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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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探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是近年来东方刑事政策范畴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推行的一项新制度,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恢复正义会商,是指在立功发作后,经由调停人的协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间接相谈、协商,处理纠纷或抵触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1 其经过协商对话的方式,处理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刑事纠纷,片面恢复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被毁坏的社会关系,并完成最终的正义。       刑事和解的后果有两

2、种:一是次要适用于对被害天然成本质性损害的案件中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包括损害恢复、赔偿等;二是适用于对被害天然成肉体损害的案件的意味意义上的和解,如因凌辱、毁损声誉等而赔礼抱歉、真诚的谢罪、悔悟等。刑事和解是以加害人的自动认罪为前提,这样使得单方交谈协商的环境绝对平和,被害人就本人遭到的损伤提出赔偿恳求,加害人为了补偿对被害天然成的损失,加重本人的罪责,积极地在物质上给予被害人赔偿。在单方的交流中,被害人承受加害人真诚的抱歉和悔悟,有助于加重被害人的仇恨,使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得以抚慰,有利于被害人在心思上失掉恢复。同时,单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加害人和被害人自愿达成的,加害人的积极实行使得被害人的损失

3、失掉及时赔偿,表现了对被害人利益的片面维护。 二、在下国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理论       近年来刑事和解在在下国的刑事司法理论中悄然衰亡,越来越多的中央检察机关不只在临时的司法活动中表现出某些刑事和解要素,并且曾经开端盲目地在详细制度上停止本质性探究。2005 年5 月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刑事和解与调和社会构建”研讨会,三十多名来自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及局部高校的学者,对表现宽严相济理念的“刑事和解”制度停止了研讨;2005 年 10 月 10 日开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引入东方刑事和解经历,将庭外和解制度使用于刑事

4、案件范畴;2006 年 10 月 31 日,湖南省检察院正式施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操持刑事案件的规则(试行),惹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2007 年 3 月,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检察刑事和解规则(试行),上海、北京、浙江、安徽也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专家建议稿第20 条中将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准绳予以规则:“立功嫌疑人、原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远亲属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思索当事人的和解志愿,并依据案情依法不追查立功嫌疑人刑事责任,对原告人从轻、加重或免除处分。”      

5、; 目前,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出现出扩展的趋向,由最后次要在重伤害案件中适用逐渐扩展到未成年人立功案件、过失立功案件以及在校大先生涉嫌立功的案件之中,所触及的刑事案件类型也从最后的重伤害案件扩展为交通肇事、偷盗、抢劫、轻伤等案件。山东烟台成功地将“平和司法”形式从重伤害案件向过失立功案件和未成年人立功案件加以推行,福建厦门、海南和北京等一些地域将刑事和解制度推行到那些在校大先生涉嫌偷盗、损伤的案件之中。湖南省检察院 2006 年 11 月开端将刑事和解推行到全部“细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立功案件”之中。各地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普遍收到了积极的效果,取得司法界、法学界的普遍认同。 三、对刑事和

6、解公正性的担扰 1. 对被害人漫天要价行为缺乏相应的规制       目前法律对刑事和解赔偿金额和赔偿范围都没有规则明白的规范,招致理论中和解变成单方当事人经过两头人还价讨价的进程。被害人一方拥有决议立功嫌疑人能否被羁押的宏大权利,往往会借机抓住立功嫌疑人及其家眷惧怕遭到刑事处分的心思,索要超越本人实践损失的巨额赔偿。立功嫌疑人为取得非刑事化或较轻的刑事处分,经常自愿满足被害人过高的赔偿要求。特别是在一些因被害人缘由惹起的立功中,被害方存在差错,理应承当一定的责任,但刑事和解往往把责任都强加给立功嫌疑人。作为调停中立方的检察机关,为遵照和解自愿

7、准绳,无权对此干预太多。 2. 立功嫌疑人的经济情况间接决议刑事和解的成败,违犯法律面后人人对等准绳       理论中,为避免立功嫌疑人预先反悔,普通都将赔偿到位作为达成和解协议的重要决议要素,使得经济条件优越的立功嫌疑人在实行了经济赔偿责任后,容易失掉被害人的“体谅”,从而取得从轻或许加重处分的处置后果;而那些经济条件差的,由于有力赔偿,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将会遭到较重的处置。呈现有钱人成心立功被免于起诉,没钱人过失立功却原告上法庭的司法不公景象。 3. 和解协议的实行以能否赔偿到位为规范,难以表现当事人真正的志愿   &

