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设行政执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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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建设行政执法制度 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一)执法单位应当将其执法范围、职责、权限、程序、许可条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向社会公开。 (二)执法信息公开实行“三落实、三上墙、三公开”,即执法责任落实到领导、落实到执法单位、落实到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上墙、岗位职责上墙、责任人名单上墙;执法依据公开、监督人公开、监督电话公开。 (三)执法信息公开的形式要规范、多样,便于公众知晓、查阅和监督。 (四)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批评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公开地处理。 文明执法制度 (一)执法人员要衣着整洁、端庄、严肃。 (二)执行公务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 行政执法证件。

2、执法案件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三)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以理服人,使用文明用语,严禁打人骂人、行为蛮横、态度恶劣。 (四)行政处罚要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杜绝不正当的执法动机和手段。 (五)执法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权利告知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以上权利的,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3、或执照,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时限。 听证制度 (一)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二)听证由行政处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由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应当有专人记录。 (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

4、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记录在案,行政机关即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其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听证应公开举行。举行听证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六)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听证程序 (1)听证纪录人宣布听证纪律

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纪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3)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4)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5)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6)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8)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注: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有权

6、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 调查、审核、决定分离制度 (一)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调查、取证、审核和作出决定。 (二)调查、取证工作由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三)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四)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罚建议。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

7、结果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建议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送达的形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行政处罚案件: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3、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 4、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对重大复杂的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应在作出

8、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材料包括:处罚案件简要介绍;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 (四)上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定期抽查案卷和有关材料,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 罚缴分离制度 (一)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两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9、当载明缴款的银行及其地点以及缴款的时限要求、逾期的法律后果。 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一)行政机关应定期统计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实行季报制度,下一季度的季初(5日前)报送上季度的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数字要客观、可靠、真实,不得虚假、编造。 (四)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要由填表人、审核人签字。 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制度 (一)法制工作机构应对办结案件的实体、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错案应当及时纠正。 (二)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资料整理归档,建立规范的执法档案。 (三)执法案卷应设置封面、目录、编制页码,便于查阅。

10、(四)执法档案由法制工作机构保存二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备查。 (五)上级机关应定期对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一)行政执法考核根据行政机关的安排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科室承担。 (二)被考核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考核。 (三)考核分为内部考核和层级考核两种方式。考核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决定、处罚、复议应诉、普法宣传教育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情况。 (四)考核采取百分制办法,考核量化指标按济宁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五)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执法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对于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 (六)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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