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摄影技术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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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摄影技术设计规范MH/T 1009200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摄影技术设计(以下简称技术设计)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审批程序。本标准适用于航空摄影单位编制用于摄影测量的航空摄影技术。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7881999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 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56611995 1:5000,1:10000,1:25000,1:50000

2、,1:100000比例尺地形图 航空摄影规范GB/T 161761996 航空摄影产品的注记与包装3 技术设计的一航规定3.1 编写技术设计的要求3.1.1 航空摄影项目均应进行技术设计。技术设计书未经批准不应实施。3.1.2 各极采用适用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从实际出发,设计最佳方案。3.1.3技术设计应体现整体性原则,应满足用户的要求,应以可靠的设计质量确保航摄成果质量。设计方案应体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3.1.4 内容明确,文字简练,数据正确。3.1.5 名词、术语、公式、符号、代号和计量单位等应与有关法规和标准一致。3.1.6 技术设计由航空摄影执行单位负责编制,亦可委托中介

3、单位进行设计。3.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3.2.1 设计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部门认可的上岗资格。3.2.2 设计人员应认真地做准备工作,熟悉航空摄影合同与相应的航空摄影规范,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遵守设计原则。3.2.3 设计人员工作应认真负责,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3.3 技术设计的依据技术设计的依据为航空摄影合同、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标准。3.4 技术设计的基本规定3.4.1 技术设计应确保航摄成果的综合构像误差和航摄仪技术参数数据检定误差对航测成图精度的影响能够满足测图起始误差的要求。3.4.2 技术设计用图的规定如下:a) 设计用图应是本摄区新近出版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b)

4、 设计用图比例尺一般应根据测图比例尺来选择(见表1);c) 当采用GPS(全球定位系统)领航时,设计用图比例尺应根据航摄比例尺来选择(见表2);d) 亦可参照GB 6962、GB/T 15661有关规定进行选择。3.4.3 航摄比例尺设计规定如下:a) 航摄执行单位应根据航空摄影合同的要求设计航摄比例尺;b) 航摄比例尺应根据不同摄区的地形特点,在确保测图精度的前提下,一航在表3中所规定的范围内选择;c) 特殊情况下,用户与航摄执行单位双方商定,可根据摄区的具体条件,适当改变表3的航摄比例尺。3.4.4 航摄分区的划分原则如下;a) 分区界线应与图廓线相一致;b) 应使分区内的地形高差为最小,

5、一般不应大于1/4摄影航高;当航摄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8000时,不应大于1/6摄影航高。c) 分区内的地类别和景物反差应尽量一致;d) 根据成图比例尺确定分区最小跨度,在地形高差许可的情况下,航摄分区的跨度应尽量划大,同时分区的大小和方向还应考虑用户提出的加密方法和布点方案;e) 当地面高差突变,地形特征差别显著,在用户认可的情况下,可以破图幅划分航摄分区;f) 划分分区时,应计算分区侧前方安全距离与安全高度;g) 当采用GPS辅助空中三角测量方法时,划分分区除应遵守上述各条规定外,带应注意分区界线与加密分区界线相一致或在一个摄影分区可覆盖多个完整的加密分区。3.4.5 航线方向和航线敷设方

6、法如下:a) 航线飞行方向一航设计为东西向,特定条件下亦可按照地形走向作南北向飞行或沿线路、河流、海岸、境界等任意方向飞行;b) 常规法摄影航线应与图廓线平行敷设,位于摄区边缘的首末航线应设计在摄区边界线上;c) 中心线飞行时,根据合同要求按图幅中心线或按相邻两排成图图幅的公共图廓线敷设。中心线飞行设计航线时应注意计算最高点对摄区边界图廓保证的影响与相邻航线重叠度的保证情况,当出现不能保证的情况时,应调整航摄比例尺;d) 水域、海区航摄时,航线敷设应尺可能避免像主点落水,应保证所有岛屿达到完整覆盖;e) 采GPS辅助空中三角测量时,当航线沿图幅中心线飞行,平行于航线飞行方向的测区边缘应各外延一

7、条航线;f) 当GPS辅助空中三角测量时;1) 加密分区航线两端应布设控制航线;2) 航线应垂直于测图航线布设,其两端应超出架密区4条以上基线;3) 位于摄区内部的控制航线,应设计在加密区边界线上;4) 控制航线的航向重叠度与摄影比例尺的设计应采用GB/T 156611995中4.1.8.1的规定。3.4.6 航摄季节的确定应根据合同要求的完成任务期限来选定最佳航摄季节,参考因素主要有:a) 选择摄区睛天日数最多的季节;b) 大气透明度最好;c) 光照充足;d) 地表植被及其他覆盖物(如洪水、积雪、农作物等)对摄影和测图的影响最小时;e) 彩红外、天然彩色摄影,在北方一航应避开冬季。3.4.7

