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对刑事诉讼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3014614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对刑事诉讼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对刑事诉讼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对刑事诉讼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对刑事诉讼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对刑事诉讼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对刑事诉讼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对刑事诉讼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对刑事诉讼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对刑事诉讼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 摘 要 本文对刑事诉讼二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损害刑事二审的功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引发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反复追诉、导致法院内部的矛盾冲突等弊端,提出了强化二审功能、一审法院应严格把关,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解决在立案前和判决前、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应当切实贯彻和落实对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等进一步完善建议。 关键词 发回重审 司法功能 二审 作者简介:李勤、吴爱智,宁波市

2、江东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92-02 一、二审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因之探析 笔者通过对本院近10年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分析,认为司法实践中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现行刑事二审的模式使得法院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发回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即可以选择改判或发回重审,当然选择的方法不同,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不同。至于作出何种选择,不仅受案件本身具体情况的?影响,而且与刑事上诉审的程序模式也有着密

3、切的关系。 综合分析我国的刑事二审程序,总体上属于复审,即“第二次的第一审”,重新进行与第一审同样的审理,对事实和法律问题都进行审理。因此当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之所以发回重审,“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尤指被告)之审级利益” ,保护被告人因不服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而可以提起上诉的权利。此外,由于有罪推定思想影响的根深蒂固,二审法官往往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作为处理这类案件的首选方式。 其次,我国刑事审判的客观真实原则要求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即认为一审法院并未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所收集的证据

4、亦不能说明这一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尚须进一步查明、收集新证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官通常认为无法作出裁判,必须发回一审法院重新查明。把查清事实作为刑事审判的司法理想,必然要求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 第三,出于回避矛盾、推卸责任、照顾当事人的情绪或利益等目的而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司法实践中,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关系复杂、矛盾尖锐的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或受外界干扰较多,二审法官大多不愿意也不敢让案件在自己手中作个了断,因此往往并不区别主要与次要,只要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以此推卸责任、回避矛盾。 二、因“事实不清、证

5、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弊端 (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损害了刑事二审的功能 二审的功能不在于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而在于救济和增强刑事判决的权威性,因此不应当为实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而一而再、再而三地启动二审程序,从而一次又一次地置被告人于不利境地;同时二审程序的一再启动不仅不能实现二审增强判决权威性的作用,而且还会对判决的权威性造成极大的威胁。 (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变相地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同样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为什么一审法院可以作出无罪判决,而二审法院却要查清事实后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呢?也就是说,在“事实不清、证据

6、不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只能自由裁量决定是自己查清事实直接改判,还是通过发回重审让一审法院去查清事实予以改判。而不管二审法院作出何种选择,都意味着在二审中“疑罪”不能从无,只能由二审法院或者一审法院去查清事实、消除疑点。也即说明,无论是二审法院还是一审法院都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调查“有罪”事实的责任,二审过程以及发回重审以后的审理过程极有可能异化为对原一审“有罪”指控的反复求证过程。 因此可以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发回重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精神的背离,由此导致刑事一审和二审程序在面对疑罪时可以有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处理方法。 (三)以“事

7、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规避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直接或间接违反或变相违反它的现象并不少见。 由于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时,一审法院的重新裁判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这就为二审法院回避“上诉不加刑”原则提供了制度温床,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发回重审的真正原因就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处刑偏轻,但由于受制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要启动再审程序不仅程序复杂而且耗时很长,而采用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由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重新作出更重的处罚,这样就可以

8、省去很多麻烦。 (四)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加剧了对被告人未决羁押的痛苦,并由此引发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反复追诉 二审法院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以致于被告人的同一行为重新受到一审法院的审判,并且受到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重复追诉。被告人由此受到多次重复的追诉,面临两次甚至多次被追究的危险。 虽然检察机关是以国家和政府的名义从事刑事追诉活动,但并不可以无限制地追究一个公民以致于使其在较长时间、反复处于被指控和受审判的地位。这会导致被告人的前途和命运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其名誉、隐私、自由乃至前途也将因此受到损害。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

9、足”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建议 第一,强化二审功能,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查明案情并作出判决。二审法院有必要查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如果仅进行书面审理不能查明案件事实,也不能因此而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一审法院去查明?案件事实,而应当组织开庭审理,组织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以查清案件事实。因此,如果二审审理中巳经查清了案件的事实,并据此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那么此时二审法院如果不对案件直接改判而发回重审,也违反了诉讼效率、诉讼经济的原则。相反,如果二审审理中并未查明案件的正确事实和清楚事实是什么,自然也就不可能得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的结论,二审法院更没有理由将案

10、件发回重审。并且,如果经过二审法院都无法查清的案件事实,又如何能要求一审法院查清呢?因此,如果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能够查清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则完全有责任和条件在查明上诉案件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直接改判。而如果经过二审,仍然无法查清案情,则只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或罪轻的判决。也即,无论二审法院能否查清案件事实,原则上已没有必要再将案件发回重审。此外,强化二审功能,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并作出判决还可以保障法院审理的权威性。 第二,一审法院应严格把关,做好庭审工作,查明案件事实,并加强与侦查、起诉机关的沟通协作,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解决在立案前和判

11、决前。一审法院应当严把事实、证据关,确保一审审理的质量。首先,一审法院应当在立案、开庭前的审查公诉阶段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检察机关起诉来的案件,如果发现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充分的,应当通知检察机关进行补充。其次,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开庭审理工作,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提高一审判决的质量。 第三,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应当切实贯彻和落实对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不应当让其成为发回重审制度弊端的真正承受者。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尊重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查清案件事实,全面收集能够证明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以及能证明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

12、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一审法院应当严格把关,确保一审案件审理的质量,尽量把问题解决在一审。而如果出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则应本着查明?事实、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注释: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孙景仙,孙淼.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前因与后果以刑事诉讼为考察视角.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 林玉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1页. 张进德.没完没了的发回重审.检察风云.2003(17). 段钧.发回重审的司法考察与立法检讨.法学杂志.2004(3). 马贵翔.刑事诉讼结构的效率改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史立梅,刘林呐.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20卷第3期. 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 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最新【精品】范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