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论文明代工商业中合伙制的类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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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工商业中合伙制的类型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历史(历史论文)上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曾经出现过三个高潮,一是秦汉时期;一是唐中叶以后至宋代;一是明清时期。随着明清时期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工商各业对资本的需求增加了,适应这一趋势,高利贷资本中的资本性经营性放贷也随之增加。虽然与一般生活消费性放贷相比,这种放贷的利率一般要低一些,被拖欠的风险也要小一些。但是因经营过程中风险的存在,这种放贷的风险也同样是存在的,为了降低风险,扩大信用市场,一方面,封建政府制订了一些政策和法规,限制过高利率,惩办拖欠,或者减息降利、免除陈年旧欠,以促使债务人偿还本息,减少拖欠;另一方面,商人自身也在改进或创造新的制度

2、,如要求债务人提供动产、不动产乃至人本身的抵押制度;或者要求债务人寻找一位信用情况好的人作为担保的担保制度等,这种担保有时是在借贷契约上签字画押,并保证债务人不逃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时代为偿还,有的则是承兑汇票,为开出汇票的人提供信用。还有就是发展某种金融(金融论文)中介的业务,这主要表现在存款的发展尤其是典当等金融机构专业性存款的发展,及将存款用于放贷谋利,从而使早期银行业务得到初步的发展。而所有这些新发明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合伙制的普遍化及其股份化的进展。因为这种进展,使当时的工商业者在通过借贷不易或不可能筹集到资金时,能够通过这种办法筹集所需资金。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工商各业的运行,同时也使金融信

3、用市场进一步扩大。合伙制不是起源于明代,但比较普遍地走向股份化及对工商业运行发挥较大的影响则是在明代以后,尤其是十五、十六世纪以后。学术界目前对合伙制的研究多集中在清代前期及近现代,对明代合伙制则尚未作专门研究。本文拟对明代工商业、高利贷运行中合伙制的类型作些探讨。_参见刘秋根明代工商业运行与高利贷资本,载株洲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3期。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关于利率及利率政策的一章。本书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研究中国合伙问题并涉及到明清较早的是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和藤井宏,前者有合本组织的发达中国近世生业资本的贷借补遗(载东洋史研究十三卷5号)一文,简要

4、地谈到了宋以后包括明清时期的“合本经营”问题;后者研究徽商资本形态时所说的共同资本,实际上是一种合伙资本,(参见新安商人的研究(载东洋学报三六卷一至四号)。后有今堀诚二连续发表数篇系统探讨中国古代合伙制问题的论文,如十六世纪以后合伙的性格及其推移(载法制史研究八卷1号),清代合伙向近代化的倾斜(载东洋史研究十七卷1号)。然其然尚未专门研究明代合伙制。国内学者涉及这一问题较早的当推傅衣凌先生,正是他最先提出了中国早已存在类似股份公司制度的组织的问题,可参见明清商人及商业资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3739、.74)。其后诸多研究明清地区性商人、商业资本及海外贸易的论著多涉及到这一问题,然论述

5、极简略;同时也有一些专门论述合本、合股等问题的文章,如汪士信文、杨国桢文、张正明文、刘秋根文等,也部分地涉及到明代合伙制问题。对此刘秋根曾专门撰文予以介绍,这里不再赘述(中国古代股份经济制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96年8期)。总体上说,对明代合伙制学术界已经有涉猎,但对合伙制的类型、特点及其与经济运行的关系则还缺乏具体研究。(二)、资本与资本:明代工商业中合伙制的第一种类型依民法(民法论文)通则,个人合伙系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从经济学角度看,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企业主出资经营所形成的企业,在企业中,每人分担一部分资本、分享一定比

