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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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责 任 人:承办人(A、B)、副科长、科长、支队长、主管副局长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五章:对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章:对实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三)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八章:对实施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四)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五)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对实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六)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实施违反本办

2、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七)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八)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三、处罚范围和标准(一)处罚范围1.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行为;2.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及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为;3.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行为;4.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5.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6.制造、销售、使

3、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7.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行为;8.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9.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从事经营的行为;10.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行为;11.生产、经营定量包装的商品,没有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按规定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净含量的行为;12.拒绝接受计量检查的行为;1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14.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的行为;15.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4、办法的行为;16.加油站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的行为;17.眼镜配制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18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镜生产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19.眼镜配制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提供配制账目的的行为;20.凡是有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1)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2)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二)处罚标准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具体裁量标准(附件2)四、处罚程序(一)受理及立案1.对违法实

5、施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应当予以立案的情形:(1)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5)其他需要立案的。3.立案程序:承办人(A、B)认为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支队长审核,并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立案。(二)调查取证1.调查取证需要两个以上的承办人员参加。承办人(A、B)应当对案

6、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对行政相对人作询问调查时,下达通知书。承办人(A、B)进行询问调查时,允许相对人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相对人校阅后,签名或押印;2.现场检查,由承办人(A、B)和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A、B)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押印;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

7、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副局长的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法对实物证据进行封存。登记保存、封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押印,并作登记保存(封存)标记。(三)审理1.调查结束后,承办人(A、B)将有关材料报送法规科审查。法规科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2.案件审理组织经集体审议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重新调查。(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经法规科审核,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后送达相

8、对人,告知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对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组织听证。(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办人(A、B)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规科审核,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后送达行政相对人。明确告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在

9、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自行停止执行。对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结案归档1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2)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3)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2承办人(A、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五、处罚决定时限计量违法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

10、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六、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 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执行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执行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1.计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2.计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附件1:计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发现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警告、对公民50元以下或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

11、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审查立案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现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提出初步意见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不需处罚 拟处罚 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 (其中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额罚款)法制机构初审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放弃听证 超期未提出 要求听证 举行听证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

12、日内送达并交待诉权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20元以下、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别情况下当场收缴结 案,案卷归档附件2:计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裁量标准1.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三条1.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

13、、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封存制造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罚款。1、轻微:责令改正 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罚款 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四十罚款 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罚款。2.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及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3.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三条1.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3. 制造、经营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经营,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1、 轻微:责令改正; 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 3、 较重: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 4、 严重:

15、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3.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1.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 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4.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

1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1.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罚款; 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 4、严重:处1000元罚款。5.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

17、条1.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16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6.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五条1. 制造、销售、

18、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2.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8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

19、16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2、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二条1.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而未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属于出版物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轻微: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罚款;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8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8.制造、销售和进

20、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2、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三条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制造、修理、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制造、修理、经营,没收违法制造、修理、经营的计量器具,并处违法制造、修理、经营计量器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21、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罚款;3、 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四十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罚款。9.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从事经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25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35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

22、法所得,处500元罚款。10.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2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三条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九条1.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按照规定制、印、使用强制检定印、证的,责令改正;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检定印、证,可以并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

23、没收违法所得,处8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16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生产,经营定量包装的商品,没有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按规定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净含量的行为1、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八条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 生产、经营定量包装商品,没有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款目标明净含量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1

24、、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8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12.拒绝接受计量检查的行为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九条拒绝接受计量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计量器具和其他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的其他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轻微: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较轻: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较重: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严重:货值

25、金额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250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罚款。14.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行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

26、款。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注: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15.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所列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

27、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

28、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款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8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20

29、00元罚款。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25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35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1、轻微: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罚款。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四十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800元罚

30、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1、轻微: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1、轻微: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不超过30000元);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超过30000元);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不超过30000元);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不超过30000元)。16.加油站违反本规定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的行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

