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采访权与记者的人格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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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新闻采访权与记者的人格权新闻与法摘要:新闻采访权是不同于公权与传统权的特殊的社会权,权力组织无权剥夺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新闻记者作为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权.文章分析探讨了保护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和人格权的基本方法.关键词:新闻采访权;记者人格权;权力组织;保护方法.论薪阈粟话权马记者曲八格权口刘冰孙琦(唐山学院/唐山劳动日报社.河北唐山063000)新闻采访权属于特殊的社会权利记者的采访权源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自由权利.新闻媒体依据新闻自由权利,对时事新闻进行及时报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要.揭露社会不良行为,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在新闻媒体,采写新闻,编辑

2、新闻,发表新闻,都是新闻自由的权利内容,新闻记者享有的首要权利是采访权.记者的采访权是实现媒体新闻权利的基础,如果记者没有采访权,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就无从谈起.Ill可是到底如何界定新闻采访权的性质,却是见仁见智.笔者认为,新闻采访权是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享有的,不同于公权与私权的特殊的社会权.公权,又称国家权力,公法权力或公共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具有公法意义的国家权力,通常包括为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军事权等.公权力的特征是以国家权力为本位,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方可行使.可是,新闻媒介毕竟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新闻媒介及其记者并

3、不是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行使新闻采访权的目的也并不在于实现国家目的.新闻记者更不能与公务员,警察,检察官等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人员相比.因此,新闻采访权不同于公权力,不能把新闻采访权的”权”界定为”权力”之”权”.私权,又称民事权利,私法权利,是指私法主体通常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私法权利通常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并且根据”法不禁止即自36I(也市佩人两l1F(蓟他/,由”的法理而行使.新闻采访活动在客观上要求记者以个体为主体单元展开活动,似乎也表现出作为公民或自然人的某些”私权利”.然而基于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特殊关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在本质上并非记者个人”私事”

4、,而是具有鲜明的社会性特点.新闻采访权的内在结构表现为”行为权利”模式,其表现形态并不简单等同于传统私法中的物权,债权或人身权形态.在现有私法领域里,也无法将新闻采访权准确定位为某种具体的私权利.f因此,将新闻采访权认定为私权利也是欠妥的.新闻采访权已超出了公权力与传统私权利的范围,是不同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特殊的社会权.它以追求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价值目标,不仅保障社会公众基本的知晓权益,还可以对抗公权力的过度扩张与私权利的滥用.131作为自然人的新闻记者享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权每一个新闻记者都是民法上所称的自然人,记者既然是具有血肉之躯的自然人,那么他就享有一切自然人所应该享有的人

5、格权.在中国,自然人是民法上最主要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还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这些人格权,就是要保障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基本人格,使其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民事主体,真正作为一个”人”存在于社会上.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物质性的人格权,主要维护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性人格.生命权,维护的是人的”活”新闻与法的权利,是生命安全的权利.健康权维护的是肌体,器官机能的完善性发挥,维护这种完善性不受侵害.身体权则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权利,保护自然人身体的实质完整和形式完整,不受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

6、体权三者结合起来,实现对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的保护.这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受到侵害,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存在就会受到损害,丧失部分人格甚至全部人格.为了严格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任何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此外,自然人的一个很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权则是人身自由权.作为一个自然人,新闻记者也享有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指自然人自由行动的权利.意志自由权是指不受非法干预自主思维的权利.记者作为自然人享有这样的权利,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记者不仅享有依据身体自由权自由采访的权利,与此同时,他还享有意志自由权,记者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

7、和理念,依据自己的意志判断和思考,决定真实报道和怎样报道.限制记者的人身自由,同样是侵害了记者的基本人格权,不仅使记者本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损害,而且使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受到损害.新闻记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权,其中就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人身自由权.新闻记者在行使采访权进行新闻采访的时候,其采访权受到保护;作为自然人,他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人身自由权也受到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同的保护.任何侵害记者人格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民法的制裁.如何保护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和人格权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和人格权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和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又该

8、适用什么样的保护方法来加以保护,却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只有先分析清楚采访权和人格权的性质,然后才能够找到具体的法律保护方法.如前所述,新闻采访权是不同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特殊的社会权利,它的权利基础是新闻自由权,而新闻自由权的基础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它仅仅是一个”权利”,而不是”权力”,41新闻媒体不是国家机构,也无法享有国家机构的权力.同时,新闻权又不是一般的私权利,而是一种社会权利,是政治权利性质的权利,是一种公权利.它与私权利的性质不同,所以不能采用私权利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这样一来,假如记者认为自己的采访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法律保护请求方法是不适当

9、的.因为,新闻采访权是公权利,无法适用私权利的救济手段对其进行保护.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新闻法,新闻采访权受到侵害时,还找不到合适的方法来制裁这种侵权行为,或许这是制定新闻法时应当考虑的一个问题.人格权是私权利,是民法规定的个人的权利.私权利受到侵害,则可以运用私法的方法来加以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对人格权受到损害的人进行损害赔偿,使受到损害的人格权得到恢复.如果侵害的程度严重,需要适用公法的方法进行救济的时候,则还可以依照刑法或者行政法的方法,运用刑罚或行政制裁的方法,对行为人加以制裁和惩处.采访过程中记者受到关押,伤害等权利侵害,这种行为侵害了记者的双重权利,既侵害了记者的采访权这种公权

10、利,又侵害了记者的人格权这种私权利.虽然记者在目前还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款来真正保护好自己的采访权,但是,记者作为自然人,却是完全可以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对自己的人格权来加以保护,请求加害人承担侵害人格权的相关责任.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侵害的记者,可以主张加害人承担侵害其物质性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张加害人承担精神性人格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隋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记者还可以提起刑事诉讼,通过刑法的方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权力组织无权剥夺记者的新闻采访权限制记者采访的单位,大都是拥有一定”权力”的行政和司法部门或准权力部门,应当明白,它们的权力是人民

11、赋予的.它们受人民的委托服务于人民.而传媒的社会职能之一就是,代表社会舆论监督各种权力组织,行使宪法赋予公民批评,监督各种权力组织的权利.退一步讲,即使记者仅仅作为公民,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也是宪法规定的权利,记者的劳动权利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里讲的”劳动”,可以理解为记者的工作.限制记者的采访,也就限制了记者正常的工作权利,而工作和劳动都是记者谋生,生存的主要方式和手段.权力组织应当弄清楚这里面的逻辑关系,被采访者可以拒绝采访,但不能限制别人采访你.传媒或记者与当事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当事单位利用手中的权力限制记者,是对权力的一种滥用.记者的采访权不是行政,司法和其他权力组织赋予的,这些权力组

12、织自然也没有什么权力去剥夺记者的采访权.记者采访不是”执行公务”,记者不是国家机关的公务员.采访仅仅是他们的职业工作,不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采访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任何权力组织也没法去剥夺他们的这种权利.有些行政,司法或其他权力组织,对采访活动拥有管理权,这是为了维护必要的社会活动秩序.但是,这些属于管理范畴的权力对所有的传媒和记者应该是一视同仁的,权力组织不得利用手中的管理权,限制具体的传媒或记者采访.参考文献:【11杨立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及其法律保护【.检察日报,20022218.【2】陈翔:关于采访权的几点思考【A】.新闻界】,2001(5):21-22【3】3张振亮:论新闻采访权的法律解析,新闻大学【刀,2003(冬):45【4】魏永征:记者同被采访个人的平等关系二说记者的采访权【刀.新闻三昧,2000,(3).(本栏编辑:渔灏)和他市报/,嚣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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