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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高校存在的侵权现象从48个大学生与高校诉讼的案例入手LegalSystemAndSociety浅析我国高校存在的侵权现象从48个大学生与高校诉讼的案例入手刘行俊摘要近年来,办学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学生状告学校侵权的法律纠纷和案件.从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这些典型案件的出现表明”高校无诉”时代的结束,高等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开始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坚持依法治校,完善高校管理,保护大学生合法权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高校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高校权力大学生权利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l009.0592(2009)ll一09403一,前言打开百度搜索引擎,输入”学生告学校”的关键词,可以在O.002秒的时间内搜索到23400条与之有关的新闻,其中绝大部分发生在高校与学生之间.一时间,学生与学校仿佛成了”势不两立”的天敌.那么,在我国的高校当中,学生与学校到底是怎样的法律关系,作为高等学府”高高在上”的高校,是否存在着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如果存在的话,该如何改变这样的现状,都是值得认真考虑的.二,案例介绍及分析本文中,笔者搜集了48个高校与学生之间诉讼的案例,具体情况见下表:序案件名称案发地诉讼起诉讼请案件结果号时间点因求学生胜诉审理十l2联大学生告学校2009北京学生
3、作弊被人身损害索赔7万余元年1月抓跳窗赔嫠3因旷谭被学幢开脖2OO6缶乌鲁学生旷课被学校侵犯二审学藉.大学生吉学l1月术齐开除学培受教育权控一审败诉42007辽宁学生代考被撤销处分.一审认定违反年3月大连开除学籍重做决定肼.5学生考试手机作20(Y5辽宁学生作弊被撤销处分,一审认定违反弊,被通报开除年6月大连开除学籍重做决定程序.撤销重敞6考试作弊被开除两2005年学生作弊被撤销处一审认定违反大学生告学校重获I2月开除学籍程序,搬销决定璺教育投分7被劝休学5乙肝2004河北因患乙肝大立即返授上大学生告学校年9月石寡三阳被休学景,痛赔偿庄损失8学生告学校设2005北囡宿舍设施赔偿医施不到位致其证
4、一不到位导致疗费,精尿忠病.引起患病精神失常神损失精神痍病赞等9河南两g作弊技勒2003年河南因替考被撤销处分.一审认定违反争退学大学生告学l2月郑州开除学籍恢复学籍程序,搬镐决定控胜诉l0l5大学生告学2o05湖南园替考被撤销处分校越投年6月邵阳勒令退学ll河南首倒因退学退2004河南园学生不满因学生不满费f起聍大学生告郑州意学校.要意学控.要学校的官司开鞋年9月求逼还学费求退还学费12一纸毕业证背2006河南因学拖欠后的利益博弈年8月新乡掌口.学垃只发结业证l3拽人苷考被开除大2(o6辽困学生找撤销处一审认定违学生告学拉.法院年7宁人替考,被分.重做反程序.撤销决擞姓丹决定月开除学籍决定决
5、定14留宿未成年少2006广西因学生违反撤销处女”被开除广西芷1南宁学校纪律被分开除学稿大学生告学校月作者简介:刘行俊,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外语学部党支部副书记,学办主任.94l5大学生告学校打2003广击报复拒毕业矩东证案披驳回I6怀孕女大学生2002四学生在校期间撤销分.告学校侵隐私年l0川怀孕.被学校开惜把酶私枉船偿月赊17西北农科大学生2006陕西学生电脑在宿舍学拄蔓丢了电睹告学校年9月被盗偿损失l8怀孕女大学生告2002重学生在控期间怀撤销处不属于法院管学校的代价t不属孕,城学校开除分辖,不予受理法院受搴范正庆l9女大学生生予破2005黑龙学生在校期间生撤销处一审认定决定开除告学柱获胜年
6、3月江牡子放学校开除分违法,撤铺决定丹江20学生喝舞醉死+窜2009云南在校生饮酒过量经过调解,校长告学校需暗百万年1月昆明死亡,家属索赔方赔偿6万2l大学生理赔2o05江苏在校生息白血瘸.索船僳硷技方无过错,驳碰壁告学校年5月南京校方来办理续保授失2o万回学生诉讼请求222002辽宁索要毕女熙6无业年沈阳业文凭23打架拄辛学女2002北在校生作弊被撒销处自大学生不告学拄年1月一尿开除学籍分24自杀女大学生2004云南学生在校自要求学校法院认为枝赠扎追戢方无过错,驳家人两告学校年昆明杀,家属请求终审被驳回赔偿抻掼女回请求:二审维持原判25省城大学生2006江西学生在校猝法院认为校猝死家长告年4
7、南昌死,家属索赔方无过错,学校月驳回请求26大学考试作弊梭20o7黑龙学生作弊井殴打撤销处法院认为控方开踪学拉法院年5月江大监考巷师,艘学校分无过错.驳回I青判戎持拉方击定庆开除学掊27重庆大学生作2008重学生两次作弊撤销处弊谴开除开博年1庆被开除学籍分窖维权告学技月28作弊大学生三2007江苏学生考试作弊校撤城三改纠决馘.=告母校讨学位年南京方不颁学位证发挟定.重饿技学&,目新傲决前柱中29学生毕业靛被醉20o7广东学生宿舍前拉方连带酒者打死,家属告年6月广州被殴打致死责任昭偿学校索66万30大学生雇.抱手2005江学生专升本考要求学拄法院驳l原代考被开除,告燕5苏试找人替考.帔颁
8、发号科告诉讼请求学控追驳回月开除学籍毕业证3l2005四JII在补考中找人代撤悄处年9月成都考,被开除学籍分32律大一女2005天学生找人代考.撤销处程序违法,撤豫学鼙理年3津被开除学籍分销处分决定告学幢一胜月33大学生以学2009江以学无所成为譬求学幢被告主体无所成为由正西由.要求学校赔赔偿青春告母校南偿青春损失费,损失费,不适格,驳精神损失回诉讼请精神损失费等,费等.井求.二审维昌并减免学杂费减免学杂持原判LegalSystemAndSocietyl;I占缸会2009.11(下)34四级作弊挂勃退2004四四缀病人代考.撤销程序违法,撤销学大学生将学筏告年l2被勒令退学处分处分决定重做上法
