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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检察监督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具有监督权,但对于检察监督的内容、方式、途径等却均未作具体规定。在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保障强制医疗程序的顺利运行意义重大。本文以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为视角,探讨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意义及目前面临的问题,继而提出几点完善建议。论文关键词 强制医疗 检察监督 面临问题一、强制医疗制度的概述强制医疗制度是指对于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刑法所规定的暴力行为,或者在实施危害行为后因患有精神病而失去诉讼或服刑能力,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看管和治疗的一项特别刑事
2、诉讼制度豍。现代人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精神病人的发病率呈现增高态势,其中一些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发病时会作出一些伤害无辜旁人的行为。近年来,精神病人暴力伤人事件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况,除了督促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加紧对精神病人的看管外,几乎没有其他有效途径来对此类事件加以防范和制止。而事实上,大部分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于生活忙碌或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等原因而无法对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治疗,常常只能将精神病人禁锢在家中甚至动用私刑将其杀害,或者任由其在社会游荡。因此,设置强制医疗制度不仅保护了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对精神病人本人的照顾和庇护。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
3、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不负刑事责任的,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该规定是确定由我国政府实施强制医疗的实体性依据,但由于缺少程序性规定,上述规定基本属于空置条文,无法落到实处。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启动、审查移送、审理决定、程序救济、执行及监督等各方面均进行了相关规定。至此,我国才在现行法律中基本构建了强制医疗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将强制医疗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正轨中。二、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意义(一)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我国
4、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内容之一便是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其不仅涉及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还涉及精神病人的人身权益保护问题等,因此,对强制医疗进行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部分。(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所需新刑诉法实施之前,我国的强制医疗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自行启动并作出决定。整个过程由于没有法院、检察院及诉讼代理人等多方人员的参与,透明度低,行政性强,造成正常人“被精神病”,丧失人身自由并被迫接受莫须有
5、的治疗及其他侵犯精神病人正当权益的情况常有发生。“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强制医疗程序也应谨遵上述原则指引,而要实现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二者平衡,强化强制医疗程序司法化的同时加强对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必不可少。(三)是罚其当罚,防止不法分子逍遥法外的有力保障新刑诉法虽然针对强制医疗程序独成一章,但其全章规定仅六个条文,只是基本勾勒了强制医疗程序的框架,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我国强制医疗素来有行政色彩浓厚的传统,加上现行法律规定不够细致,便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的情形。除上文提到的"被精神病"外,现实中也不乏办案机关滥用权力,为帮助犯罪嫌疑人
6、逃脱法律制裁而让犯罪嫌疑人“伪精神病”的例子。因此,在立法不完善时,为使强制医疗正常运行,确保让不法之徒接受法律制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三、强制医疗检察监督面临的问题(一)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关于强制医疗检察监督,新刑诉法仅以第二百八十九条作出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寥寥数字概括性地宣示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具有法律监督权。只有一个笼统的概念,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监督质量和监督成效更是无从谈起。(二)检察监督多表现为书面审查、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
7、移送审查的强制医疗案件的审查、对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审查、对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强制医疗的审查等多是一种书面审查、事后监督,司法实践中未建立具体实际的监督机制、监督方式让人民检察院真正在强制医疗整个程序起到全面引导、监督作用。(三)行政色彩尚存,实际上未完全纳入诉讼程序新刑诉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序上有利于改变强制医疗的行政化现状,但细研究来,新刑诉法的规定也存在行政色彩,强制医疗实际上尚未完全被纳入诉讼程序。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强制医疗与否作出的是“决定”,而非判决或裁定,因此不宜采取抗诉监督方式。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强制医疗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8、请复议。“复议”与上诉不同,它是一种典型行政性程序。四、完善检察监督的建议新刑诉法关于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规定相当粗疏,因此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参与度并不理想,未能充分发挥其检察职能,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对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实践操作有所利处:(一)建立“三见面”机制由于新刑诉法未规定强制医疗案件的经办检察官应当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提讯,也未规定应听取精神病人家属或鉴定人意见,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经办检察官通常不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提讯,也不向涉案精神病人家属问询或向鉴定人核实情况,仅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便做出是否申请强制医疗的决定。然而上述审查往往是一种书面审查,多流于形式,监督力度弱,容易造成冤案、错案。因此,为了确保经办检察官能够更加深入地掌握案件事实,以依法正确地行使申请权和监督权,建议建立经办检察官与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家属及鉴定专家"三见面"机制,让经办检察官通过与上述人员的接触加深对精神病人的了解,从而对其精神状态有更全面和正确的判断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