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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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摘要:试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 论文关键词: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 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随着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的不断出台,越来越完备,依法行政的氛围也越来越浓厚。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严重制约产着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法治目标的实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甚多、最根本在于对执法环节中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监督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是否享有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独特权力,以及如何正确行使

2、,值得探讨。本文试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现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实践等方面,来论述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察监督的可行性。一、行政执法行为现状(一)当前行政执法行为的状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即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人治走向法治,各方面的矛盾大量涌现并相互交织,严重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和稳定,也对公共行政管理特别是政府的执法行为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行政执法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和进步,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总体上看,仍然不适应客观要求,已成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中的薄弱环节。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在实施现状执法行为中存

3、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行政处罚环节上重利益轻义务,重罚款轻整改,重罚款轻监督,重罚款轻教育, 有的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凡是能扩大本部门管理范围并能带来实际利益的条款,凡是易于施行的规定,都积极主动地承担,凡是没什么利益所得,得不到实惠的规定,或是需要执行单位出资出力,工作难度大的条款,往往借口职权重叠交叉,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科室之间推来推去,出现 “争权于朝、争利于市”,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在行政强制环节上,重罚款轻管理,一罚了事、以罚代管,对行政相对人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多级检查的现象随处可见

4、,作风粗暴,不文明执法,最典型的是曾多次见于报端的城市管理人员打人(等野蛮执法)事件,近年来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和旧城改造等领域滥用行政执法权力的案例急剧增加,群众申诉上访数量剧烈攀升,就是非常有说服力的事实。(二)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一个问题的产生,总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点:1.行政管理的思维惯性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健全,行政机关人员素质跟不上社会发展,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在实施行政活

5、动时习惯于采取简单的命令方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人员习惯于以行政命令进行各类行政执法行为,从而忽视了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法性和规范性。人治观念占主导地位,说话于法无据,办事随心所欲,与合法、规范、理性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一种习惯往往是长期形成的,想要在一时之间将其改变是不现实的,这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在行政人员的潜意识中有着深深的烙印,是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主观原因之一。2.行政权力的监督不力我国行政权力偏大,而对行政权力制约不够或者说是监督不力。当前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督,内部主要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来自于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核查

6、监督,但由于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效果并不理想。外部监督一是来自行政相对人,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由于行政相对人许多是受益者,比如,土地、矿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了违法的行政审批行为,容易导致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低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采矿或乱砍滥伐,使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而此时的行政相对人往往从中获取了巨大利益,因此也不可能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这种违法审批行为,而其中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又因为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不敢或不愿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来自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7、但由于其监督缺乏法律效力,故一旦实施违法违规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则无可奈 何。 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从监督现状看 目前我国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产生行政机关,并对其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质询或询问等法律规定的方式了解行政执法活动状况,发现其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并及时纠正。权力机关的监督虽然范围大,方式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很少使用。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内部也存在着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一种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比如行政复议。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

8、,在当事人的申请下,由上级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以裁决方式解决纠纷。由于行政复议因其组织机构不具有独立性、程序的不完备以及行政机关领导不够重视等因素,部门保护和推脱职责的现象较为突出,监督功能未能有效发挥,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另一种是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以专门的监察机关的形式,对其他行政机关、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但由于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受制于行政系统,缺乏必要的权限和独立性,尤其是难以监察党政领导机关,因此职能作用的发挥是不理想的其次,缺乏足够的刚性和实效,其监督力度明显不足。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

9、要是上述三种方式,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目前基本处于空白,急待通过相关法律予以确立,以便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二)从权力特性来看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行政机关实施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在内的行政权力,来自于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的一种法律授权,故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用法律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必要的。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一个专门从事法律监督的司法机关,由检察机关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合乎法理的。“中国法律监督权是一种控权性的国家权力,我们称之为控权性的检察权。作为一种控权性的国家权力,中国法律监督权的主要目的是

10、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诚然,法律监督权也要对非国家权力的滥用行使检察权,但监督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更为根本。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是中国法律监督权的本质特点。”1上述笔者已经分析过,由于我国目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制约和监督上的局限性,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最可能被滥用或违法违规行使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比比皆是。而根据上文的分析,目前存在的监督体系中的几种方式都有其局限性。因此迫切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机关介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而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既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作保障,因此检察机关介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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