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包带毒”案件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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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箱包带毒”案件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一、问题的提出“箱包带毒”案件是指行为人将毒品藏放于箱包内部或夹层、拉杆等荫蔽部位停止携带,被查获后辩称其客观上不明知是毒品的案件。此类案件中,行为人普通不在毒品包装上留下痕迹,标明毒品与本人无关,使藏有毒品的箱包成为“无主之物”。即便现场人赃俱获,也以“箱包非自己的”或“不晓得箱包里有毒品”、“毒品不知是谁塞进去的”等理由来为本人作无罪辩白。招致相当数量的毒品被当场查获后,司法机关只能在没收毒品的同时,对嫌疑人以撤销案件、不批准拘捕、不起诉以至宣布无罪结案。自2009年以来,云南省已有30余件此类案件未作立功处置。关于“箱包带毒”案件

2、,推定应成为认定行为人对毒品能否明知的一个重要办法。首先,“客观明知”推定契合人的认知规律。刑法中客观要件的内容是人的心理态度,看不见摸不着,对客观心态的证明只能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推定。其次,刑事诉讼中的认识具有相对性,客观明知也只能是以相对的方式予以证明,这种相对的方式就是推定。再次,面对毒品立功案件增加、立功日趋复杂、客观明知难以证明的理想,只能从曾经查明的事实动身,停止必要的推定。结合国制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肉体药物条约也已对此作出肯定,其中第3条第3款规则:“构本钱条第1款所列罪行的知情、成心或目的等要素,可依据客观事实状况加以判别。”而判别包含推断。两高一部联发的办理毒品立功案件适用

3、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局部法院审理毒品立功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纪要”),均以司法文件的方式肯定了以推定方式证明毒品立功客观明知的合法性和适用规范。但在理论中呈现了两种趋向,一是对推定毒品立功客观明知的合理性、科学性产生困惑,有的以至痛快放弃推定的运用,招致打击不力;另一种是运用推定不严谨、不标准,恣意扩展推定范围,招致错案发作,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推定好像悬崖边的舞蹈,是精致奇妙的司法艺术,假如运用得当,则能够紧密刑事法网,有效打击立功;用之不当,则会严重进犯人权形成错案。笔者以为,为有效打击毒品立功,在办理“箱包带毒”等案件中,客观明知推定应当坚持适用。同时,应进

4、一步明白推定适用的准绳、规则、程序,使之更趋科学严谨。二、阐明义务的设置是推定制度存在的法理逻辑前提关于一些特殊立功,基于刑事政策的思索,证明水平实践上有所减低,有的还请求行为人负有特殊的阐明义务(如巨额财富来源不明罪,就请求嫌疑人负有阐明财富来源的义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扫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六条规则,被告人提出其审讯前供述是非法获得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此时,被告人也负有阐明义务。假如将此种“阐明”单纯了解为辩白权,则被告人只需提出“遭到刑讯逼供”的辩白,即便拒不提出、错误提供线索或者坚持缄默,在无法查证的状况下,司法机关都不能对其作出不利的判别,就只能推断被告人提出的“遭到

5、刑讯逼供”都是成立的。显然,这种结论是荒唐的。关于“箱包带毒”案件,也能够在立法上请求行为人阐明毒品来源。这种“阐明”到底是权益还是义务呢?笔者以为,被告人对推定予以辩白阐明的行为,既能够了解为在行使辩护权,又能够了解为实行阐明义务,此种场所,权益与义务是合为一体的。相似情形还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家庭权等。在“箱包带毒”案件中,行为人对推定举出相反证据予以辩白阐明的行为,是在行使辩护权,但又不能说它不含有义务颜色。由于权益能够放弃,权益的不行使不应当招致法律上的不利。但是在被推定明知毒品的场所,行为人若不积极行使该权益将招致不利。当某种权益的行使随同有紧迫性、必要性,以至强迫性之时(如强迫辩

6、护、义务教育、强迫医疗),它终究还是不是一项地道的权益,恐怕不无疑问。假如一定要供认它是权益,那也是一种附条件、附随同义务的权益。假如绝对地将之了解为一项丝毫不含义务颜色的权益,那么,在被告人行使权益之后依然对其作出不利的推定,在法理逻辑上就存在障碍。权益和义务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就辩护权而言,权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义务是次要方面。但是矛盾的主次要方面并非绝对制止不变,在某些状况下,义务也会转化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如上述状况,实行阐明义务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虽然这种义务区别于公诉机关的举证义务和证明义务,但笔者以为二者只要水平和主体上的差异,在“都是义务”这一点上是相同的。阐明义务的成立和存在,是

7、对行为人作出不利推定的前提。由于行为人假如积极实行阐明义务,则有可能得到摆脱可视为对其有利,假如不积极实行义务,才遭致不利结果。由于只要义务的不实行才可能招致作出不利的推定,从而契合义务实行的法律逻辑。这种阐明义务肇始于、伴生于、归结于辩护权,但它不同等于辩护权,它的实质仍是义务,若非义务,就不能据之停止不利的推定,一切的推定规则在法律上、逻辑上也就没有存在空间。三、推定制度的完善笔者以为,要有效适用推定规则证明“箱包带毒”行为人的客观明知,必需构建一套合理的推定制度,从而保证其精确性和牢靠性。1.必需查清根底事实。办理此类案件首先要查明藏有毒品的箱包与立功嫌疑人之间的联络,这是停止推定的事实

