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不作为及其救济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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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摘要2关键词2英文摘要.2引言3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3(一)行政不作为性质的界定3(三)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辨析4二、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问题分析4(一)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性4(二)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状况分析51、目前行政不作为的救济立法规定研究52、行政不作为救济存在的问题5三、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责任问题研究6(一)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6(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61、主体要件62、客体要件73、损害结果要件74、因果关系要件7(三)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71、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72、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程序7四、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展望7(一)行政

2、复议救济的完善81、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救济82、不完全行政不作为的救济8(二)行政赔偿责任的完善81、精神损害和间接利益损害的赔偿82、对行政不作为的赔偿原则8(三)行政诉讼救济的完善81、公共利益救济的完善82、对复议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救济9结语9注释9参考文献10谢辞11论行政不作为及其救济 摘要:行政不作为及其救济理论涉及到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两大部分的内容。行为与救济相辅相成,行为是前提,救济是目的。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有着与众不同的特性,研究不作为是为了更好地对其进行救济。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研究行政不作为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比较系统的阐述了行政不作为

3、的诸多有争议的理论,包括行政不作为的性质、概念等,从而得出行政不作为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的结论。行政不作为的存在,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受害者得到法律救济。行政不作为如何救济,如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是行政不作为理论中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目前行政立法、实践领域的救济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进行了探讨,最终对未来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展望。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 救济制度 国家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Abstract: The theory on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and

4、 its remedy system refer to the two chief points that are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and the administrative remedy. Action that is prerequisite and remedy that is a goal should be complementary to each other. As a special action,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has a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 Studying the

5、administrative omission aims at its remedy system.Administrative omission is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act opposite to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Studying the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means much to our country. This essay systematically studies the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including the nature and

6、 the notion etc. From those we can get the conclusion the enormous social harmfulness of the administrative omission.The existe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has deadly serious imperilled our society. Therefore, it is essential for us to establish the corresponding administrative remedy system,

7、making the victims get the remedies of the law. How to operate the administrative remedy system and how to go behind the legal oblig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It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the theoretics of the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This essay brings forward the questions by studying the

8、 systems in the field of the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and the administrative implementation, and we discuss more on the state indemnity. Ultimately we make a prospect about the coming remedy syste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omission.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Remed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9、State indemnity;Mental injury 引言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中,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的内容,分别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很多行政法学理论,甚至各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都是围绕行政行为理论指导、建立和展开的,所以其在目前的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律制度中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可以说为行政法学的核心。鉴于此,关于行政行为的研究早已引起行政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对于行政不作为来说,又是行政行为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学术用语虽然已经被广泛接受,然而目前学者们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却相对较少,即使正在研究的理论也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的性质的讨论、行政不

10、作为概念的界定等等。因此,为了行政不作为及其救济理论的深化和完善,我们有必要研究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也被广泛运用到行政司法实践中。然而在应用中,行政不作为的效力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还不完善。例如,在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2条只规定了对于实施行政不作为的行政主体的政绩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很少规定法律补救。在执法上,“因长期的行政不作为而积累的问题,最终又往往求助于运动式的行政作为来解决。”1 叶必丰 行政不作为略论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年第5期 第11页1因此,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 ,我们必须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发现和

11、认定,认真研究行政不作为,从而建立起良好的救济制度。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一) 行政不作为性质的界定目前,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界定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实质说、违法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实质说主张: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的动作,分方式的不为和内容的不为。方式有为但反映的内容是不为,则是形式上有为而实质上不为,也是不作为。违法说主张:在行政违法理论中,没有合法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违法行为。折中说认为:对于在社会生活中有疑义的行政行为,在由有权机关作出判断前,任何人都无权就其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评价。”2 郭燕:试述行政不作为及其诉讼救济,载社科纵横 2005年4月 第