6、例的利润,并分担亏损。作为企业制度,它是独资企业向股份公司过渡的一种中间状态。在明清文献中,“合伙”一词很常见,但其含义差别很大,至少有以下四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商人与商人之间合伙同行,即“伙伴”之意。第二种含义是一些客商雇请伙计帮助经营,亦常被称为“合伙计”。第三种含义是一些经营者领财主之资本经营,按固定利率交纳利钱。第四种含义是如下所要叙述的正式的合伙制,即“合本共作”,“纠合伙伴,同财共作”。这将在以下详叙。而这种正式的合伙制可根据合伙组织中劳动(经营能力)、资本地位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资本与资本之间的合伙,指的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投入资本、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按资金多少分

7、取利润,而投入的资本既有货币资金,这是主要的;也有待售的货物及房屋门面、铺底、字号等,至于经营之事,有的是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而在资本较大、经营复杂或合伙人不擅于经营时,也雇佣人经营,而付给薪水。第二种类型是:资本与劳动经营能力之间的合伙,即参加合伙的既有各种不同形式的资本(如货币资本、房屋门面、货物家具等),同时经营者(包括一般的劳动者)的劳动及能力(品德、专业知识、决策能力、社会关系等)亦加入合伙,作为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参予利润的分配。这种合伙可以说是资本劳动(能力)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其最简单的形式就是一位富于资本的合伙人提供资本,另一位缺乏资本却擅长经营的人领取资本,经营得利按

8、事先规定的比例分取利润;比较复杂化的形式则是拥有多个资本家和多个经营者,或者是资本被分成了股份等。如菽园杂记卷11考证“伙计”云:“客商同财共聚者,名火计,古木兰辞云:出门看火伴,火伴皆惊忙。唐兵制:以十人为火,五十人为聚,火字之来久矣。今街市巡警铺夫,率以十人为甲,谓之火夫,盖火伴之火,非水火之火也。俗以火计为夥计者,妄矣。”这里考证了“伙计”实际上应为“火计”,“火”乃“火计”之意。实际上,在明清时期商业、高利贷经营中,所谓“合伙”也有这种“伙伴”之意,也就是结伴而行,或结伴经营。如明代有叙述海商的记载说:“一日,有几个走海泛货的,邻近做头的无非是张大、李二、赵甲、钱乙一班人,共四十余人,

9、合了伙将行。”南京有女子黄善聪,父贩线香为业,往来庐、凤间,因无母,聪改男装,随之贩卖,后父死,“有李英者,亦贩线香,自故乡来,不知其女也,因结为火伴。”两条分别见初刻拍案惊奇卷11及双槐岁钞卷10“木兰复见”。初刻拍案惊奇卷8载:有苏州王氏商人至松江贩布,“身边又带了几百两籴米豆的银子,合了一个伙计,择日起行,到了常州。”醒世姻缘传第70回记载:京师前门有乌银匠童一品,领内监老陈公之本钱经营,甚是赚钱,老陈公“爽利发出一千银子本来与童一品合了伙计”。清代儒林外史第52回记载典商毛二胡子言:“若是同人合伙,领了人的本钱,他只要一分八厘行息,我还有几厘的利钱;他若是要二分开外,我就是羊肉不曾吃,

10、空惹一身膻”。此例亦可为证。此两词来源于宋,在南宋与金的榷场贸易中,来往于两淮的茶商多是“纠合伙伴,连财合本;或非连财合本,而纠集同行之人”,“私渡淮河,与北客私相博易”茶货。(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107)。这里的茶商商队有两种情况,一是纠“纠合伙伴,连财合本”,二是“非连财合本,而纠集同行之人”。今堀诚二氏认为此处是三种情况:一是“纠合伙伴”,二是“连财合本”,三是“纠集同行”。(见其上引法制史研究八卷1号文,又见其中国封建社会的构成劲草书房1991年版.650651)斯波义信亦同意这一分析,见宋代商业史研究风间书房1979年版,.457458。笔者以为从整段材料的语气看,似是两种情况,即官府强调的是茶商之间是否合本,并以此为标准将茶商分为上述两种情况。更多内容: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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