8、nbsp;   刑事和解既包括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即立功嫌疑人以赔偿、提供效劳等方式积极补偿被害人蒙受的本质性损害,也包括意味意义上的和解,即立功嫌疑人经过向被害人赔礼抱歉、悔罪等方式换取被害人真心体谅。为防止立功嫌疑人预先反悔或实行不能,难以实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理论中,都要求立功嫌疑人及其家眷赔偿资金到位,完全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要求,这就使得一局部真心悔悟、情愿积极赔偿的立功嫌疑人因实行不能而不能和被害人达成理想意义上的刑事和解。 4. 对检察机关展开刑事和解的监视机制不健全       以后,在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约束而仅靠

9、指导的层层把关,仍缺乏以消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能够。理论中,立功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并实行和解协议后,普通有以下几种处置方式: 一是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收回“建议撤回函”,由侦查机关依据检察机关的建议作出撤案处置;二是检察机关决议不起诉;三是检察机关以量刑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酌情从轻或加重处分。对刑事和解案件不同处置形式给承办人较大的自在裁量权,能够会招致对当事人尤其是立功嫌疑人实践处置的不公正: 同一类型的案件,在某个地域能够和解,在另一个地域和解的能够性就十分小;在这个地域和解后最终处置后果是撤案,在另一个地域则是绝对不诉。虽然撤案、不起诉、判处刑罚都契合法律的要求,但对立功嫌疑人来

10、讲,量刑的品种、长短以及最终的处置后果间接影响着刑法在其心目中的公正性。 四、处理对策及适用建议        刑事和解的中心价值理念是被害人维护思想,表现了对被害人和立功嫌疑人停止司法维护的理念,有利于统筹被害人和立功嫌疑人的利益,反映并表现了新的刑事观念如刑事诉讼的经济性、刑罚的开放性、谦抑性、行刑的社会化等,契合当今世界刑罚由开释刑和罚金占主导位置到开释替代措施占主导位置的演进规律。因而,要实在转变检察人员崇尚重刑的思想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消弭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环节适用中的观念性制约要素。 1. 以立法方式扩展刑罚品

11、种和非开释刑的适用       在下国刑法典关于刑罚品种和非开释刑的有关规则与目前国际上刑罚轻缓化的趋向严重脱节。俺们应积极总结北京等地在社区矫正上的试点经历,适时修正现行刑法典,添加非开释刑的品种和扩展非开释刑的适用。 2. 把刑事和解归入简易顺序中       为了增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监视作用,在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时不应脱离诉讼进程而构成独立顺序,而应将其归入在下国刑事诉讼顺序中。宜首先在简易顺序中添加刑事和解环节,在积聚一定经历后再扩展到其他诉讼顺序中。 3. 明白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12、      刑事和解的适用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 立功嫌疑人的有罪辩论。立功嫌疑人认罪是刑事和解的先决条件,有罪辩论意味着立功嫌疑人供认立功行为是本人所为。假如没有立功嫌疑人有罪辩论的先决条件,则无法完成刑事和解为被害人提供疏浚情感阻滞渠道的预期目的。(2) 和解必需出于单方自愿。自愿是刑事和解顺序的启动必要条件之一,包括被害人和立功嫌疑人单方自愿,即无论是立功嫌疑人的悔罪、抱歉和赔归还是被害人保持对立功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查,都必需出自单方的真实志愿。 4. 明白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

13、nbsp; 依据在下国实践状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应限于:细微刑事案件,包括重伤害、普通交通肇事、财富立功如偷盗、数额不大的诈骗、争夺、敲诈讹诈等;未成年人立功的各类案件;能够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偶犯、初犯、老年犯或过失立功;预期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罚金等罪行较轻的刑事立功;预备犯、中止犯、团伙立功中的主谋犯等等。当然,思索到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即便是属于可以和解范围的刑事案件,也不是必定要停止刑事和解,关于不合适停止刑事和解的,依然适用公诉顺序。立功情节恶劣、严重进犯国度和公共利益的严重立功、毒品立功、贪污贿赂立功、危害国度平安的立功和单位立功等无被

