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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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消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部党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我局组织制订了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局。 公安部消防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促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安档案管理规

2、定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活动中形成的,记载完整执法过程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第三条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第四条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二章 档案分类和归档内容第五条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分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查

3、、火灾事故调查、火灾统计6类。第六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档案设立审核卷、验收卷。审核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申请人申报材料,专家论证或集体审查意见,送达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当申报材料中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有条件的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图纸。验收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验收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申请人申报材料,现场抽查记录,送达文书,内部移交手续及其他材料。第七条 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档案设立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受理文书,申请人申

4、报材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送达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受理文书,申请人申报材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送达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设立法律文书卷,其中重大火灾隐患设立专卷。法律文书卷归档内容包括监督检查中各类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检查记录表,文书送达回执及其他材料。第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档案设立法律文书卷、质量抽查卷。法律文书卷归档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检查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检查记录表,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的凭证,送达文书及其他材料。质量抽查卷归档内容包括有关生产

5、、销售、维修企业名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强制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检验报告,消防产品质量通报以及其他材料。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档案设立调查卷、重新认定卷和刑事案卷。调查卷归档内容包括火灾报告表或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及其审批表,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讯)问笔录,技术鉴定、模拟实验资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火灾现场图、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物证目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火灾事故重新认定的,分立重新认定卷,其归档内容包括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或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复核决定书及其审批表,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

6、重新认定申请书或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重新核定申请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讯问)笔录,技术鉴定、模拟实验资料,火灾现场图、照片,其他有关材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分立刑事案卷,其归档内容包括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侦查工作等,需要移交的,保留复印件。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档案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每类档案中分立处罚卷,一案一册。其归档内容包括监督执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审批表,结案报告(表),立(受)案材料,证据类材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听证材料,强制执行材料,罚没款票据,其他有关材料。有消防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分立行政复议、诉讼卷。第十二条

7、 火灾统计档案,其归档内容包括火灾报告表,灭火救援出动报告表,火灾月报、季报和年报表。 第三章 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地、设施;(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根据需要,行政主要负责人可以明确由行政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设立能够保障档案安全的档案室,没有条件设立档案室的,可以设立档案专柜,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人

8、员负责对所承办的消防监督执法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二)归档案卷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三)按期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消防监督档案;(四)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销毁案卷材料;(五)调离本岗位应当同时移交所承办的案卷材料。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消防监督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清册;(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四)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

9、抄录、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档案,严防丢失、损毁;(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档案以单位、项目建档,以执法阶段立卷,按类别集中存放。在消防监督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案卷时应当逐卷清点,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火灾统计档案按月装订、按年建档,并在每年3月份前完成对上一年火灾统计档案的归档工作。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推行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编制消防监督业务管理软件时,应设立电子文件的归档功能,实现文

10、档生成与归档一体化。逐步实现档案计算机数据管理、整理编目、检索查询、安全保密功能。建立消防监督执法电子档案,应当进行物理归档,将保存载体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室管理。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借阅、查阅制度,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服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查阅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应当提供服务。第二十条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2年至15年。各类档案保管期限如下:(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档案 长期其中建筑内部装修 5年(二)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档案15年其中举办大型活动 2年(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15年(四)消防产品质

11、量检查档案 长期(五)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长期其中特大火灾事故 永久(六)火灾统计档案 长期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保管期满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销毁。第二十二条 电子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归档范围、内容、保管期限应符合本规定。电子档案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不被非正常签发、修改和删除,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三条 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及理论研究做出重

12、要贡献的;(三)坚持原则,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纳入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凡消防监督档案管理不符合本规定或者重要档案缺失的,考核评议结果应为不达标,单位执法质量考评不得评为优秀;连续2年不达标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五条 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其他消防监督工作档案另行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建立、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消防监督执法档案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案卷编号、卷内备考表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制订。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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