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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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为在编业务处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动因、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规范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和公平、公正、合法的

2、原则,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照司法行政查处违法行为处罚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参照标准)做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应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四)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地方法规的优先适用地方法规。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于下列违法情节轻微、没

3、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一)律师: 1、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3、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6、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8、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9、妨碍

4、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10、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1、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 (二)公证员 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3、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5、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6、私自出具公证书的或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7、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8、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9、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5、;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三)法律服务所 1、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不足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补齐的; 2、有限责任制法律服务所执业人数不足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补齐的; 3、法律服务所的财产不足万元(人民币),且在三个月内未补齐的; 4、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5、超越业务范围的; 6、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7、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8、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9、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章程和合伙人的,擅自分离、合并或者设立业务

6、接待站(点)的; 10、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11、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a)聘用不具备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的人员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b)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c)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

7、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 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确定处罚标准。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违法行为违法案值大,违法所得多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引发群体上访事件或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关注的; (五)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

8、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般应当按照参照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对处罚幅度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案件审核完毕,经局长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草稿签批后,办案机构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无法定理由,不得擅自改变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罚没款的,办案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报局长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程序、听证程序、批准程序分别按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按济宁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和参照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和参照标准所称的“以下”、“以内”、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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