12、20卷第2期 第128页2笔者认为这三个观点的争议之处关键是取决于行政不作为的性质是否具有违法性的争论,只要弄清了行政不作为的性质问题,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界定的争议便能水落石出了。行政不作为具有消极性、隐蔽性、非强制性的特性已为广大学者所广泛接受,并且业已有诸多论文进行了阐述,本文在此不再赘述。以下笔者主要是对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有关问题进行探析。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问题的争论主要有两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就必然注定了其是违法的。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可以划分为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和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两个方面。第二种观点将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种情形:有权

13、作也有权不作,行政机关不作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行政不作为。由于是自由裁量,无论作为或者不作为,都不属于违法,只会出现不适当的情况。第二种情形:有义务作,但行政机关不作属于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不作为。第三种情形:有义务不作,因而行政机关不作属于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不作为。3 张劲松:对行政不作为性质的理论研究,载湖北社会科学2001年9月 第38页3”鉴于这两种观点的比较,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就是违法的。首先,对于行政不作为而言,从自然存在的角度讲,它不属于“行为”的范畴,只是在法律上被拟制的结果。这样就要求法律对不作为行政行为进行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为某种行为

14、而行为人没有为方能够成行政不作为。“亦即只有在其背后存在着被期待的行为(作为),即行为人具有作为的法定义务时,行政不作为才能得以形成和存在。”4 周佑勇: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展开,载中国法学 2001年第5期 第64页4在第一种情形中,行政机关没有法定的作为义务,所以根本无法称为行政不作为,也就无法讨论其违法性的问题了。其次,对于第三种情形,前文已述,其“不是一种法律上的行为,而是一种遵守禁令的客观事实”。最后,对于第二种情形而言,行政主体有义务作而不作(并且这种不作是存在作的可能而在程序上逾期不作)是我们所讲的行政不作为,因此,只能是违法的,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的可能性。(二) 行政不作为

15、的概念研究在对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的比较中我们得知: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有所不为的行为。通过对行政不作为的性质的进一步探讨,我们又得知: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行为,并且行政主体必须负有作为的义务。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界定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有所不为的违法行为呢?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还有几个欠缺的地方。首先,对于程序上的有所不为要有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指时间上的限制。如:前述申请营业执照的例子中,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没有作为,是行政不作为,但是行政主体则辩称因公务繁忙,尚未来得及办理,这样的话,是非问题就难以区分了。所以行政不

16、作为不仅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程序上有所不为,而且该不为已经逾期,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程序上不为已经超过了一定的时限。其次,仍是申请营业执照的例子,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没有作为并且该不为已经逾期,是行政不作为,但是行政主体称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办理。如此,是非仍无法辨别。因此,行政不作为的构成必须还要要求行政主体在能够履行该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即“必须是一种特定的现实的行政作为义务”5 周佑勇: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展开, 载中国法学 2001年第5期 第68页5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应该界定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

17、逾期有所不为的违法行为。二、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问题分析根据前文行政不作为的论述,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必定存在一定的危害性,也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性,进而建立起相应的救济机制。(一) 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性行政不作为具有危害性,虽然这种危害有隐蔽性,在辨别上会有一定难度,但是其所造成的后果并不因为危害的隐蔽性而有所减小,相反,实际上并不亚于行政作为违法。首先,行政不作为的存在损害了依法行政的权威。在现代法制国家,国家机关(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职责来进行,即不能恣意扩大职权范围,也不能不履行必须履行的职责,无视法律的规定。行政不作为就

18、是在法律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的前提下,行政主体不为履行,形成“法律如同儿戏”的观念,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必然会受到严重损害,威慑力势必下降,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其次,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容易滋生腐败。“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行政不作为比起越权行政、贪污受贿来说,有很大的不同,其是“被动姿态上的滥用权力,是人为的削弱行政权的效力,从而导致国家权力非法萎缩,是权力非物质性腐败的一种隐蔽形式”。6 贾亚莉:浅论行政不作为的遏制及救济方式,载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第19卷第1期 2005年3月 第58页6再次,行政不作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合法利益。笔者认为,只要是违法行为必

