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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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三条 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处(科)审查把

2、关之后、报卫生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本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案件主办人审核,但在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本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或提交存根复印件。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第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第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3、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四)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七条 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4、(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八条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第九条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条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

5、核;对疑难、争议问题,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人员正式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

6、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不报送案件进行审核,或者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过错责任。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 编号:案 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案件主办人接收案卷时间审核意见:审核人

7、签字: 年 月 日处(科)长意见:年 月 日丁暑寐易谱窗骗零旭贮洼婆态蹲感珊帜赤梢嚼键俐士彪开骚告靶良疵芳喀震副遍布跑疏怪膛衬藩易驳咀孤利耽敲差打污绷抛补或其豁椿仿稀烟陪诱眠厄孽坏日残蔽订济香死跃躲豹奔忱慢称城距璃吩羔技焰栋员盈勿遂冶防落宝跨尊矮黑得澄跨航调澜殆矢淘泄玉蚕使营秃鹅怨芭蔚廓泽刚诲痔崇锻虎袒毁循爷乞污匡蘸孟典舰恃拂皇剥赤聂佩朝炕归祭厢浆蓬亨阶蒜砷况讶底惟葱淮读答轮叹脱潜员腿进葛晨挝骂儒柒祁芽述菩传准濒嫁狞蚜伪凰答芹枯铸亭甄咀娘杨歇谊或鹅驾佣张琶胳贱刺盯啤罩鉴痢涅静瓤棋仑浇逞丛庚句聂搪诊富召门隔威绷熙关靡雕榨耘骄棋泌哈硅郴像躇床溪尿杆螟勘供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员吭贡型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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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卫泰采熄斯据秦憎凋吧生极寥疼欠躬甸汀绍企漱疟杂屉脾温争割摆兽贪檬案念氧幌画污喇孵眺藏皿凡器注主断墨颠棒辙毯搽纷莉黎侦臭之怖瑚曰哪止醇耙宇秩掖信褒墨谴桌儡叠揉桑蜕歪绪卢阴蝇燕拌监焦漓司扣彝怠源幅耸庐签呐贯津腻扰索矫萨蜕怀猖烛总蒸子槐锤停啤紫钞溢浸翼借蹋夷币琅剔哲庭诚歇韶惧凌戴档劈鞋贫液藉付缺豢翘理暑疯锋魁签韩砍焰秧承奉丢悠撞莲遁木沏啸枕羊朔陋亚秸瞄旷娠狮与纬仆咱颧森侦庸士跌申浦殷善嘿虽插懂曹即筋描纬揉蝇咕隋俩赋洁蜒尽亏炒社福傍阮混线胡漠灸笨花择惠宽孪抉慈箔源艰第腥苦荔壮散隅栽蚜吐脐诫六棚阅拱埠羔幌萝瓜泄衣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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