员进入紧急应对状态,立即向分管局长、局长报告,向财政等相关部门通报。旗县级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做好灾情的核查、汇总、上报及相关的救灾工作。(2)灾情信息管理由旗县级

4、民政局分管救灾的副局长负责,具体工作是: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将所了解的灾情发生、发展的初步情况报上级民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并通报旗县级相关部门。同时可直接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从灾情发生开始,旗县级民政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零报告制度的要求,在每日10时前将前一天的灾情动态信息报上级民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并通报旗县级相关部门。(3)启动紧急救助由旗县级民政局长负责,具体工作是:灾情发生后6小时内,派出由旗县民政局领导带队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的应急物资,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根据灾情发生、发展情况,在灾情发生12小时内制定旗县级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方案并商财政部门

5、,按照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灾情发生12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协调落实有关应急救灾物资的调拨。 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将救灾物资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本级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4)灾情评估由旗县级民政局局长负责,具体工作是: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5)综合协调 由旗县级民政局局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情信息,根据当地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

6、综合协调会,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及时做好当地政府有关抗灾救灾的协调落实工作。(6)启动救灾捐赠由旗县级民政局局长负责,具体工作是: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7)实时工作报告 由旗县级民政局局长负责完成: 启动应急响应后,适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二)盟市级民政部门 1、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盟市级响应(见流程图2):流程图2预警及灾害发生旗县民政部门报告其他途径获知旗县政府向盟市报告媒体报道盟市民政局救灾科立即与

7、旗县民政部门沟通确认立即与气象地震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和初步预测综合灾害情况,经局领导审核后向民政厅和盟(行署)市(政府)报灾确认灾害程度提出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和本级响应建议制定救助方案立即报告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审核灾害程度明确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和本级响应建议议立即向局长报告立即向盟(行署)市(政府)报告向盟(行署)、市(政府)请示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决定进入本级响应状态,全局24小时值班有关部门通报局长2、响应措施(1)人员值班保障 盟市级民政局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向分管局长、局长报告,向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通报。 盟市级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做好灾情的核查、汇总、上报及相

8、关救灾工作。(2)灾情信息管理由盟市级民政局分管救灾的副局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从灾情发生开始,盟市级民政局应按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零报告制度的要求,应在每日12时前将截至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动态信息报上级民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并通报盟市级相关部门。接到旗县级民政部门灾情信息2小时内编发灾害快报,报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时报民政局局长、副局长,发送盟市相关部门。(3)启动紧急救助 由盟市民政局长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灾情发生12小时内,派出由盟市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基层开展救灾工作。 根据灾区政府或财政部门申请,在灾害发

9、生24小时内制定盟市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本级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4)灾情评估 由盟市级民政局局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5)综合协调 由盟市级民政局局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情信息

10、,根据当地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及时做好当地政府有关抗灾救灾的协调落实工作。(6)启动救灾捐赠由盟市级民政局局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盟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7)实时工作报告由盟市级民政局局长负责完成: 启动应急响应后,适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三)自治区民政厅 1、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民政厅响应(见流程图3):流程图3预警及灾害发

11、生盟市民政部门报告其他途径获知盟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媒体报道民政厅救灾处立即与盟(市)民政部门沟通确认立即与气象地震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和初步预测综合灾害情况,经分管厅长审核后向民政部和自治区政府报灾确认灾害程度提出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和本级响应建议制定救助方案立即报告分管副厅长分管厅长审核灾害程度明确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和本级响应建议立即向厅长报告立即向分管主席报告向自治区政府请示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决定进入本级响应状态,全厅24小时值班有关部门通报厅长2、响应措施 (1)应急值守 民政厅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向分管厅长、厅长报告,向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通报。 民政厅救灾处实行24小时

12、值班,随时做好灾情的核查、汇总、上报及相关救灾工作。(2)灾情信息管理 由救灾处一名副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从灾害发生开始,民政厅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零报告制度的要求,应在每日15时前要求盟市级民政部门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民政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接到盟市级民政部门灾情信息2小时内编发灾害快报,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同时报民政厅长、副厅长、党组成员,发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教育厅、卫生厅、地震局、水利厅和气象局等自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3)启动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灾情发生12小时内,派出由民政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

13、灾人员,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求指导基层开展救灾工作。 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制定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厅,按照程序及时下拨灾区。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区级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盟市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自治区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4)灾情评估 由民政厅救灾处副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

14、报告情况。 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5)综合协调 由民政厅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情信息,根据当地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及时做好当地政府有关抗灾救灾的协调落实工作。(6)启动救灾捐赠 由救灾处一名副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区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7)实时工作报告 由民政厅救灾处处长负责完成: 启动应急响应后,适时向自治区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8)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处提出,分管副厅长确定响应终止,并报告厅长。三、其他条件下的响应 如在某一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中小灾害,低于本响应规程规定的响应条件,由盟市级民政部门参照本规程组织二级民政部门启动应急响应。 四、应急响应规程的修订和完善 本应急响应工作规程由民政厅救灾处根据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由民政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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