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讲义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讲义课件.ppt(9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社区法,蒋传宓 主编,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授课教师:田 路,第五章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第一节 婚姻法第二节 继承法第三节 收养法,Page-3,第一节 婚姻法,一、婚姻法概念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三、结婚四、家庭关系五、离婚,Page-4,教学目的与安排,1.了解婚姻和婚姻法概念;2.理解婚姻法基本原则、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3.掌握结婚条件和程序、离婚方式和程序及子女和财产的处理。学时安排:2学时。,Page-5,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婚姻法概念,Page-6,婚姻法调整对象,Page-7,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第一阶段是建
2、国初(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重点是破除传统的封建婚姻家庭观念(一夫多妻、重男轻女等),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第二阶段(1980年颁布第二部婚姻法),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如:增补了计划生育、禁止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结婚等。,第三阶段,新世纪之初,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的通过和颁行,作为新中国第三部婚姻法,可谓顺势而生,应时而生。,Page-8,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
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Page-9,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三、结婚,Page-10,结婚的积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的婚龄:男22,女20,符合一夫一妻制,1.结婚的条件,Page-11,禁止结婚的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1.结婚的条件,Page-1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1.结婚的条件,Page-13,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有关证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
4、记机关查明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全部结婚条件,3.登记,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2.结婚的法定程序,Page-14,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领取结婚证须出具证件及材料,Page-15,【牛刀小试】张小宝与王小贝准备登记结婚,由于张小宝在外地打工,便委托其哥张大宝代其与王小贝区当地的婚姻机关登机,并取得了结婚证。请问张小宝与王小贝的婚姻有效吗?【答案】无效。,习 题,Page-16,1)婚约,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2)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属于违法的婚姻,但在一
5、定的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对其余的则按非婚同居关系对待,予以解除。(94.2.1以前),3.婚姻和事实婚姻,Page-17,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认可,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同居之日发生在1994 年2月以前。1994年2月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 以夫妻名义同居,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非婚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持续 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辨析,Page-18,事实婚姻:按婚姻法执行。,非婚同居:1.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2.同居期间的债权
6、、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3.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 要求处理财产;4.同居的子女,任何一方均有义务抚养到能独立生活为止。,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子女、财产、债务问题,Page-19,1)无效婚姻,是指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 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重婚禁亲属,婚前疾病存,未达婚龄者,四者皆无效。,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Page-20,婚姻无效的条件,1.须具备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2.须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然存在;4
7、.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撤销;5.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 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Page-21,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2)可撤销婚姻当事人虽然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但由于是受到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Page-2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一)发生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违反法律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婚姻。(二)请求期间不同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受原因条件限制,不受期间限制。请求撤销婚姻有
8、期间的限制,即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Page-2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后,具有共同的法律后果。,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2.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为非法同居关系;,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4.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本法父母 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Page-24,【牛刀小试】女青年赵某07年2月被人贩子卖给李某,同年3月被迫与李某办 理结婚登记。婚后李某并未限制赵某人身自由,08年5月赵某 向法院提出撤销其与李某婚姻关系的请求,请问能得到法院支 持吗?【答案】不能。【解析】请求撤销婚姻应
9、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所以赵某应于08年3月前。,习 题,Page-25,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是以婚姻、血缘、收养等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 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四、家庭关系,Page-26,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夫妻之间有继承的权利。,1.夫妻关系,Page-27,1)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
10、的收益;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Page-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 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 安置补偿费。,1)共有财产,Page-29,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
11、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Page-30,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一方。),2)一方的财产,Page-31
12、,3)约定财产,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Page-32,2.父母、子女关系,Page-33,父母子女之权利义务,1.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2.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 责任的义务;3.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4.非婚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5.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废除。,
13、Page-34,张某2004年9月考取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开始为期四年的本科学习生活,入校时刚满16周岁。按照学校规定,张某每年需交纳5000元的学杂费,加上一年将近5000元的生活费等费用,张某的父母每年要为其承担近10000元的抚养费。2006年10月开始,因张某不思进取,经常旷课,父母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不再承担张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引起张某不满。2007年1月,张某以自己未独立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问:此案如何处理?,习 题,Page-35,法律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抚养费的给付期,一般至子女18
14、周岁为止。,1.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Page-36,本案中,2002年9月张某已经成年,虽因在校接受教育未独立生活,但其接受的是高等教育,而不是高中及其以下学历的教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其支付抚养费的条件,因此
15、其追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分 析,Page-37,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抚养、赡养关系。,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Page-38,王某(女)16岁
16、时,父母均已去世,弟弟12岁,尚在读书。王某便出去工作抚养弟弟上至高中。现王某年老,又没有孩子,要求弟弟尽抚养义务,那么,王某的要求是否正当呢?,习 题,Page-39,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妹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分 析,Page-40,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五、离婚,Page-41,离婚程序:,行政程序: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诉讼程序:配偶一方要求离婚,而他方不同意离婚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
17、关系。,1.离婚的程序和条件,Page-42,第三十一条男女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条,Page-43,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办理离婚证须出具证件及材料,Page-44,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条,Page-45,A.重婚或有配偶者
18、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F.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准予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Page-46,【牛刀小试】王某与吴某于2005年3月结婚,2006年2月王某被派往国外工 作,期间一直未回国,2008年9月吴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理由 是与王某分居满2年,请问理由成立吗?【答案】不成立,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习 题,Page-47,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19、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Page-48,因一方的下列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无过错方损害赔偿,Page-49,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或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
20、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3.离婚时的子女安置,Page-50,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 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Page-51,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夫妻有协议,且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补偿。,4.离婚时的财产分割,Page-52,4.
