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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研究的论文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研究的论文【摘 要】不可抗辩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种的一项常用条款,但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较为模糊。不可抗辩条款从法律上讲是一种抗辩权的除斥期间,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修正和限制,其产生源于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现今的环境下,其运用范围和程度应受到一定限制。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 告知义务 寿险合同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较为粗疏与模糊,与国外寿险也通行的做法也存有差别。因此,完善不可抗辩条款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我国寿险业的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否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也成为保险法二次修改的焦点。 一、不可抗辩条
2、款的内容及其产生原因 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标准条款中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条款,是国际寿险业常用条款。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又称不可争辩条款(indisputable clause),此条款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后,除非投保人不再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等为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根据该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开始,保险人就合同的法律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法律有效期间是两年之内,该期间为可抗辩期。在可抗辩期内,保
3、险人通过核保或调查方式,若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具有抗辩权,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在两年抗辩期之后,保险人不得行使抗辩权,即使保险人查明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也不能解除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不可抗辩条款从法律上讲是一种抗辩权的除斥期间,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修正和限制,其产生的原因在于: 第一,寿险合同的期限一般长达十年或十几年,如在订立合同多年后保险人才主张解除合同,而此时被保险人可能因健康状况的变化成为不可保体,或因年龄较大重新投保需缴付较多的保险费,损害了投保方的正当权益。还可能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借口投保人告知不实,不愿承担责任,故意为难,拒付保险金等,都会使被保险人得
4、不到应有的保障。另外,寿险合同多为第三方利益所订立,当投保人作为当事人已经身故或被保险人也已死亡,受益人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往往很难对有关合同的争议进行举证,如果保险人拒绝给付,实质上是让受益人承担被保险人的错误责任,这也很不合理, 第二,如果保险法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的一般规定,就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保险人明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进到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效力存在缺陷,但仍然予以承保,如不发生保险事故,则按期收缴保险费,如发生了保险事故,则解除合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这种情况显然有失公正,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第三,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申报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情况,如果保险人怀疑投保人申
5、报的真实性,应该及时调查,而不应等到两年之后再调查。在订立寿险合同多年后保险人很难再对投保人在投保时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核查。同时,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某些重要事实,在可抗辩期间内一经查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在一两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也可以说明投保人的隐瞒事实上对保险人的利益没有损害或损害很少,保险人不应再追究投保人的过错。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运用限制 由于不可抗辩条款涉及到对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制约,其运用范围和程度必定应受到一定限制,主要体现在不可抗辩条款与下述几个方面的关系: 1.不可抗辩条款与除外责任的关系 不可抗辩条款所指的合同的不可抗辩性,一般不包括除外责任规定的内
6、容,由除外责任条款中相关因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可抗辩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拒绝给付。 2.未缴纳保费的情形,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拘束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规定:“除非投保人不缴纳保费,否则,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之日起生效两年后仍然生存,则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其理由不是因为保单包含重大不实告知而无效,而是尽管保单有效,但投保人未满足保单规定的条件或是违反了保单条款;因此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于未缴纳保费的情形。 3.使用的几种例外情况 由于不可抗辩条款本身是寿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只有在寿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不可抗辩条款才能发挥其效力,各国保险立法普遍认为下列情况下,寿险合同本身为无效合同,因此不
7、可抗辩条款也不发生任何作用:(1)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2)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购买保险时蓄意谋害被保险人;(3)被保险人被冒名顶替,即由他人代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取得合格证明而使合同生效。 三、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应用与立法思考 不可抗辩条款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保险业的发展中由于保险公司拒赔过多引发“信任危机”,在危机之中,有寿险公司率先提出在寿险合同中加入不可抗辩条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如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这一条款效果很好,大大缓解了信任危机,其他寿险公司也纷纷效仿,渐渐就成为一种惯例。 在中国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只限于年龄的不实告
8、知之上,而对其它的不管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误告、漏告、隐瞒,也不管合同签定多少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种做法对被保险人是非常不公平的。近几年,关于这方面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诉讼保险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并有增加趋势,多是以被保险人败诉而告终。这种状况对于人寿保险等长期保险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是一种致命的威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保险法未采纳一般性不可抗辩条款,主要考虑的是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实,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带来一个问题,即投保人可能滥用该条款;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不可抗辩条款,也会存在严重问题,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保障将长
9、期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且保险人也可能滥用。所以,我们应该辨证地看待不可抗辩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包括保险法在内的各项商事法律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因此在今后再次对保险法进行修改时,建议增加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因为不可抗辩条款应用使寿险条款的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促使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当然,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在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时,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教训附加一些条件。 参考文献: 1吴庆宝.保险诉讼原理与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1. 2魏迎宁.保险法精要与依据指引.人民出版社,2006,01. 3朱铭来.保险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01. 4李玉泉.保险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01. 5陈之楚.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寿险合同种的应用.现代财经,2003,(3). 6徐晓棠,黄芳,王文英.保险法呼唤不可抗条款.金融与保险,2001. 7戴鸿志,陆军,魏宏轩.论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4). 8林兴灯.浅析不可抗辩条款.福建金融,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