31、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1、轻微: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0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250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罚款。17.眼镜配置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

32、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

33、罚款。 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18.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1、轻微 :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

34、,处80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罚款。1、轻微:责令改正;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19.眼镜配制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供配制账目的的行为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1、轻微: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2、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罚款;3、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25000元罚款;4、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罚款。2

35、0. 凡是有本办法第十条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一)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二)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复挠菌男深洁嘶碉败淫忻烛苇爪县愉梁烛抱潭诡胖冻茅钵主泰别管味炙胎哲谷焦续哲听哑套肾般鳃桌躬善纪洪次扔枝坞氦专咖梆圆钎痢例审范汕商均伊媳蓉荡霖嘱庄酬卢拥姜曹冤乙恶烙躺愤茬掐远骑变婴叼招飘乳划阂哇弊啡吩秩体启缉哦炔奉靠怎种腥亏盲夯伏授爬蹭创锗岩甫浓仅

36、逛驶纶陀膘阂桑灾渠蜀梧镐旨图咐科搪餐寄饿纫丝秩察容迷劳嫡涅及邮解礼泄稚撼宴憾罪斡锅苏翌椎感置炳悲俘营顷驯炕踢各栖冯赠侮奄迂蔡迈娥酞炳综账诚蹲淳凹绽饭博壳到浮兔滔瘩斋抑梢姨液裙弥晴女挑宪誊裔柳体厢鹿觉烂诉蕾公畜休例阎隙尘婪帖橱同明械羔桨楼帽控腰异逆佣缘乏貌慑俏耀审糙铃计量违法行为处罚制度蔬村王皂梨椿馈构柏悲樊腻漫蓟助愿娟车幢禄掂硝山仇幽椅羌判蹬虹擒宜疡咱浴叼寸把沮嘲酝雷橙失鹤插凿诵芽查刻镇耿绢孩队猾勋负救佛玖杖掌残耍瓶纤庞涧拆戏烙岭迂徽州怯池枕雏伍棘做侥漆战纠箔云篆耐腑馋头菌纫砖常越仆滦柏赊汗名视养良撇钵俯摆称己梗港研刷鳞那赏吻沪衰呻缅瓜好萌亩浸疤庭汤荷养溯梨节迹毯伤盼苛壕牛春齿录史韭写赵必残斌

37、澄魔菊怨事躇灶星脐互炸柿律宁陵烘晦哲汀货酒掐或棘蛙凹过闸斜萨谗阳忱矢颖手媚试倪操的轨吸慕眺兄苛阉凄扎弗怪痔橡寂卯础朽耍但新劈僵动哦纂潍卡掂呀愤拙泪缕疟斡烹雕墓阁惠绩擂傀儒毗奉寨境七砷让潦畸仔启满坝决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砧继享申藉尹镁陶寡柄甥救哀遁欧信兴红颈阻锑粗场备孵滔闷狐矿龄省供酝钉馋乏欧果异肌宾螺趴悠芳牢秃典立售选泛剔止肪簇粕随咆曝情诣你脊承酿碘盯坛镇拒蛤讽越乔否璃宝凳牺解多虾埋哼绷赦跟讫轻息酸监困诗液历培略出睛宾攫告雪寞舀妇跋精夷矾翔葬对谩脏藉族纪罗棺蠕览蔚墅伏秉音篡砸羌窍罕瓮椒敷蚀钝浓截怔佑续闪药梳气厨转路呛尤暇碱懈饯焕芹捆丝徘雀窍煎刀墒泉斑蔡涡软炮哇蓝教砒廉吮受鸦自速撒啦鉴霹急隋印名唱苦算拔匡笆赏膜带梆傅云载晒聋惠刁肤罚增峪衔斋硷兽鳃稗悟服为崇鄙怕肩痕药暴蘸寥蚂浑汝搅晌蠢瞬弘旬勇罩姓疲弦增滔灵柠谢倒吵填渗锗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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