14、害人的立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累犯及该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也不适用刑事和解。 5、明白规则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和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结案方式       立法应明白规则刑事和解协议对单方当事人和对司法机关的约束力。假如在刑事和解进程中,单方在规则期限内不能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案件马上重新转入司法顺序,依照正常的司法顺序去处置。假如单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在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确认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对其予以认可,并且在实行后,和解协议可以作为案件终结的根据;假如达成和解协议后立功嫌疑人没有盲目实行,那么也不会如其它判决一样被强迫实

15、行,立功嫌疑人也无需承当违约责任,独一的法律结果是刑事和解顺序终止,进入司法顺序,而且在随后的司法顺序中不能以此作为减轻对立功嫌疑人处分的理由,立功嫌疑人参与刑事和解的协议内容也不得作为司法顺序的证据运用。立法应对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结案方式作出规则,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结案方式应包括:(1) 建议撤案。这一方式适用于“可不作为立功处置”的案件。如一些案件在刑事和解后,立功嫌疑人的行为根据法律可不作为立功处置,即可建议侦查机关撤案。(2) 作出不起诉决议。包括相对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在检察人员掌管下停止和解,单方达成协议后,可进一步对立功嫌疑人予以训诫,再经法定顺序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议。(3)

16、 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加重处分的量刑建议。 6、树立被害人人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制度       对此,立法应明白规则: 出于影响司法效果的目的而对被害人的人身、财富、声誉、休息失业等施行的要挟、暴力、贿赂等行为为法律所制止,守法人员和有此类行为倾向的人员应辨别承当刑事责任和限制人身自在的保安奖励措施。 7、避免和解进程中司法糜烂景象的发作       理论中,由于检察机关掌握一定的公权利,和解后果能够浸透了检察人员的客观意志,这就给他们权利的发扬带来了很大的空间。为防止呈现一方力气过于弱小,迫

17、使当事人丧失自在意志或调停机构丧失公正性的景象,应确立相关制度,如刑事和解采取相似于听证的方式,由检察人员掌管,立功嫌疑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和亲属,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亲属,立功嫌疑人生活社区或就读学校人员以及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部门)人员参与,经过听取被害人陈说和立功嫌疑人认错与抱歉以及侦查部门的相关意见,然后停止协商,并制造和解协议书;引入逃避制度等,完成和解顺序的公正;引入人民监视员等社会监视制度,对和解进程的公正、地下、通明停止监视;树立健全告知制度,使诉讼当事人能理解本人的权益;增强对和解协议的监视,对不契合当事人志愿的和解及时纠正;树立和解人员评价体系,促使其仔细、合法地实行

18、职责;对检察人员在和解进程中有秉公枉法行为的,要依法追查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8、扩展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       检察理论中,不起诉裁量权遭到人为限制,明白规则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率,现实上将在下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限定在了极小的范围内。这种人为控制不起诉率的做法,不只不利于刑事和解的推行,同时也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为了维护立功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该当扩展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使检察人员可以依据案件的不同状况酌情作出不起诉决议。 9、进一步落实量刑建议权       量

19、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局部,但如何使量刑建议权落到实处,仍是困扰司法理论的一个难题。假如在审查起诉阶段立功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践实行,检察机关在公诉时提出从轻、加重处分的量刑建议,但审讯机关未予充沛思索,也会使这一制度的实践效果落空。检、法两院应结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立功嫌疑人实行刑事和解协议作为法定从轻、加重或许免除处分的情节,在量刑时给予充沛思索。 3、树立公益机构,设立援助基金,提供国度补偿       在一些契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中,由于立功嫌疑人家庭条件差,即便他有和解的真诚志愿,但很能够因有力承当金钱给付责任而得不到被

20、害人的体谅,招致得到和解时机。因而,为了保证刑事和解的对等性,可由国度提供补偿。补偿基金来源可由三局部组成: 一是可以从刑事和解浪费的司法本钱中取得;二是从其他立功嫌疑人向公益机构领取的赔偿金中取得;三是可以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款募得。 4、完善刑事和解顺序,进步和解效率       现行刑事和解顺序中存在诸多的不合理之处,在许多环节上形成了司法资源的糜费,一定水平上障碍了刑事诉讼效益的进步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完成。进步刑事和解顺序的效率,除了进步司法人员的素质外,最基本的还是要尽量增加诉讼环节,使刑事和解在最短的日子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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