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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保障和监督全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执法公示的内容 包括种子、种苗、农药、化肥、转基因生物、食用菌、植物新品种、农经、环保、基本农田、植物检疫、无公害农产品等方面的执法管理对象和权限公示。 二、 执法依据公示 即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示。 三、 执法程序公示 包括行政许可程序、处罚程序、复议程序、处罚听证等程序公示 四、 执法期限公示 农业行政许可、处罚、听证、复议中,凡可能影响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执法期限都要公示。 五、 相对人权利公示 包括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等权利公示。 六、 收费项目及价格公示 包括收费的对象、项目、价格、依据等都要公示。 七、 举报公示 包括举报的电话、地址、奖励措施等公示。 八、以上公示由各县市区农业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