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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及实施方案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及实施方案 2016年全市法制检查,要以贯彻实施省统计检查制度为重点,以统计检查与行政指导紧密结合为手段,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奖励引导、示范、信用公示、信息披露、警示告诫、案件回访、行政建议等行政指导方式,着力提高行政相对人依法统计、保障数据质量的能力。根据2016年全市统计工作要点及市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国家、省统计局2016年统计法制工作的有关计划和要求,特制定本计划及实施方案。一、统计巡查(一)巡查对象市级有关部门。具体名单由市局服务业处确定并发文通知被检查单位。(二)巡查内容1、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文件执行情况;服
2、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2、宣传和贯彻落实统计法、处分规定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3、本部门及下辖单位统计人员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上岗情况、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统计管理与指导情况。(三)组织实施:市局服务业处牵头,监测处等相关专业配合。(四)时间安排: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时间由市局服务业处确定并发文通知。二、统计督查(一)督查对象:赣榆县、灌云县、海州区、市开发区各一个乡镇(街道办、园区)。(二)督查内容1、市乡镇(街道)统
3、计规范化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文件执行情况。2、推进依法统计情况。督查乡镇(街道办、园区)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情况。联网直报“四条红线”(即:坚持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规定的执行情况。3、“一套表”运行条件下的名录库管理、数据质量及数据衔接情况。4、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情况。(三)组织实施:市局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四)时间安排: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时间由市局法规处确定并发文通知。三、统计监审(一)统计监审对象由各区县统计局根据本
4、地实际确定不少于50家监审单位、市局各有关专业确定不少于15家单位(市局总数不少于100个)作为2016年监审对象。市局监审单位名单由市局相关专业确定并发文通知。(二)统计监审内容1、市联网直报企业统计规范化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文件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2、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情况、计算方法和资料来源、计算依据等。3、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存在不配合一套表统计改革及网络直报中迟报、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4、单位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普法教育情况。(三)组织实施:市局(调查局)各专业处室。(四)检查时间: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时间由市局(
5、调查局)各专业处室自行确定并发文通知被检查单位。四、工作要求1、强化检查计划的制定。各县区统计局、市局(调查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市统计检查工作计划的总体要求,按照寓行政指导制度于执法检查全过程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对本级(本专业)统计检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各县区检查计划于2016年4月15日前报市统计局政法处备案,市局(调查局)各有关部门检查计划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市统计局政法处备案。2、强化组织领导意识。各县区统计局要把统计检查纳入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予以落实,局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计检查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各业务工作机构负责统计
6、检查的具体落实。被巡查的部门要指定专人认真对照巡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本部门的统计职责,并积极听取巡查组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将政府统计工作落实到位。被督查乡镇(街道办、园区)领导要及时主动地向县区党政领导汇报统计督查工作情况,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做到统计执法与推进统计改革相结合,促进基层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精心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市督查组报送督查所需的统计数据、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配合市督查组做好指导检查工作,为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监审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按照监审工作要求准备相关待查资料,积极配合监审组开展工
7、作,切实改正统计工作中的不足与错误。3、强化程序法定要求。市统计局各专业处和县区统计局开展统计检查工作,在上报地方优化办批准后,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分别以市统计局和县区统计局局发文件的形式,至少提前一周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间、人员、要求,以及需要被检查对象准备的资料等。到有关企业进行统计监审时,监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4、强化执法检查规范。按监审程序填写监审文书,监审人员应认真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注明检查数来源和核实数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并收集相关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核实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四条红线
8、”、或在统计数据上严重弄虚作假等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或经行政指导仍不改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按照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5、强化重点地区和单位。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要在检查的基础上加强行政指导,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奖励引导、示范、信用公示、信息披露、警示告诫、案件回访、行政建议等方式,着力提升被检查地区和单位依法统计、保障数据质量的能力和水平。对行政指导过的地方和单位,一年后要组织回访评估,促进行政指导成果的巩固和提高。县区统计局对重点单位的检查情况,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政法处备案;市局(调查局)有关部门的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政法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