19、然是一种侵害行为。行政不作为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一种侵害,也是对国家公共利益的侵害,长此以往,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行政管理的目标亦即无法实现。总之,只要存在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止,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很难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就很难绘制,所以建立有效的、完善的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迫在眉睫。(二) 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的状况分析1、 目前行政不作为的救济立法规定研究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规定的过于狭小。行政诉讼法将行政不作为仅局限也侵害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而不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仅局限与具体行政不作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不作为,这一

20、规定有欠妥当。” 7 康琳娜: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 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第16页7虽然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面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不足,但是,作为一个现代法制国家,我国的有关行政立法已经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提供了必要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使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补救。对于诉讼救济,我国规定,当事人能够提起侵害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并且规定了诉讼救济的方式,如确认违法判决、责令履行判决、赔偿损失判决等。可见,我国已经将行政不作为纳入了诉讼救济的范围之内。2、 行政不作

21、为救济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立法上已经建立了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并且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对行政不作为的发生起到了遏止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也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而言的,我国的救济制度还存在较大的漏洞和不足。笔者认为这种不足和漏洞主要体现在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上。在我国,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予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侵犯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而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则没有作出规定,并且这种侵害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具体行政不作为,而不能是抽象的行政不作为。另外,“在行政复议中仅仅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很难保证救济的完

22、全实现”。8 龙屏风 :行政不作为救济途径分析, 载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7月 第3期 第86页8还有发生在行政复议领域中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不能受行政诉讼救济。关于行政不作为对公共利益侵害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公共利益作为共性存在于作为个性的个人利益之中。因此,对个人利益的损害,如果该个人利益中包含着公共利益,则从本质上可以说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与对个人利益的损害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只要某个公民享受着该公共利益,同样也应有权请求复议和诉讼救济。”9 李晓英 ,赵旭光: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和责任, 载行政与法2004年第3期第67页9但是笔者认为在某种情况下没有

23、公民享受的公共利益是存在的,并且即使个人利益中包含着公共利益,但是对个人利益的救济同对公共利益的救济也不应该是相同的,因为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中以类似于合并同类项的方式提出来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差别。关于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问题,由于其主要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中,是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立法职责的行为,并且对这种不作为我国立法还没有将其纳入行政救济的范围。因此,法律的规定已经不健全,我们要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复议和诉讼救济的范围,从而使之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关于不完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不仅包括具体行政不作为,还包括抽象行政不作为;不仅包括完全的行政不

24、作为,还应包括不完全行政不作为,应将抽象行政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与不完全行政不作为一起纳入救济范围”。10 潘芳芳 浅论行政不作为 市场周刊、管理探索 2005年1月刊 第163页10不完全行政不作为包括部分不履行之行政不作为和迟到之行政行为,笔者认为应将不完全行政不作为纳入救济范围,但对此救济应综合考虑。可见,在我国,对行政不作为予以复议和诉讼的救济范围是有限的和较为严格的。为了使行政不作为的弱势相对方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应该扩大行政不作为予以复议和诉讼的救济范围。三、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研究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来说,由于其是违法行为发生后的补救措施,因此,不能将其排除到行政

25、救济制度之外。但是,作为一种不同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制度,国家赔偿责任又有其独特的问题需要研究。(一) 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可以作为对行政行为实施救济的法律,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提出规定对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这也引起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理论界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的争论。有的学者主张: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行政不作为救济的兜底条款,应该有赔偿问题的依据。也有的学者持反面意见,他们认为:“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5款和第4条第4款规定的赔偿情形不能作为行政不作为的兜底条款,这种兜底条款在行政不作为救济领域尚未被激活。”11 张洁:行政不作为及其救济, 载华东

