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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费用赔付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费用赔付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费用赔付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费用赔付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摘 要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律师费用的损害赔偿的规定,所以更不可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费用的赔付制度。而这并不代表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费用赔付制没有任何的必要,反而为了
2、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更多的经济赔偿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 律师费赔付 比较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489(2010)02-0013-02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而我国当今司法实践的状况是惩罚犯罪有余,保障人权不足。怎样在保障刑法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同时,又能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受损利益,这个问题就涉及到我国近几年来讨论的热门话题,恢复性司法。即在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加大对被害人受损利益的保护力度,弥补其受到的经济损失,保障个人和其家人今后的工作和生活。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只能在附带
3、民事诉讼中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而法律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所以要解决上述问题,对附带民事诉讼律师费用赔付制理论的探讨迫切而必要。 一、律师费用的概念和性质 本章所称律师费特指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为获得赔偿而聘请律师所花费的费用,主要是指律师代理费,也包括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支付的其他的必要费用,例如交通费、复印费等。 关于律师费用的性质,主要有诉讼费用说和侵权行为说。诉讼费用说认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律师费用纳入到赔偿范围之内,所以律师费用可单独作为一项诉讼费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由法院进行裁决。侵权行为说认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支付的律师费是被告的犯罪行为引起的间接的必然的损
4、失,可直接纳入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现行立法应予完善之。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的赔偿内容是由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引起的。被告人这同一行为,在刑法上属于犯罪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它同时引起了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而民事责任则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所以在该程序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而相关的律师费用的赔偿自然属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一种间接损失,理应由被告人承担。 二、国外有关学说及立法 国外没有像我国一样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由于本章所探讨的问题属于民事诉讼范
5、畴,因而我们主要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关于律师费用的赔偿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已经成为一种通例。 英国 英国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其法院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诉讼费,仅收取很低的工本费,其诉讼费用仅指律师代理所收取的费用,以判例的形式确立由败诉方承担。为了保护败诉方的利益,1875年的司法条例还专门设立了诉讼费用查定官制,法院也往往对胜诉方的律师费进行裁量。 美国 美国是法治发达的国家,但不采用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4条第4款规定了当事人在联邦法院进行诉讼应交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出庭证人的费用等。该规则没有律师费的规定,而是由双方当事人
6、分别承担。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况。根据规则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当法院确定这种费用的补偿构成损害赔偿金额的一个组成部分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提出律师费用的请求,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费用可以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并且,有180多部联邦制定法和4000多部州制定法规定可以对律师费用进行补偿。该规则的例外主要包括恶意诉讼、藐视法庭、合同、家庭法、附属诉讼等情况。在上述诉讼中,律师费均由败诉方承担。这样做是为了激励当事人起诉从而更好地执行法律。 德国 德国亦采用律师强制代理的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所提出的费用可向败诉方请求赔偿。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败诉的当事人应该负担诉讼的费用,尤
7、其是应该偿付对方当事人因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的目的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胜诉当事人对于律师的法定报酬和支出费用,在各种诉讼中均应偿付之。律师费用的承担是以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的目的为标准,只有因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的目的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才可以由败诉当事人承担。 日本 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费用法的规定,除了法院判定选任律师的场合,律师费用不包含在诉讼费用中,胜诉的当事人不能从败诉的单事人处收回律师费用。不过,从昭和时代开始,判例逐渐确立了律师费用的赔偿制度,在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判例认为一顶范围的律师费用是和侵权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 通过对德国、日本、英国、法国等主