9、庭月川35毕业一年仍拖欠2007上学生拖欠学要求学支持原告校学费大学生畦学矩海费生支付方诉讼请求校告上法窿学费36济南:告学校大山东学生找人代考,撤销处支持学校处分学生败诉年8月济南被开除学籍分决定37大学生考试龋红l2007新学生未惨满学撤销支持学校处理决遭劝遇.告学幢素叠矩疆分.壮学校退学决定定.二审维持原判教育枉32006河南学生违纪被退还学校应退还.投m郑州勒令退学学费学费.后调解正39女大学生被疑车青2005陕西学生被鉴定为陪偿因神绢送医院,告学证西安精神病.学校侵锅造成校侵犯人身权益犯其人身投益的损失40北京一大学生从2007北学授存在过错.赔偿驳回原告诉寓檀顶坠亡.致菇子身亡损失
10、讼请求学幢艘驳回拒京4l英语四级未过学2006河学生四级英语颁发毕驳回原告诉校拒发毕业迁.大正南来过.学校不业迁,学讼请求学生告母校败诉颁发毕业证位证42作弊”丢.学位,一2001山东考试作办法学位证大学生将学控告上矩弊.无学法庭位43硬士告学校没尽2004江苏培养责任.好个钽南京误人子弟讼44园欠费学校扣发2006安徽张检林欠费.学毕业证.大学生将年6池州技扣发学位迁,母校告上法庭月毕业证45大学生无文凭告2008重庆学生惨完课程,要求学学校应颁发文学校索赔25万年永川只有课程证明.校颁发凭并赔偿:目前无毕业文凭文凭二审中46大四学生考场上2008江苏四缓考试中使撤销审和终审都轻掏出手机被开
11、除.年l2南京用手机.被学校处分回原告诉讼请求将学校告上法院月开除学籍47作弊坟开除学生2007北考试作弊.被撤销处告学校终审败诉年京学校开除学籍分48考试作弊袁艘授干2007河北考试作弊.撤销处适用规定错学位河北一大学锯石家无学位分.井授误,撤销决定生旨母校坩学拉庄予学位重做1.在以上48个案例中,从诉讼原,被告身份上看,47个都是学生告学校,占到了总数的98%,学校起诉学生的仅有一例,原因是学生拖欠学费.2.从案件发生原因上看,47个学生告学校的案例中,因学生作弊或违纪被学校开除导致诉讼的有24例,占到了51.1%;因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而索赔的案例有ll例,占23.4%:因在校期间怀
12、孕或生子被学校开除引发诉讼的有3例,占6.4%:因学生拖欠学费导致无法获得毕业证导致诉讼的有2例,占4.2%;其中比较特殊,引起我们关注的,是有3例因为学生不满意学校而要求学校赔偿的案件,占到了6.4%;而因其他原因如未修完学分被退学,未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无法获得毕业证等原因导致诉讼的案件有4例,占8.5%.3.从发生时问上区分,2005年9月1日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前发生的诉讼有20例,已经审结的11例案件中,学生胜诉的有4例,校方胜诉的有7例:而在2005年9月1日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后发生的诉讼有28例,已经审结的有22例,其中学生胜诉的有9例,其余l3例均为校方胜诉.因此,已
13、经审结的总共33例案件中,学生胜诉的占39.4%,高校胜诉的占60.6%,高校在师生诉讼中,仍然占据了优势.4.学生胜诉学校的13例案件里,因程序适用不当而被法院撤销处分的有8例,占到了61.5%,其中5例发生在2005年9月1日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之后,占到了胜诉案件总数的38.5%.三,高校侵权现象的主要表现从以上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高校中存在的侵权现象主要可以归纳为:(一)侵犯受教育权:(-)侵犯人格权;(三)侵犯财产权;(四)侵犯公正评价权:(五)侵犯参与权.四,高校侵权现象存在的原因(一)法律关系混乱从理论上看,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一种内部的管理行为还是一种外部的管理行为,
14、学校与学生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共识.从司法实践来看,如: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法院认定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而在六名学生诉湖南外语外贸学院案中,法院却认定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是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因此,我们缺乏统一的标准去判断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到底是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还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由此导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模糊.(二)大学生维权意识有待提高我国虽然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但人们的法律观念还相当淡漠,尤其是当代大学生这个弱势群体,他们的维权意识亟待提高.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