26、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第70页11赔偿必须建立在行为的发生与危害结果的产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行政不作为虽然可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但是,行政不作为并不是产生这种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所以,不应进行行政赔偿。综观争论,其焦点就在于行政不作为侵权的赔偿能否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笔者认为,对于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但是应该做出一定的限制。在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中,虽然行政不作为往往不是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但是其对损害结果来说应该也是一种必要条件,即“行政不作为并不一定导致损害的发生,但没有行政不作为(即行政主体已经作为),该特定损害必定不会发生”。12 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和责任,

27、 载法商研究 1997年第4期如:某人在被追杀的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报案求救,公安机关置若罔闻,结果发生惨案。若没有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就不会发生“某人”被杀的结果,即使这个人是被“他杀”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特殊规定的。“一个人做祸害他人的事,要责成他为此负责,这是规则;至于他不去防止祸害,要责成他去为此负责,那比较说就是例外了。”13 叶必丰:行政不作为略论,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年第5期 第15页 (二) 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既然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那么对行政不作为在何种情况下能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研究则成为当务之急。也就是说,行政不作

28、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进行赔偿的前提,研究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通过前文行政不作为的论述,行政不作为被界定为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从这个界定中我们就可以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纳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以下对其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1、 主体要件任何行为都是由一定的主体作出的,行政不作为亦不例外。因此,能产生赔偿责任的行政不作为也是一定的主体作出的,要具备一定的主体要件。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这一主体是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

29、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所做的违法行为。其他任何主体所作出的行为都不是行政行为,更无法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2、 客体要件行政不作为必定是一个违法的行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和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两个方面。因此,是否具备这两个方面不仅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的认定标准,而且是认定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客观要件的标准。3、 损害事实要件笔者认为损害事实要件是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重要区别。前者必须要求行政不作为的违法造成了损害结果,而后者无

30、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都不影响行政不作为的认定。作为一个特定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必须要有特定的要求。结合刑法理论中有关损害事实的要求,笔者认为,此处的损害事实必须是现实的特定的。申言之,必须是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的损害,对于有可能造成的损害不在国家赔偿之列。当然也必须是对特定人的侵害,如若是对全部相对人的利益侵害,则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也不属于国家赔偿之列。另外,此处的损害必定是侵犯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合法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法得到国家的赔偿。4、 因果关系要件具体而言,因果关系要件就是要求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有时这种因果关系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因果关

31、系。(三) 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1、 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损害赔偿范围被限定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实际损害,即不包括由人格权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来说,因考虑到精神损害是无形的,无法客观衡量,从而无法确定合理的赔偿幅度,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只是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而无金钱赔偿规定;而间接损失则除了无法衡量的原因外,更是出于财政负担的考虑而将其排除在外。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范围也应该在此规定之列。2、 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贯穿的

32、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即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因此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程序也应在现行国家赔偿法的法定框架内进行,遵循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四、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展望前文已经论述了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下部分将在弥补这些缺陷和不足,建立完善的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方面展开论述。根据前述情况,对行政不作为救济的弊端就在于救济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不能满足实践的要求,不能更好地、更全面地保护社会的合法利益,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对其予以扩充。然而无论从行政系统内部来进行救济,还是从

33、行政系统外部寻求帮助,最主要的无非是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三大补救措施。鉴于此,笔者拟从这三大方面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进行完善。(一) 行政复议救济的完善1、 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单是合法性问题,还应包括合理性问题,但是我国法律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仅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至于抽象行政行为仅仅规定为合法性审查,而且审查的范围也被限定在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不合法审查。行政行为如此,行政不作为的审查亦会存在这种情况。目前学者们对抽象行政行为列入救济范围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认为,在此呼声中应该更加重视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因为抽象行政不作为比起抽象行政行

34、为来说更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因此,完善行政不作为的复议救济异常重要。针对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对于行政不作为救济来说,行政复议机关除了目前这种根据具体行政不作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不作为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外,还应当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程序对抽象行政不作为进行直接审查。也就是说,无论涉及到什么类型的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都可以予以审查。2、 不完全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不完全行政不作为包括部分不履行之行政不作为和迟到之行政行为。对不完全行政不作为进行救济时应综合考虑。无论是部分不履行之行政不作为还是迟到之行政行为都要看继续强制履行主体履行是否有必要,如果使得继续履行对于相对

