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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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澜中学高中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罚规定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的纪律,进一步端正考风考纪,树立诚信考试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条例。一、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范围内大声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擅自带出考场的;(

2、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扣除该科考试成绩的50%,情节严重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二、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和勒令退学处分。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进行作弊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并通知其家长,其作弊的通讯工具由学校暂扣。第二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记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三次:取消其学籍,勒令退学。以上处罚规定适用于高中各年级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各种考试。本条例适用于本校高中,初中可参照执行。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观澜中学200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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