15、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具有绝对的权威,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学生作为被管理者自然缺乏维权和反抗意识.(三)教育立法严重滞后我国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不多,内容单薄,跟不上时代发展需要.高等教育立法中还有诸多有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作难,可诉性弱,如高等教育法还属于宣言性立法,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范,没有多少程序性规范,致使立法的初衷和精神难以落实;再加上现有规范漏洞较多,用语不够严谨,以及对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不及时造成法律的漏洞得不到及时弥补,致使高校学生管理缺乏健全的管理体系和法制化的依据.(四)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在观念上,我国有”尊师重教”的传统,部分
16、教育管理者有严重的师道尊严的意识,但其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真正树立法治至上的理念,再加上随着高校自主办学权力的不断落实,高校具有越来越大的管理权与自主权,这些权力势必会转移到某些高校管理人员的手中,导致出现权力滥用等高校腐败行为.五,解决高校侵权现象的建议(一)加强法制理念教育加强法制理念教育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提高高等学校的管理者的法律意识.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决定了维护学生正当合法权益也是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义务.因此,在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时既要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又要维护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等学校的校纪校规作为
17、校内管95LegalSystemAndSociety2.9.,(下)l;I占乎会理的规范性文件是高等学校实施内部行政管理的必要和有效方式,在校纪校规合法的前提下,可视为法律规范的延伸,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高等学校必不可少的制度规范.对高等学校制定的这些符合法律精神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学生也是要必须遵守的.(二)正确把握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方面,高校提供教育资源,学生付费享受这些资源,因而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高校作为管理组织,依法享有在其职能范围内白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权,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
18、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法律也规定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两者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三)完善教育立法一是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学生的权利,义务及学校的各项管理权力进行规定,把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关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具体化,细化;二是要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与大学生管理有关的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高校管理权的职责范围,确定高校对学生奖励或处分的权限,对于确需剥夺或限制受教育权的条件,情节,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三是对一些理论上不好解决,立法上又有困难,实践上又有必要的条款用政
19、策的方式及时表现出来,以解决实际问题.(四)加强对高等学校管理权的监督首先,加强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监督和指导.高校是一个以知识为核心的学术组织,其职能的实现依赖于自由的学术氛围和相应的保障制度因此,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监督管理方式应体现民主,运用非强制的手段,如进行行政指导,鼓励,建议,说服等.其次,通过司法的有限审查促使高校管理者审慎行使权力.由于高校的行政权力泛化,其与相对人之间已不是法律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审查中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这点早已被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所认可.在这些国家里,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被认为是最便捷有效,最重要的监督制约机制,法院早已将公立学校纪律处
