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代表诉讼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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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股东代表诉讼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这部公司法正式确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但是中国并非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所以该项制度并不完善。在诉讼当事人中对原告股东资格应当确立洁手规则予以限制,被告范围中就应当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应作为独立的诉讼参加人。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用问题,应当将股东代表诉讼作为非财产性案件,收取固定的诉讼费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问题,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管辖

2、问题,应当规定为专属管辖,由公司的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为了能够的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公司的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已由股东会中心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在公司的决策管理中居于中心地位,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由于董事会地位的变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了更广泛的权力,为了防止他们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权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运产生,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司法律制度,对公司的保护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关 键 词: 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当事人 On the shareholder lawsuitAbstractLaw of the People

3、s Republic of China is amended and adopted by the 18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October 27, 2005. This Act official identified the shareholder lawsuit, but China is not a true market economy country, so that the syst

4、em is not perfect. Hand hygiene rul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on the plaintiff shareholders eligible to be limited, the scope of the defendant shall include the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agement, as an independent company in the shareholder lawsuit participants in proceedings litigants. In

5、the newly revise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Civil Procedure Law does not provide for the a shareholder lawsuit litigation costs, shareholders should be representative action as a non-property cases, charges a fixed cost of litigation. The newly revise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

6、hina and Civil Procedure Law does not specifically provide the shareholders representative action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hareholders on behalf of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cases, should provide for exclusive jurisdiction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local court.Due to the rapid develop

7、ment of the modern economy, the size of the company continues to expand, in order to be able to adapt to the complex and volatile market, the companys internal power operating mechanism by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center transition to the centrism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n

8、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s decision-making in the center position, the companys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separation. Due to changes in the status of the Board, the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have wider powers in order to prevent damage to the company and shareholders

9、 in equity, 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 System should be shipped produce their abuse of power, th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Company legal system, plays an indelible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mpanyKey Words: 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 Litigants 目录论股东代表诉讼2摘要2Abstract3一、股东代表诉讼制

10、度的概述5(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定义5(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形成和发展5二、股东代表权诉讼的诉讼当事人6(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确定6(二)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的确定6(三)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公司的诉讼地位的确定6三、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7四、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问题8五、股东代表诉讼的法院管辖问题8六、结语9七、参考文献10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概述(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定义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时,公司怠于起诉或拒绝起诉时,公司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

11、可称为股东代位诉讼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衍生诉讼股东传来诉讼。(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股东代表诉讼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衡平法,1843英国普通法院对Foss v. Harbottle一案进行了审理,并确立了Foss规则。该规则包含了两个重要原则即当原告规则和少数服从多数规则也称公司内部管理原则。在美国得到全面的发展,1881年美国法院明确否定了英国普通法院确立的Foss规则,确立了著名的衡平规则,明确允许小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代表诉讼。到20世纪初,通过判例发展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一步得到立法的确认,美国一些州的公司法先后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立法上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我国在2

12、005年的时候正式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如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13、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我国正式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对于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行为,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股东代表权诉讼的诉讼当事人(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确定虽然,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而设的,但为了防止出现股东滥

14、诉、恶诉,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我国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能为了公司的利益,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原告股东是一个清白之身,即没有当过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二)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的确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指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的人。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可以得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将包括懂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侵犯公司利益的第三人。(三)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公司的诉讼地位的确定我国公司法中没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规定,同样,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规定。我觉

15、得只能将公司列为独立的诉讼参加人,较为妥当。理由如下:1股东代表诉讼是由于公司怠于起诉或拒绝起诉,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诉权,因此,不能将其列为原告。2股东代表诉讼最终胜诉的利益归属于公司,从法律上其与被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人处于不同的诉讼地位,因此,不宜将公司列为被告。3可不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呢?我国民事诉讼法56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且与案件处理结果其有利害关系,参加到诉讼中是为了支持一方的当事人。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是有请求权的,只不过是被原告代位行使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16、,并且将原告、被告均视为共同被告。而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权已被原告股东代位行使,并且,公司了也不是将原告股东和侵害人视为共同被告,故公司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规定。所以,无论是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将其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合适。所以,我认为将公司列为独立的诉讼参加人较为合适。三、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股东要行使股东代表诉讼必须要经过一个前置程序,这个前置程序又叫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就是指当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的利益时,有法定资格的股东只能先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监事侵犯了公司的利益的时候,有法定资格的股东必须先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17、院起诉。只有当董事或者监事拒绝起诉的时候,有法定资格的股东才能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设定前置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给公司带来损失。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1)当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当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4)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问题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那么股东代表诉讼怎样交纳诉讼费呢?我国公司法对诉讼费用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现行司法实践中按照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我认为应将股东代表诉讼作为非财产案件收取固定的诉讼费,理由如下:(1)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

19、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胜诉结果归属于公司而非原告本人,全体股东及包括债权人均会受益,原告只是作为股东之一间接受益,该诉讼属于一种公益诉讼。(2)如果让原告股东收取诉讼费用,会使原告股东有些顾虑,会降低他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导致股东代表诉讼不能发挥它的效能,致使无法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保护公司的债权人,不能起到保护公司利益的作用。五、股东代表诉讼的法院管辖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法院管辖问题作出特别的规定,都是采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是:一般情况下都是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情况下采取被告就原告原则。下列情形属于特

20、殊情况:(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注意:以上两类案件要求必须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5)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而不是“必须,就是说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

21、人民法院管辖。我觉得按民事诉讼法的关于管辖问题的确定无法明确得知股东代表诉讼到底有哪个法院管辖,因此,我觉得应当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规定为专属管辖,由公司的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公司所在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可以有主营业地法院管辖。因为这样更能够便于股东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更能够保护公司及其他受害人的利益,更能体现股东代表诉讼的价值。六、结语我国修订后公司法首次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纳入其中,为股东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对原告资格、被告范围的规定还需细化、对前置程序中的特殊情况的规定还需明确,对公司在诉讼中地位的安排、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管辖等均没有规定,需要配套规定的出台。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集实体与程序一体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不仅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也需要出台一系列的配套规定。七、参考文献【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3】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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