8、 航摄时间的选定按以下规定:a) 选择航摄时间,既要保证具有充足的光照度,又要避免过大的阴影,一般以摄区的太阳高度解和阴影倍数确定。设计时可按下式计算,也可按表4规定限定每天的摄影时间段式中:T摄区的地方时,使用时应换算成北京标准时;12h摄区当地正午时间;t太阳时角,0;h摄影要求的太阳高度角,0;摄影日期的太阳赤纬,0;摄区的平均纬度,0b) 在沙漠与戈壁滩特殊地区摄影时,为保证摄影质量,航摄时间应避开地方时中午强光反射时段,一般在正午关后2h内不宜摄影;c) 彩红外与天然彩色摄影应在色温4500K6800K范围内进行;雨后绝色植被表面水滴未干时不应进行彩红外摄影。3.4.8 航摄仪和航摄

9、材料的选定一般以航空摄影合同要求为依据来选用。3.4.9 铺设地面航摄标志与基准站布设一般由航摄任务提出单位完成。航摄执行单位在做技术设计时应将地面航摄标志、基准站的位置和形状与作业联系时间等在技术设计书任务说明中说明。每次航摄时提前通知对方航摄工作时间。4 技术设计书格式及内容结构4.1 技术设计书封面格式4.1.1 技术设计书封面一般应包括设计书名称、摄区代号、甲方(用户)单位、执行期限、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批人及编制时间等要素、4.1.2设计书名称一般书写组成形式如下: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一摄影地区名航摄技术设计书示例:河南漯河摄区航摄技术设计书4.1.3 设计书名称字体一般为一号黑体

10、,其他要素为四号黑体。设计书表格、附图应规范。4.1.4 设计书幅面尺寸一般采用GB/T 788中规定的A4幅面(210mm297mm)。技术设计书封面格式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4.2 技术设计书内容结构4.2.1 技术设计书内容一般包括:封面、任务说明、航摄因子计算表、飞行时间计算表、摄影材料消耗计算表、GPS导航航线数据表、摄区略图等。4.2.2 技术设计书还应包括航摄任务单位在航空摄影合同中提出的特殊内容。5 技术设计书的编制方法与程序5.1 技术设计的准备工作5.1.1 认真熟悉航空摄影合同,了解合同内容与用户要求。5.1.2 准备技术设计用地形图,根据用户提供的摄区范围图,将摄区范

11、围准确地标在地形图上。5.2 划分摄影分区5.2.1 根据航空摄影合同及技术设计的基本原则将摄区划分为若干个摄影分区。5.2.2 分区划分完毕,在摄区范围图及地形图相应位置上编上分区号码。分区编号顺序是:从左到右,自上而下。分区号码应写在分区的中间。5.3 确定分区平均平面(h平)分区平均平面是将分区内个别突出最高点与最低点舍去不计外,使分区内高点平均高程与低点平均高程面积各占一半的平均高度平面。5.3.1 分区平均平面确定的方法如下:a) 在平原和地形高差不大的平缓地区,分区平均平面可用下式计算:式中;h平分区平均平面高度,m;h最高分区内最高高度,m;h最低分区内最低高度,m。b) 在丘陵

12、和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分区平均平面用下式计算式中:h平分区平均平面高度,m;h高平均分区内高点平均高程,m;h低平均分区内低点平均高程,m。c) 在地形高差显著、陡峭的山区,当安全高度保证有问题时,分区平均平面确定应以下式计算:h平H绝H摄H绝h突h安H摄mfk式中:h平分区平均平面高度,m;H绝分区绝对航高,m;H摄分区摄影高度,m;h突分区内最高点高程值,m;h安飞机至分区内最高点安全高度规定值,m;m分区航摄比例尺分母;fk航摄仪焦距,mm。5.3.2 平均平面的确定应确保合同规定的航摄比例尺。5.3.3 计算分区安全高度并检查航摄飞行侧前方安全距离,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5.4 绘制

13、摄区略图摄区略图是办理航行手续、掌握生产进度及组织航摄飞行的重要资料。在完成摄影分区划分,确定平均平面高度后进行摄区略图的绘制。5.4.1 绘制摄区略图的要求如下a) 摄区略图绘制规范,字体工整,图上数据准确;b) 摄区略图纸张尺寸安4.1.4规定的幅面;c) 线条宽度以起始图幅为基准,按倍率关系逐个加宽分区界线、摄区边界线。5.4.2 摄区略图注记内容如下:a) 摄区代号(地理名称需要注记时注在代号下面);b) 分区编号;c) 图幅名称;d) 摄区经纬度;e) 重要城镇;f) 国界及禁飞区;g) 面积表;h) 绝对航高;i) 说明。5.4.3 摄区略图格式及注记要求见附录(标准的附录)。5.

