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药品稽查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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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药品稽查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制度 一、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开列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或者事后补办手续。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缴纳罚款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由案件承办人负责通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

2、起60日内,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在5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药品稽查罚没收缴分离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罚没款收缴分离制度。 二、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后,当事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 三、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后,缴付指定银行。 四、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2日内上交药品监督管理门财务科,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门财务科在2 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经局主管领导批准,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纳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 六、任何人不得擅自收取、留存罚没款,严禁截留、坐支、挪用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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