21、离婚时的财产分割,Page-53,李某(男)与林某(女)自幼青梅竹马,长大后在双方父母撮合下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有一女。几年后,李某当上一宾馆经理,因工作忙经常不回家,后在单位与其女秘书同居,夫妻关系紧张。李某遂以夫妻感情不和、婚前年幼无知以及父母包办等原因,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林某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从2001年起,李某在外公开与女秘书同居,既不回家也不向林某支付女儿的生活费,林某只好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6年,李某再次向法院诉请离婚,林某则坚持认为,只要没有第三者,夫妻关系就可以和好,故坚决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一套房子、家具及家用电器等。李某因生意、与女秘书外出游玩等欠
22、债2万元,林某为生活等欠债5千元。,习 题,Page-54,问:1.法院是否准许李某和林某离婚?为什么?2.如果判决离婚,女儿应判给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3.双方所欠债务如何清偿?,Page-55,1.判决准许李某和林某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2.女儿应判归林某抚养,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如可将房子和 家具判归女方。,3.林某所欠5千元债务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李某所欠款万元债 务,为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分 析,Page-56,谢谢大家!,Page-57,第二节 继承法,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法定继承三、遗嘱继承四、
23、遗赠五、遗赠扶养协议六、遗产的处理,Page-58,教学目的与安排,1.了解继承和继承法概念;2.理解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3.掌握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遗产的范围、分配、遗嘱的形式和效力。学时安排:2学时。,Page-59,1.继承: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 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 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2.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Page-60,1)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
24、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3.遗产的概念和范围,Page-61,1)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4.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Page-6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5.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Page-63,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25、情节严重的;(如果继承人有悔改表现,并获得被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生前原谅的除外)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判决作出。,继承权的诉讼期限: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5.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Page-64,6.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方式,Page-65,1.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2.适用情形: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
26、人放弃受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二、法定继承,Page-66,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全部遗产的权利,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二顺序 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 弃或其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继承。,3.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Page-67,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
27、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3.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Page-68,【牛刀小试】杨某与林某于1980年结婚,育有1子1女,2人于1995年离婚,子女由杨某抚养。2001年杨某与张某结婚,张某有1女,8岁。2007年杨某死亡,请问杨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别是谁?【答案】张某,1子2女。【解析】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习 题,Page-
28、69,1)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2)转继承,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Page-70,1)同等顺序,一般均分;协商一致,也可不均分。,2)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应当予以多分。,3)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未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5.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Page-71,1.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
29、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 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的一种法律行为。2.遗嘱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 遗嘱内容将其遗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 数人继承的方式。注意:遗嘱继承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三、遗嘱继承,Page-72,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3)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4)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 必须合法。,3.遗嘱的有效条件,Page-73,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
30、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强。,4.遗嘱的形式,Page-74,1.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2.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或撤销。但是,公证遗嘱只有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人撤销或 变更的意思表示才生效。,相关规定,Page-75,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2)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3)伪造的遗嘱;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5.
