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责任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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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责任人制度 第一条 为促使综合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提高综合执法的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责任人指在综合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综合执法人员,包括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查人员、案件审批人员。 第三条 案件调查人员包括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和协办人员,其执法责任有: (一)全面详细勘查现场和询问案件有关人员,并如实客观地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 (二)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

2、限内进行备案;对现场需要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四)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审查和审批。 (五)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 (六)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 (七)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条 案件审查人员包括执法大队法制员、分局执法督察协调科和市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其执法责任有: (一)审查案件是否超越权限范围。 (二)审查案件适用程序和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审查案件证据是否齐全、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必要时应进行复核。 (四)审查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五)提出案件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审

3、批。 (六)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条 案件审批人员包括执法大队负责人、分局负责人和市局负责人,其执法责任有: (一)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应提交同级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条 执法责任区责任人的执法责任有: (一)对责任片区内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管理,准确掌握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场所和手续完备情况,及时了解业主及其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为顺利开展执法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料。 (二)每天坚持对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备案;对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四)对一般程序的案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将调查情况按程序报所在执法大队,由所在执法大队立案调查处理。 (五)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 第七条 对执法责任人的考核评比,按照修订后的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工作考核办法、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制度、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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