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若干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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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若干建议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若干建议虽然在理论上没有建立诉讼契约制度,但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也经常遇到诉讼当事人以协议影响诉讼的情况,既然在生活中存在就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需要我们去分析、思考、完善它,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以下是个人的几点看法和建议:(一)放宽对协议管辖的限制我国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仅限于合同纠纷,且可供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狭窄,只限于法律列举的几个法院,实际上这样的限制尽管出于对民事诉讼纠纷解决的方便或者是其他原因,但是却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仍然是一种职权主义在起作用。应当放宽对协议管辖的限制,其使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合同

2、纠纷,可以扩展到除专属管辖外的所有民事案件。这样更有利于充分体现处分原则,并且扩大协议管辖案件的使用范围不会导致管辖上的混乱,也不会影响协议管辖制度的有效实施,因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其他类型案件的协议管辖与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数量相比,要少得多,凡达成管辖协议,大都建立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实际效果会更好。(www.L 毕业论文参考网收集整理论文)国外立法一般都允许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协议约定任何法院为其管辖法院,而我国法律对协议管辖法院适用范围限制在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中。民事诉讼法设立协议管辖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将其争议提交给他们值得信赖并且方便的法院

3、审理,抑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如果加以限制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上的立法意图,另外在实际中,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地物所在地又常常与原、被告住所地重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难以达成管辖协议。因此,取消法律对选择管辖法院的限制性规定,对更好地发挥协议管辖制度的功能和效用,具有重要意义。(二)建立诉讼和解制度诉讼和解,作为我国一项传统的司法制度,是在我国司法实践工作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创制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地区的法院出现偏重调解、强制调解的现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诉讼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

4、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使得调解成为法院的职权行为,自愿原则得不到真正贯彻,使调解协议的达成并非真正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多数学者和法官认为以诉讼和解替代诉讼调解具有可行性。诉讼和解或和解协议、和解契约一般指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之间就解决该诉讼实体争议所达成的合意。1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都是以当事人的合意解决纠纷,过程都由当事人和法官参加,成立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但与诉讼调解的职权性不同,诉讼和解立足于当事人的合意,和解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但并不排斥法院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只是角色有所不同,即法院由和解行为的主体变为促进当事人和解的辅助

5、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基于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的相似性,用以当事人合意为主导的诉讼和解替代现行的法院调解就具有可行性。(三)对诉讼契约的效力予以确定合意确定鉴定人后,关于合意对于鉴定结论有无效力,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合意产生了鉴定人,意味着当事人就委托鉴定问题达成了一个诉讼契约,鉴定的结论理所当然的包括在这个诉讼契约中,并受当事人合意的约束,无需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质证而自然成为裁判所依据的证据。也有观点认为合意产生鉴定人,鉴定结论不经辩论当然成为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失去了救济渠道,显然不当。证据规

6、定中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虽然鉴定结论与其他诉讼证据相比,具有确定性,但实践中也会出现因鉴定人的认识水平所限,无法得出确定性结论甚至出现错误结论的情形。证据规定中规定了审判人员对鉴定书的审查内容,即法官可以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如果将鉴定结论的效力也作为合意内容,对法官就事实的认定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诉讼程序的价值也难于实现。因此立法应予以明确其效力,将鉴定结论的效力判断委托于法官,排除在合意之外,是一个比较现实合理的做法。(四)扩大当事人程序选择的适用范围,建立更多诉讼合意我国当事人享有民事程序选择权,诸如管辖选择权、案件审理方式选择权、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选

7、择权,并在此基础上可达成相应的诉讼契约。但是由于长期奉行职权(www.L 毕业论文参考网收集整理论文)主义诉讼模式,以当事人为诉讼主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尊重当事人合意的观念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可供当事人选择的程序过于单一,使得诉讼契约类型较少。因此有必要扩大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适用范围,建立更多的诉讼合意,充分体现处分原则,尊重当事人意志。例如可以增设当事人选择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权利,即明确不起诉契约、不上诉契约的效力;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选择言词审理与书面审理的权利。结语“在现代法治社会,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1我国能否稳步地

8、迈向法治社会,关键在于能否通过程序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民权利的实现。民事诉讼法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观念影响,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例如在诉讼契约方面中,作为民事诉讼真正主角的当事人,他们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并且受到种种限制。当然民事诉讼契约有其本身的合理性和作用,但并不代表可以无限制的滥用,比如不能侵犯第三者利益,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强制性法规等,滥用势必会对民事诉讼制度产生损害。因此针对民事司法的现状,加大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力度,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体性、主动性,使民事诉讼契约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合理使用,对推动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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