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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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业务发展依法合规,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制度(冀信联发200737号),结合XX银行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强制休假是为加强岗位风险控制,有计划地组织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本行重要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相应对其岗位工作实施业务检查的一种休假办法。强制休假列入员工正常休假范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第三条 强制休假坚持“先进行工作移交后离岗,实施业务检查并得出结论,无特殊情况再行上岗

2、”的原则。第四条 强制休假对象。1.金库管理人员(金库正、副密钥保管人员);2.出纳岗位人员;3.综合柜员制柜员;4.会计岗位人员(包括主管会计、信贷会计、会计);5.结算岗位人员(包括电子联行、票据交换岗位人员、内部往来岗位人员以及印、押、证岗位人员);6.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7.信贷岗位人员;8.电脑系统管理员;9.支行行长及分理处主任;10.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经理及相关人员。11.在例行检查、稽核中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的;12.被群众举报的;13.有其他行为举止异常可能引发违规隐患的人员。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强制休假由总行统一组织,成立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总行董事长 任组

3、长,总行行长和监事长 任副组长,成员由稽核监察部、人力资源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监控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科技部、安全保卫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第六条 强制休假领导小组下设强制休假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地点设于稽核监察部),由监事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办公室可根据所辖营业机构的实际情况抽调人员组成接管组,接管指定的网点人员及业务。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七条 确定强制休假人员。强制休假人员由总行从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中抽取确定,由人事部门和稽核部门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并安排有关工作。第八条 确定顶岗人员。网点

4、负责人以下人员休假后,由接管组安排人员顶岗;网点负责人休假后,由接管组组长临时负责。第九条 离岗交接。强制休假通知书发出后,由接管组直接送达应休假人员手中,同时按规定确定顶岗人员后,立即办理强制休假人员离岗交接手续,并详细填报移交表,交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小时,如遇特殊情况可顺延至一个工作日;移交结束后,由接管组对休假人员出具移交事实确认书,双方签字以示负责。第十条 强制休假审计。被强制休假人员离岗后,由接管组组织稽核监察人员对其任职期间内工作进行重点审计,顶岗人员要对顶岗期间所办理的业务逐笔登记日志,对发现的问题要在查错表中详细记录,并报接管组组长,向被接管单位(人员)提出纠改建议,并监督

5、落实。第十一条 执行强制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休假人员回网点说明情况或办理有关事宜,需经强制休假办公室批准,并通知本人。第十二条 接管结束后,接管组要将接管期间被接管单位发生的各项业务及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向总行汇报。同时人事部门通知强制休假人员办理销假手续。第十三条 员工实行强制休假期满,无特殊情况的按时回岗位参加工作。对稽核和业务核查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制度和办法进行处理。第四章 审计内容第十四条 休假人员所经办的业务是否按操作规程办理;所经办的账务是否达到“六相符”;是否存在挪用或侵占联行、结算、信贷、转存资金、存款、入股资金及现金库存现象。 第十五条 休假人员任职期间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6、有无因决策失误及渎职行为导致发生风险和造成损失的情况。第十六条 休假人员任职期间各项业务数字是否真实;是否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账务组织;是否严格执行了权责发生制;有无更改凭证、调整账务、报表造成业务不真实情况。第十七条 休假人员任职期间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费用开支是否合规,该审批的费用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私分利润或私设小金库问题;固定资产购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有无新增挂账资金。第十八条 休假人员任职期间在业务经营中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贷款发放是否合规,有无以贷谋私、假冒贷款等问题;有无高息揽储、高息放贷、以贷收息、

7、账外经营和对外担保等问题;有无自身贷款、给亲属贷款或给其关系人贷款形成不良的问题。第十九条 休假人员任职期间形成的不良贷款笔数及金额,其中新发放的笔数及金额,不良贷款占比情况及盘活的真实性;有无完善的贷款指标监测体系和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对不良贷款采取了何种措施。第二十条 休假人员任职期间是否认真执行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有无行贿受贿、贪污腐化等问题。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 强制休假时间的确定。强制休假时间的根据被接管社岗位复杂程度和业务量而定,一般为5至10天,特殊情况经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为14天。第二十二条 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在强制休假工作中,对涉及保密的岗位和工作内容,要严

8、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密钥和重要文件的保护,严防泄密。第二十三条 强制休假人员权利和义务。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休假时间不抵消正常公休假时间。员工在被要求强制休假时,必须在休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业务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未经办公室许可,不得回单位上班。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可以自行安排休假,但需与单位保持通讯联系,不得出国(境),到外地休假的应按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第二十四条 接管组人员权利与义务。接管期间,接管组人员有权查阅被接管单位所有的凭证、账务;有权对被接管人员提出质询,并要求如实回答;顶岗期间必须做到尽职尽责,发现问题要及时如实地反映;不得随意请假,吃、住在被接管单位;不得接受被接管单位或人员的任何礼品、礼金,如有发现将严肃查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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