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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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

2、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

3、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15、代表

4、人诉讼:亦称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做的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代表群体起诉应诉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1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根据主张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8、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5、19、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20、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1、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22、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制度。 23、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4、民事

6、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25、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上某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断定。所谓特殊事项,是指这些事项是在诉讼中需要解决,但又不适宜用判决或裁定来解决。 26、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27、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

7、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28、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不同意见,旨在使支付令不发生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行为。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2、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派出司法警察强制有关诉讼参与人到庭或到场的强制措施。 3、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

8、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1、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者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2、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由此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 3、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4、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1、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2

9、、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而以抗诉或决定的形式提出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所适用的程序。 3、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4、释明权: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之处,或者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向当事人提出事实或法律上的相关问题,促使其提供证据或加以说明,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1、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者申

10、报无效的,法院根据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 2、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所采取的、使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和手段。 3、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 1、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者经法院同意提供的书面证言。 2、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11、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哪些一审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3、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4、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 1、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2、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3、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

12、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4、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1、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2、执行担保: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暂缓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的一种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4、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争议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有关

13、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1、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封存的强制措施。 2、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在我国,简易程序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 它既不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于普通程序并立来源: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 3、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既排除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

14、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1、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3、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 4、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它只适用于人民法院依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

15、案件和依特别程序审理简单的非讼案件。 简答题: 1、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2、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 (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3、诉权的概念和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程序

16、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4、辩论原则的内容: 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 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5、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

17、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 (1)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表人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或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而诉讼代理人则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产生; (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当来源: 事人,他与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相同的利益,是代表众多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而诉讼代理人却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仅仅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既及于代表人自

18、己,也及于被代表的众多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而诉讼代理人则只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7、法院调解的特征: 法院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 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力。 8、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异同: 相同之处。表现在:都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在保全的范围、措施、程序等方面也存在很多共同之处。 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

19、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而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后或者在起诉的同时申请的; 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 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而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9、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条件: (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 (

20、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4)必须是足以妨害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1、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的条件是什么? (1)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或具备法定条件。宣告失踪的,下落不明的期间为满 2 年。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的期间为满 4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满 2 年,并且应当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2)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 (3)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 (4)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2、再审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1)从程序发生的原因看,再审程序发生的原

21、因在于已经生效的原审裁判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被认为确有错误。 (2)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按一审程序审理,也可能按二审程序审理。 (3)从程序启动的主体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而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启动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4)从案件的审理看,再审案件的审理,不仅有可能是原审法院,还有可能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5)从所作的裁判的效力看,再审程序所作的裁判,可能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也可能是生效的终审判决,而一审的判决均是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也是未生效的裁定,二审裁判则都是生效的裁

22、判。 (6)从提起程序的时间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 2 年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 3、两审终审的内容是什么? (1)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只要符合法定程序要件,上诉法院都要受理。一审法院以及上诉法院不得借助各种理由限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2)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在正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即告终止。 (3)两个审级的法院,应当分别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 (4)两个审级法院皆应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4、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

23、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1、简易程序在诉讼实践中如何适用?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两项重要补充: 对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明确规定了以下除外情形: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b、发回重审的; c、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 d、法庭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e、法院认为

24、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首次规定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 (2)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1、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起诉,还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开庭审理的形式和地点。 (1)开庭审理的法定形式: 开庭审理应当在法庭上进行。 开庭审理原则上要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不公开审理只是一种例外。 开庭审理应当以言词审理的形式进行。 (2)开庭审理的地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

25、以是受诉人民法院内进行,也可以在受诉法院外适当的地点进行。 3、哪些财产不能作为执行的客体? (1)土地、矿藏、河流等不得让与的财产; (2)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及生活必需品,如床铺、被褥、饭锅、碗筷等; (3)专属于债务人个人的财产,如荣誉证书、礼拜用品等; (4)法律禁止流通物,如毒品、赃物等。 1、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2、审判组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

26、系是怎样的? (1)合议庭对下列案件,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1、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却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 (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在实体上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27、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同意或者认可,则对全体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处于独立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产生法律效力;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没有选择权。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别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有选择权; (5)裁判的作出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当分别作出,对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裁判分别对各个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2、什么是书证?如何审查和判断书证? 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遗嘱书、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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