8、要国家的立法、司法和学说关于律师费用负担制度的考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不管是否采用律师强制主义,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认可了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制度。(2)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法理基础有两种:一是将律师费用视为是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二是将律师费用作为损害赔偿金的一部分。(3)各国都设有严格的律师费用评定制度和法官的自由裁量制度。(4)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制度的建立都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尤其是在日本。这个发展过程经历了截然相反的观点的争论,最后终于确定了律师费用部分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制度。这对我国的律师费用负担制度的建立有重要的启迪作用。并有
9、学者指出这与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密切相关。该制度将比目前许多不痛不痒的司法改革措施更能推动中国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而实际上这个制度的实施并不直接触动或影响现有的看得见的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且符合最普遍的一般伦理规则。 三、我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采用律师费用赔付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一,该制度是恢复被害人受损利益的需要。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已成事实,即使对被告人判处再多的刑罚,对被害人的损失也于事无补,所以在受损后尽量弥补其受到的损害才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许多被害人更在意的不是被告人能判几年刑,而是其以后的生活能不能正常进行。所以我们应最大限度地恢复被害人的受损利益,尽量恢复到犯罪以
10、前的正常生活状态。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害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的过于狭窄,根本无法保障大多数被害人的生活需要。被害人本来就无故遭受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然而为了获得这些赔偿还要额外付出聘请律师的费用,这显然对被害人不公平,也体现不出对被告人的惩罚力度。这笔费用完全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对于此项费用的赔付自然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至关重要。其实对被害人给予赔偿的问题,学界提出了很多观点和意见,其中争议比较大的是刑事和解中对被害人的补偿。刑事和解制度试图使诉讼双方通过沟通、协商机制来
11、达到对被害人的合理赔偿,并减轻对被告人的刑罚。该制度存在着花钱买刑的巨大风险,并对司法权威构成了极大的挑战。而对于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害,附带民事诉讼律师费用赔付制则是稳妥和易操作的方法。该制度既能给被害人一定程度的经济赔偿,又不存在任何的风险,在现行立法体例下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合法利益。 我国不采用律师强制代理制,所以很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费用赔付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费用赔付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费用赔付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
12、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被害人由于经济困难而不聘请律师,或者考虑到在得到的赔偿与高昂的律师代理费进行抵消后,当事人所剩无几,甚至有可能得不偿失。如果律师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则解除了被害人的后顾之忧;并且由于律师通晓法律,熟知司法程序的各种规则,能为当事人获得赔偿提供许多便利,从而更充分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相比,该制度不存在任何的风险性弊端。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诉权会得到程序上的公正,但程序的公正并不一定必然带来实体公正。所以在一些情况下,胜诉方
13、掌握证据未必有理,而败诉方虽然缺乏证据但未必理亏。在这种情况下,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则加重了司法不公,并对实体上受损害的一方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由于胜诉不必承担律师费用,那么掌握证据的一方恶人先告状的情形则会愈演愈烈。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受到挑战,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费用赔付制度存在很大的风险。而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解决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其存在的前提是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对被害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而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明完全由司法机关完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需证明受害程度即可。基于前述律师费用属于侵权行为的后果之说,可直接将其纳入到赔偿范围之列,所以对律师费用的赔偿因当事人
14、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基本上不存在实体不公的风险性。(当然也存在极少数错判的情形) 第三,与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费用赔付制相比,该制度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民事法律的过错责任原则,对诉讼费用的承担采取的是谁败诉谁承担的制度。而刑事诉讼的情况比较复杂,诉讼分为三个阶段,不同的阶段皆会产生律师费用,由诉讼过程的漫长性,律师费用的计算就是一大难题;当公诉错误或自诉错误时,律师费用的负担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双方还涉及到国家。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费用分担制情况非常的复杂,其操作性在理论界至今仍没有可行的方案。而相比之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费赔付制则容易得多
15、,律师费用只发生在审判阶段,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的明确,法院可直接判定由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承担原告人的律师费用。 综上所述,附带民事诉讼律师费用的赔付制在我国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势在必行,希望立法者能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该项内容,以便更有力的保障被害人的受损利益,并且对其他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改革起到示范和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邢德鹏:律师费用损害赔偿,中国律师1996年11月。 2王玉梅:民事诉讼费用的比较研究,科教文汇2006年8月。 3周成洪:美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律适用2006年3月。 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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