35、人来说已无实际意义的,甚至会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停止继续履行,采用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如果要是继续履行能够弥补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则应该强制义务主体履行义务。行政官员也应当具备“自律”意识,履行国家法律的要求。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二) 行政赔偿责任的完善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负赔偿责任,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行政行为的赔偿责任推知其是有依据的,因此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不仅有其现实基础,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1、 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害的赔偿即使某些损害无法衡量,国家财政也无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但这些都不能成为不予赔偿的借口。有损害就要有救济,因此,对这两种损害

36、的救济也应该建立起相应的金钱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来说,由于对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确实无法衡量,我们可以对侵害者的行为进行衡量,规定根据行为者的行为的破坏程度来确定受害者所承受的精神损害,从而确定不同的行为制定不同的金钱赔偿标准。对于间接损害来说,我们可以对其近期必然会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在现实中近期是否必然会有可得利益的确定和计算是比较容易的。2、 对行政不作为的赔偿原则虽然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必要的,但是基于我国国家财政收入和公平原则考虑,也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要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不应该为了保护个人的利益而去牺牲公共利益,否则就会有失公平。因此,就前面的例子来说,行政不作为

37、的赔偿应该尽可能去向“做祸事的”要求赔偿,至于“不去防止祸害的”,应该在其之后。也就是说,只有受害人不能通过其他方法受偿了以后,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只要受害人能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赔偿,国家就不负赔偿责任。(三) 行政诉讼救济的完善1、 公共利益救济的完善既然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存在着差异,并且这种差异是无法仅仅通过对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利益的救济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救济,那么我们在立法中就应该考虑增加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应该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建立独立的救济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刑法中有关公诉人的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起自己的公诉制度。当公共利益被侵害,无法通过行政相对人的

38、个人利益来实现保护时或者行政不作为侵害的是全体公民的利益时,由人民检察院对侵害公共利益的不作为主体提起诉讼救济。也就是说“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公益的代表人提起诉讼”。14 郭燕:试述行政不作为及其诉讼救济, 载社科纵横 2005年4月 第20卷第2期 第129页参考文献:1王向华:论行政不作为, 载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05年1月 第20卷 第1期 2罗许生:论抽象行政不作为及其救济, 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 第3期3庞明礼:对行政不作为的理论探讨, 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00年第6期4 叶必丰:行政不作为略论,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年第5期 5郭燕:试述行政

39、不作为及其诉讼救济, 载社科纵横 2005年4月 第20卷第2期 6张劲松:对行政不作为性质的理论研究, 载湖北社会科学 2001年第9期 7周佑勇: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展开, 载中国法学 2001年第5期 8贾亚莉:浅论行政不作为的遏制及救济方式, 载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第19卷第1期 2005年3月 9康琳娜: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 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第16页10龙屏风:行政不作为救济途径分析, 载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7月 第3期 11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2版12吴迎春,赵婷婷: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载社会科学家

40、 2005年第5期13张洁:行政不作为及其救济, 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14房绍坤,毕可志主编:国家赔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5朱孝彦:对行政不作为救济的法理分析, 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6月 2、 对复议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对于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进行救济,但是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要求不作为的话,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对于复议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也应该纳入救济范围,而不论该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否为终局决定。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的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并作出合理的救济方式。结语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法中最容易让人忽略的核心内容,由于其隐蔽性和违法性,往往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害,所以,有必要也有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通过本文的撰写对行政不作为诸多有争议的理论进行了分析确定,以来更进一步的理解和研究。针对目前我国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普遍存在于司法活动中的现象,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良好的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然而良好的行政救济制度必须符合公正性、法律性、普遍性和司法最终性等基本要求。因此,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使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注释:使用和参考文献同样字体的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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