8、根底和前提条件。因而,客观明知的推定实践上要两步走。第一步是认定箱包系行为人持有或控制,第二步才是推定其明知有毒品,这两步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假如嫌疑人拒不供认箱包是本人的,一旦证明该箱包系其持有或控制,则进一步推定其明知箱包内藏有毒品就是一个有力的依据:你若不明知箱包内藏有毒品,为何不供认是本人的箱包呢?你试图掩饰什么呢?有的侦查机关容易疏忽对此类根底事实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的搜集,大多数证据仅为抓获经过中的描绘或者警察目睹证言。如杨某、赵某携带毒品从缅甸入境,途中遇到公安人员盘查,遂往山林中逃窜并将背负的军用包丢弃,后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又找回了二人丢弃在山上的军用包,并

9、从包内查获大量甲基苯丙胺。二人在庭审过程中翻供称军用包不是本人的,公诉人出具了被告人原先的有罪供述和抓捕警察目睹证言、抓获经过后,法庭认定了二人有罪。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扫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则出台以后,法院对证据的检查更为严厉,假如再次呈现嫌疑人翻供或者提出是警察栽赃陷害等状况,侦查机关除了被告人供述外提不出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反驳,就可能难以认定箱包的归属关系,更无从推定行为人对毒品的明知。因而,侦查人员应树立全面、及时、物证优先的证据认识,在侦查取证时留意提取两类证据:一类是证明箱包系当事人持有控制的直接证据,如抓捕过程中现场拍摄的抓捕经过录像、亲眼看见或可以识别行为人持有箱包的证人证言、抓

10、获后及时拍摄的立功嫌疑人指认照片等。另一类是证明行为人与箱包存在联络的证据,如箱包内能否有行为人物品、箱包及包内物品有无行为人的指纹或者其他生物痕迹。如公安人员从张某乘坐的长途汽车座位下查获一个游览包,内装有大量毒品,张某承认该包是本人的。但从包内衬衣领上提取的汗液,经审定与张某的DNA分歧,据此能够肯定是张某的包并推定其明知包内有毒品。2.“客观明知”推定应当被了解为一套系统的司法认知制度,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则以确保科学性和牢靠性。一是客观明知推定的指引规则。这种指引规则主要来源于司法理论中办理毒品案件的经历总结和常识判别。如“大连纪要”等司法文件罗列了一系列推定指引规则。但是,毒品案件的详

11、细状况纷繁复杂,要想制定一套完整规范化的、标准化的毒品立功客观明知推定规则是不可能的。另外,在适用指引规则时,应当留意:(1)要契合常人的认知逻辑和刑事案件证明规则,保证推定的客观真实性。(2)应综合全案停止剖析判别,将多个指引规则连环组合运用,树立多个联合点,确保推定理由的精确、充沛。单个看某一指引规则,如绕关避卡、获取暴利、行迹诡异等,若仅凭其中一个即推定明知,片面性非常明显。即便几个情形同时存在,也一定足以作出精确的推定。例如:莫某、余某二人携带一空游览箱,内装玉手镯一对。公安人员在箱子夹层发现毒品。二人称系老板派去送玉石,不明知有毒品。若推定其明知,理由有:(1)两次到边境运“玉石”,

12、但运的是空箱子,(2)此前改正姓名,(3)行走道路绕关避卡,(4)沿途每过一检查站要向老板报告:路上状况正常,(5)老板交代:如遇检查,不要惊惶。由此二人可能明知是运输毒品,有高度盖然性证明。若反证其不明知,理由有:(1)二人一直不供认明知,(2)老板被抓获后招认:未告知他二人箱内装有毒品。(但是这些供述能否客观真实也无从判别)最终,法院判决莫、余二人无罪。可见,推定的运用隐含着错案的风险,但又不得不用,只能从制度设计上采取降低风险的办法。由此导出规则二,即反证规则。凡推定明知,均应告知被告人有权辩白反驳,但必需实行阐明义务提供线索或证据。假如实行阐明义务不到位,则推定将成立。第三个规则,即留

13、有余地规则。推定的逻辑本质是“不完整归结推理”,即已知绝大多数S都是P,因而断言:一切的S都是P。于是,推定永远存在风险,司法上的认定可能出错。为了避免万一出错,留有余地规则的办法是:(1)宁可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2)但凡推定定罪的,都要从轻,不能判处死刑,在程序上为补偿推定的缺乏提供一个平安阀。既然“箱包带毒”案件都或多或少是“推定”的,那么判决都应当自然地或本能地思索从轻并留有余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检查判别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三十三条指出:依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谨慎。推定就是以间接证据定案的,因而,笔者以为以推定认定的箱包带毒案件,均不宜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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