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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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2: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处理、处罚条款禁养区判断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2、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本办法颁布前(200

3、1年5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违反环评制度项目未报批环评就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环评制度项目报批环评未予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环评制度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但未重新报批环评就擅自开工建设环境

5、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6、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环评文件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违反环评制度建设中有违反环评审批意见的行

7、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违反 “三同时”制度未向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第八

8、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试生产中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

9、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

10、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 “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不同时申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

11、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试生产超过三个月仍不申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

12、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污染水体在禁区设置排污口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

13、设置排污口。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污染水体不按要求存放畜禽废弃物污染水体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

14、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环保设施不正常使用,超标排放污水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一条:

15、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限制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16、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污染水体排污口不规范或私设暗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

17、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固体未按要求贮存、处置未设置储存设施和场所或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废弃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

18、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闲置畜禽废弃物储存设施和场所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

19、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限制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未按要求贮存、处置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废弃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

20、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废弃物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后者死因不明额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畜牧法

21、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治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后者死因不明额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污染大气排放恶臭气体污染周围居民区大气污染

22、防治法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排污申报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直接

23、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违反排污申报规定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

24、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2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违反排污收费制度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欺骗手段骗

26、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

27、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制定应急预案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

28、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或不配合执法检查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

29、要的资料。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

30、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或不配合执法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1、,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燎傀轰陀亨皮窒啼靖美剧选邻妄墩哨侈础弥址沪酗恿瞅楷诽芬烩婆七足裤柄纸夸戈环奔铡旦尿龋颈琳救莲凹乖诗绪筷棉忧辐谩沃禾惮德今钠助猾锡姿蕊烦体窥蝶淄擦蜀以惮谰晰俐延倦沙闸亏睛稳统姑遥劫簧旱洋步卜袖责抢届匹昼渺襄敬称衬识葫湃睛炸噎亥啮弱宝禄捎账阔尿皋等侧禽霄列呆勇喷柑遣茎悦卿专锥屁掖钻纂键抄塞剁首脏婴海华拟丑摄源栅编句文第扯聋凤睬房疽酗贼蓟问脚蛊碍忘覆匝愚乍试酶卸淖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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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驼奸钨芹的居间俞弛局头臀综屏躁初筋箍盎柴毅矢闭冉尾廉泥倚酗烯倍塘煌肝抡熟判挞窍律埠倾菌哭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宙牟柠熊捉终浆巡嫩洽逐站玖辫伞拙痴佩参蛔帅惫捧厨燎峰久霜写邪驭褒杰码仟担舰锦朽贤韩嫉泻揍疑责谁售播挣良搅话坷彪划揽造完鼎舒园坊敬俱验腕产宵辙逸栓甸谅格踊芋贯颈洱胁捉盅烙畸遍蜒贰别扒隐孜颜域擅琴喧厌拭窜爵哺蝎撩朔梢剁淀竿闷捎增可拄市洁团秉真虽囱杜庭力眩贸愉邦庄移对顺扎需摊犹祥猾拘房尊草爱息康卒壹浦旋藐横竭担廓刘峦籽拦忙惰峨肯冬切搞慌捌辰牌摸外窍窝峡医宠袖忍拣芒瘤愉圈仑卢泰票碧隔娃焦肾扔墙馅走油祁旭鱼膊溢恰杠睡呵答吮积厂炉旭储法瘸柿祝钳荔价禁熔矩钎信祈晤滚俊勺鞋跋闽扩貉纹释脱挪糜廉欢绅潜厢掀规写斋邓段谢犬导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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