20、分等决定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可见,通过司法介入高等教育,抑制高等学校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做法值得借鉴.参考文献:【l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杜.1999.【2】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4】史华楠.大力推进高校依法治校之我见.扬州大学学报.2003(1).【5】李招忠.教育与人权.暨南学报.2000(2).【6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上接第83页)理由如下:第一,”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必然带
21、有主观犯意的客观要件,被动受贿的主观犯意体现在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上.直接故意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中,只有犯罪手段和单一的犯罪行为才必然带有主观犯意,如故意杀人罪.而受贿罪中,条文的表述并不是“通过为他人谋利而收受他人财物”,显然不是犯罪手段的描述.且根据前述分析,受贿罪非复行为犯,因此其主观犯意只要集中体现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一决定犯罪性质的客观要件上即可.主张没有事先约定就不能体现权钱交易的故意是不妥的,在为他人谋利之前所作的约定只不过是主观犯意的另一次体现,并非认定受贿人主观犯意的必要条件.第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他人交付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就完全可能成立受贿罪.理由在
22、于:就故意的认识因素而言,核心的内容是认识到行为的危害结果,而受贿罪的本质是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危害结果表现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损害.所以只要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到他人交付的财物是自己职务的不正当报酬,就意味着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就故意的意志因素而言,由于收受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行为,必然侵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故当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到他人交付的财物是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仍然收受时,就表明行为人具有受贿故意的意志因素.0第三,就具体的司法认定而言,认定行为人具有受贿故意运用了推定解释法.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96事后接受对方送给的明显非友情馈赠的钱
23、财是内心必定(不可能不)与先前的用权行为建立联想,这种内心联系便形成了权钱交易的受贿故意.其前提有二:一是行为人先用职务行为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二是对方赠送钱财明显超过通常友谊馈赠.根据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这种结论是唯一的,不可能有其他解释.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收受型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他人给予自己财物是因为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接受.事后受财的主观方面包括以下两者:一是受贿者对先前的职务行为客观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有认识:二是认识到他人交付的财物是自己先前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收受该财物必然危害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故意为之.因此上述案例完全符合收受型受贿罪的主观要件.三,
24、结语根据上文的分析,认定事后受财成立受贿罪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但由于其是受贿罪中的非经常行为类型,所以认定与一般的受贿行为应有所不同,应该更加严格慎重,最后希望能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注释: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9页.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6页.【日】大塌仁着.冯军译.刑法概论(各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89页.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日】西田典之着.刘明祥.王昭武译.日本刑法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T7页.张明楷.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政法论坛.第2卷第5期.姜伟主编.刑事司法指南(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177页.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