14、5 主要航空摄影数据计算5.5.1 航摄因子计算主要内容如下:a) 地区分类,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b) 面积;c) 摄影比例尺;d) 平均平面;e) 绝对航高;f) 基线长度;g) 航线间隔;h) 航线长度;i) 相片数。航摄因子计算表格式见附录E(标准的附录)。5.5.2 当采用GPS领航方法时,还需提供航线领航数据。GPS领航数据表格式见录F(标准的附录)。5.5.3 航摄时间计算内容如下:a) 摄影时间;b) 日平均摄影时间;c) 摄影架次;d) 往返飞行总时间;e) 辅助飞行时间;f) 航摄总飞行时间;g) 预计停场时间。航摄时间计算表格式见附录G(提示的附录)。5.5.4 摄影材料

15、消耗计算内容如下a) 航空胶片;b) 相纸;c) 化学药品。感光材料及化学药品计算表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5.6 任务说明编写内容如下:a) 任务来源、编制设计依据及任务基本概况;b) 使用机场、机型、航摄仪类型及焦距、领航方法;c) 摄区地貌、地物情况,气象状况,执行任务的有利与不利因素;d) 航空摄影合同中对地面处理与成果质量的特殊技术要求;e) 对航摄资料提供的要求;f) 特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国界、禁区、安全高度保证等;g) 当采用GPS辅助空中三角测量时,应注明有关航摄飞行的要求。6 技术设计书的校核与审批程序6.1 技术设计书的校核6.1.1 技术设计书应经编制人员自查、互查

16、。6.1.2 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校核签字,对设计数据正确性负责。6.1.3 校核内容如下:a) 分区划分是否合理;b) 安全高度是否保证;c) 设计数据是否正确;d) 摄区略图所示的摄区范围和经纬度注记是否正确;e) 任务说明是否完整;f) 其他应校核的内容。6.2 技术设计书的审批6.2.1 技术设计书应由执行航摄任务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6.2.2 技术设计书应由具务主任工程师以上职务或具有航空摄影专业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批。6.2.3 技术设计书经审批后,方可按其组织生产。6.2.4技术设计书审批后,一般应向项目委托单位或用户备案。6.2.5 技术设计书如需做原则性修改或补充时

17、,可由航摄执行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稿,及时上报原审批单位核准后执行。附录A(标准的附录)技术设计书封面格式附录B(标准的附录)各种航摄飞机安全高度与侧、前方安全距离表附录C(标准的附录)摄区略图格式及记要求C1 摄区略图格式见图C1。C2摄区略图注记要求应符合GB/T 161761996附录B中B2的规定。附录D(标准的附录)航空摄影收费类区划分D1 一类区:东北松辽平原、华北平原、华东平原、准噶尔盆地、内蒙古草原。D2 二类区:新疆塔里木盆地、河南西部、甘肃(不含祁连山)东部黄土高原、山西、陕西秦岭以北、东北三江平原、苏北、皖北、山东泰山、广东。D3 三类区:江西、浙江大部、广西

18、南部、湖北、湖南大部、东北大小兴安岭地区、新疆阿尔泰山脉和天山中(东)部、青海东部、海南岛、四川盆地。D4 四类区:云南昆明地区、福建、甘肃祁连山、新疆天山西部和阿尔金山、陕西秦岭以南、甘肃白龙江、湖南西北、D5 五类区:西藏、贵州、云南(不含昆明地区)、四川(不含四川盆地)。附录E(标准的附录)航摄因子计算表附录F(标准的附录)GPS领航数据表附录G(提示的附录)航摄飞行时间计算表附录H(提示的附录)感光材料及药品计算表附录J(提示的附录)各种航摄机型巡航速度、转变时间表附录K(提示的附录)参考资料民航局函(1989)1132号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复(摘要)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

19、全高度的批复民航局函(1989)1132号中国通用航空公司:你公司关于航空摄影飞行使用安全高度的请示收悉,现将空中国王、双水獭和运12三种机型执行航空摄影飞行安全高度补充规定如下:(一)飞机最高飞行高度(海拔高度)空中国王;不超过10000米;双水獭、运12:不超过7000米;(二)飞机最低飞行高度(距摄影分区范围及侧、前方安全距离内最高点的真高:空中国王:不低于600米;双水獭、运12 不低于400米。(三)当摄影分区的侧、前方有不符合飞行安全高度的山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侧方安全距离:空中国王:不少于5公里;双水獭、运12:不少于3公里。2. 前方安全距离:空中国王;不少于7公里;

20、双水獭、运12:不少于4公里。在规划分区时,侧方安全距离为半张相片相应于地面的距离和上述公里数之和;前方安全距离为二条基线相应于地面距离、使用机型30秒平飞距离与转弯半径和上述规定公里数之和。(四)两架以上飞机在相对、相邻分区作业时:1. 靠近或飞越对方分区时,飞机间的高度差不少于300米。2.在相邻分区作业时,飞机间的高度差如少于300米,则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和测线推进方向一致,或者由中间分别向两侧推进。飞机间的距离为:空中国王:不少于7公里;双水獭、运12:不少于4公里空中国王执行大比例尺航摄任务时,其高度按双水獭的安全高度计算。其余条款,仍按飞行条例和专业飞行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望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在航摄生产中严格执行,确保飞行安全中国民用航空局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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