31、无效遗嘱,Page-76,1.遗赠: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四、遗赠,Page-77,1.概念: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 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 义务关系的协议。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和法定继承。3.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五、遗赠扶养协议,Page-78,1.继承的开始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
32、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的人各自有继承人的,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六、遗产的处理,Page-79,1)遗产分割自由;,2)保留胎儿份额;,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遗产分割方法可采用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补偿分割以及保留共有的方式进行。,2.遗产的分割,Page-80,1)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 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2)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 务,也应为其保
33、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规定清偿债务。3)多种债务并存时,清偿顺序按下列进行: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国家税款;其他债权。,3.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Page-81,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Page-82,谢谢大家!,Page-83,第三节 收养法,一、收养的概念和原则二、收养的条件三、收养的程序四、收养关系的解除,Page-84,教学目的与安排,1.了解收养及收养关系的解除;2.理解收养的效力;3.掌握收养的条件。学时安排:2学时。,Page-85,1.概念:收养是指我国公民或者外国人根据法定条件和程 序领养他人子女,并与该他人子女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 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34、,一、收养的概念和原则,Page-86,1)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的抚养、成长原则2)保障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5)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原则,2.收养的原则,Page-87,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被收养人同意;养父母、养子女权利、义务适用亲父母、亲子女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送养人有权解除收养关系。,有利于被收养人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Page-88,平等原则:收养关系当事人在成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不允许任
35、何一方强迫另一方。自愿原则:当事人在建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活动中,应当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协商一致做出决定,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强令对方违背真实意愿做出某行为或决定。,平等自愿原则,Page-89,1.收养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精神疾病和传染疾病。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均需满2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儿童,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不受此限制。,二、收养的条件,Page-90,谢谢大家!,5、世上最美好的事是:我已经长大,父母还未
36、老;我有能力报答,父母仍然健康。6、没什么可怕的,大家都一样,在试探中不断前行。7、时间就像一张网,你撒在哪里,你的收获就在哪里。纽扣第一颗就扣错了,可你扣到最后一颗才发现。有些事一开始就是错的,可只有到最后才不得不承认。8、世上的事,只要肯用心去学,没有一件是太晚的。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对阳光,对美,对痛楚。9、别再去抱怨身边人善变,多懂一些道理,明白一些事理,毕竟每个人都是越活越现实。10、山有封顶,还有彼岸,慢慢长途,终有回转,余味苦涩,终有回甘。11、人生就像是一个马尔可夫链,你的未来取决于你当下正在做的事,而无关于过去做完的事。12、女人,要么有美貌,要么有智慧,如果两者你都不占绝对
37、优势,那你就选择善良。13、时间,抓住了就是黄金,虚度了就是流水。理想,努力了才叫梦想,放弃了那只是妄想。努力,虽然未必会收获,但放弃,就一定一无所获。14、一个人的知识,通过学习可以得到;一个人的成长,就必须通过磨练。若是自己没有尽力,就没有资格批评别人不用心。开口抱怨很容易,但是闭嘴努力的人更加值得尊敬。15、如果没有人为你遮风挡雨,那就学会自己披荆斩棘,面对一切,用倔强的骄傲,活出无人能及的精彩。5、人生每天都要笑,生活的下一秒发生什么,我们谁也不知道。所以,放下心里的纠结,放下脑中的烦恼,放下生活的不愉快,活在当下。人生喜怒哀乐,百般形态,不如在心里全部淡然处之,轻轻一笑,让心更自在,
38、生命更恒久。积极者相信只有推动自己才能推动世界,只要推动自己就能推动世界。6、人性本善,纯如清溪流水凝露莹烁。欲望与情绪如风沙袭扰,把原本如天空旷蔚蓝的心蒙蔽。但我知道,每个人的心灵深处,不管乌云密布还是阴淤苍茫,但依然有一道彩虹,亮丽于心中某处。7、每个人的心里,都藏着一个了不起的自己,只要你不颓废,不消极,一直悄悄酝酿着乐观,培养着豁达,坚持着善良,只要在路上,就没有到达不了的远方!8、不要活在别人眼中,更不要活在别人嘴中。世界不会因为你的抱怨不满而为你改变,你能做到的只有改变你自己!9、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哪有什么好命天赐,不都是一路披荆斩棘才换来的。10、放手如拔牙。牙被拔掉的那一刻,
39、你会觉得解脱。但舌头总会不由自主地往那个空空的牙洞里舔,一天数次。不痛了不代表你能完全无视,留下的那个空缺永远都在,偶尔甚至会异常挂念。适应是需要时间的,但牙总是要拔,因为太痛,所以终归还是要放手,随它去。11、这个世界其实很公平,你想要比别人强,你就必须去做别人不想做的事,你想要过更好的生活,你就必须去承受更多的困难,承受别人不能承受的压力。12、逆境给人宝贵的磨炼机会。只有经得起环境考验的人,才能算是真正的强者。自古以来的伟人,大多是抱着不屈不挠的精神,从逆境中挣扎奋斗过来的。13、不同的人生,有不同的幸福。去发现你所拥有幸运,少抱怨上苍的不公,把握属于自己的幸福。你,我,我们大家都可以经
40、历幸福的人生。14、给自己一份坚强,擦干眼泪;给自己一份自信,不卑不亢;给自己一份洒脱,悠然前行。轻轻品,静静藏。为了看阳光,我来到这世上;为了与阳光同行,我笑对忧伤。15、总不能流血就喊痛,怕黑就开灯,想念就联系,疲惫就放空,被孤立就讨好,脆弱就想家,不要被现在而蒙蔽双眼,终究是要长大,最漆黑的那段路终要自己走完。5、从来不跌倒不算光彩,每次跌倒后能再站起来,才是最大的荣耀。6、这个世界到处充满着不公平,我们能做的不仅仅是接受,还要试着做一些反抗。7、一个最困苦、最卑贱、最为命运所屈辱的人,只要还抱有希望,便无所怨惧。8、有些人,因为陪你走的时间长了,你便淡然了,其实是他们给你撑起了生命的天空;有些人,分开了,就忘了吧,残缺是一种大美。9、照自己的意思去理解自己,不要小看自己,被别人的意见引入歧途。10、没人能让我输,除非我不想赢!11、花开不是为了花落,而是为了开的更加灿烂。12、随随便便浪费的时间,再也不能赢回来。13、不管从什么时候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以后不要停止;不管在什么时候结束,重要的是结束以后不要后悔。14、当你决定坚持一件事情,全世界都会为你让路。15、只有在开水里,茶叶才能展开生命浓郁的香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