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对十万元以下受贿案不起诉情况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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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对十万元以下受贿案不起诉情况分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对具备自首法定情节、社会危害性小的受贿案件,为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可从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要严格把握认定自首尺度,不能扩大自由裁量权,以提高办案技能,减少不起诉案件比例。论文关键词 相对不起诉 受贿案 理据据悉,2011年广州检察系统决定不起诉案件共106宗。其中,贿赂案件占大多数,而受贿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相对不起诉案件,有55件。故本文特对该类案件,进行情况分析。一、案件概况1.数额10万元以下的受贿案件情况。2011年,广州检察系统拟相对不起诉的受贿案件,绝大多数集中在基层院。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55件相

2、对不起诉案件中,数额分别为:5万元以下的12件、刚达5万元的8件、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35件?。2.立案的受贿“小案”保持了办案规模。为写作方便,本文特将犯罪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受贿案件,简称“小案”。原则上,广州检察系统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一般以数额达5万元或以上才立案。而广州检察系统年度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数量,一般在330件左右,才可保持反贪办案规模。2011年,广州检察系统相对不起诉的受贿“小案”就有55件,占整个办案数量的六分之一。虽然,查办“小案”,有可能推高

3、不起诉率,但确保了办案规模,是反腐败斗争需要。3.人民监督员均同意拟不起诉意见。广州检察系统拟相对不起诉受贿案件,经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后,人民监督员均无争议,全部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决定。二、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有足够理由,理直气壮地承认,绝大多数相对不起诉案件,因被告人犯罪情节不严重,符合法定可不起诉条件,故被从宽作不起诉处理。这凸显了检察机关人性化执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展示出检察机关的办案原则,是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统一。不仅规范和公正执法,更达到了“惩防结合、治病救人”目的。三、不起诉原因分析1.放宽

4、自首认定。以上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定理据,一般以自首为由。法律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的,可符合自首法定条件。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在突破嫌疑人口供后才立案。因此,为达成获取口供的目的,往往采取类似“诉辩交易”形式,放宽了对“自首”的认定。甚至对以下情形,如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交代问题的、其向所在单位或“双规”期间向纪委部门已作交代的,往往被认定为“自首”。司法实践上,不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审判量刑,将“准自首”转而认定成“自首

5、”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个“宽多严少”的现象,皆以“法律的名义”给嫌疑人“出路”,便是导致相对不起诉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2.酌情从轻情节认定随意。上述相对不起诉案件,有的以嫌疑人或被告人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未造成重大损失”等理由,便认定其“有悔罪表现”的酌情从轻情节。但司法实践上,何为“悔罪表现”?并无明确界定标准。故,以“有悔罪表现”这个酌情从轻情节为由,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其实是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因为,扩大了

6、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较大,难以控制,便容易放宽认定“酌情从轻情节”,这也是导致相对不起诉案件出现的原因之一。3.对数额5万元以上受贿案处理稍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情节较轻、悔罪并积极退赃的,才可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而综观以上55件相对不起诉案件,绝大部分案件数额超过1万元,尤其以数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居多。而对这部分案件,若严格考虑刑法条文,则难以作相对不起诉,但实际上,检察机关已对其中的35宗案件从宽处理。4.受法院因素影响。广州检察系统对数额5万元以上受贿案处理稍宽情况,若加以反思,检察机关是否受法院有关做法影响。事实上,广州市法院系统内

7、部掌握着一个量刑尺度:贪污贿赂数额在20万元上下的,具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退清赃款、认罪态度好的,可判缓刑。若受这个因素影响,检察机关或为减少“讼累”,可能产生“与其让法院判缓刑,不妨我先作不起诉”的想法。若排除“人为干扰”因素影响,笔者认为,广州检察系统对数额在5万元以上受贿案作不起诉处理,很可能与法院“放宽”因素有关。5.检察工作考评因素制约。现阶段,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往往将完成年度立案基数工作放在第一位。因此,在这种“重立案、快结案、保考评”的思想引导下,往

8、往偏重立案数量,而对案件质量和证据考虑欠周,甚至对侦查难度较大的案件,欠缺深挖、扩线。因而,导致只查证部分案件事实,因而查证嫌疑人的受贿数额也不大,无形中增加了“小案”率,也促使不起诉案件数量上升。6.是否规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11年,广州检察系统不起诉的106件案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1人、国企和事业单位人员48人,这部分人员主要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犯罪数额大多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假若,将这部分人员提起公诉,法院可能判其缓刑。即使被判缓刑,也在被判处刑罚开除公职之列?。假若,不排除个别案件受“说情”因素影响,那么

9、,为不被判处刑罚而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确可规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开除公职”的处理条款,让涉嫌犯罪人员“保住饭碗”。或许,这又是相对不起诉案件出现的另一原因。四、应当继续保持办案规模加大反腐力度检察机关为应对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一直重视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为凸显反腐工作成效,应当承认立案数量是直截了当反映出检察机关的办案力度。广州检察系统对损害民生、侵犯权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大、小案件”,都应无论大小积极查处,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为保持办案规模需要。事实上,全市检察机关查办了相当数量的“小案”,虽然提高了不起诉案件的比率,但有力打击了腐败,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因此,不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来看,都应该肯定查办“小案”作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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