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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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控制卷烟零售点过多,避免经营户恶性竞争,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经营。我局在德阳市烟草专卖局的指导下,局领导班子的统一安排、周密部署下,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 于年1月9日,在县烟草专卖局内公开举行了县烟草专卖局实施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会议得到了县人大、政协、法制办、建设局、工商局、个协、社区等单位和卷烟零售户的大力支持,列会人员32人,会上予会代表一致通过:我县卷烟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100个,其中城区300个,农村800个.现将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方案公布如下: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烟

2、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维护正常的烟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消费、严格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稳定,因地制宜,优化零售网点布局结构,整合卷烟零售市场资源。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烟草专卖局年至2013年所辖区域内新办、换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根据人口密集程度和居民消费能力采取分区域

3、布局原则。 一、县城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繁华街道在50米以上,一般街道在80米以上。老城区(东街、老北街、西街,南街,县城综合市场,景乐路市场,树脂厂,川纤厂生活片区)不再新增卷烟零售点,原则上退出一户,增加一户,但新增加的卷烟零售点必须符合合理布局规定的间距。二、封闭式居民小区每200户居民设1个卷烟零售点(包括沿马路的小区门面)。三、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设定卷烟零售点总量。 四、公路沿线,非集镇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五、工业园区每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并保持100米间距。 六、综合性商贸城、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按经营摊位总数的1设点,

4、且不得集中在同一区域;摊位总数不足100的,设置1个零售点,必须有固定电话和相适应的资金。 七、对于持证人因主体、经营地点、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律按新增户对待.八、残疾人、特困户、军烈属、下岗职工有3平方米固定经营场所的,凭有效证件,经核实后,按合理化布局规定和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受理。九、大中型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场所(含农家乐)等服务单位,对内经营需要的可不受布局距离的限制,但应凭工商、卫生、文化等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经营卷烟必须在店内经营。十、大中型商场、超市(经营面积在500以上)及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均按一点一证、总量控制、原则上可适当放宽设置距离

5、的限制。十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平方米以上,并严格实行一证一点。十二、为进一步支持抗震救灾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对灾民集中安置点的规划情况和具体位置,灾民安置点卷烟零售户布局的规划按城市小区标准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况特殊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十三、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厅)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原已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再新增。新建的车站候车室内不得超过1个卷烟零售点。 十四、大型超市、连锁超市、综合商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0),可不受零售点距离和名额限制。 十五、茶楼、酒店、农家乐等特业场所,可不受零售点距离限制。第五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资金是指专门经营卷烟的资金)。一 、城区卷烟零售户,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行政村,城乡结合区,交通沿线卷烟零售户经营卷烟的资金不得少于3000元;二、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卷烟资金的相关资信证明。 第六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必须是门面,城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3;乡(镇)、城乡结合区、交通沿线、行政村经营面积不得小于3 (租赁的房屋有租赁合同,自有房屋的有房产证,未办理房产证的,由售房单位或村、镇出具的证明)。 第七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方便联系的通讯工具(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和卷烟陈列展示柜。 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的条件,但

7、超出设定总量(具体设定情况见副表)的,在设定总量范围内,采取退出1户,办理1户。 在未超出设定总量的地段,符合本规定的条件,按申请先后顺序办理,在同等条件下对残疾人、特困户、军烈属、下岗职工优先办理。 第九条、已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经营主体、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的零售户,按照本方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第十条、 经营主体属个体工商户,其负责人在家庭成员内部发生变动,但核定的地域范围未发生变化需重新申办许可证的,可不受间距限制。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但核定的地域范围和企业类型未发生变化需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不受间距

8、限制。 第十一条、对已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经营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的,劝其退出烟草制品经营,注销其许可证,如本人不愿退出的,许可证到期后可不再办理延期和换证。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零售点间距是指两个零售点之间可行走路线的最近距离。 对零售点间距约在规定的最低距离时,必须使用测量工具,且误差不超过1米,测量时必须申请人、专卖管理人员共同在场完成,并书面认可。 第十三条、残疾人、特困户、军烈属、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营资金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无法实施烟草专卖执法检查的地区(或区域)不设零售点。第十五条按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

9、规的规定,下列特殊区域、场所,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一、经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林区以及加油站,加气站等重点防火区域以及以上述场所周边50米的区域;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以及以上述场所周边50米的区域(教职员工宿舍区除外)。三、违章建筑或规划一年内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四、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等;。第十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从事批发和零售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及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的企业或个人;二.被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从而取消卷烟经营资格未

10、满三年的企业或个人。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因从事违反烟草专卖法等行为被取消卷烟经营资格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丧失行为能力、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予以注销的,原卷烟零售经营点予以取消,且在一年内不得在该地址重新设立卷烟经营零售

11、点。八.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且不符合办证条件或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划的。九.擅自转让、转租、转借许可证的或一证多摊,一证多点的,责令及时纠正改正,超过规定期限未予纠正改正的。十.生产经营有害、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场所基于不安全因素的;有异味、污秽不洁的场所;国家重点防火区;中、小学校内及中、西医药店内; 十一.按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特殊区域如城市交通枢纽,标志性大型建筑群,及重要风景名胜地等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或不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十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十三.根据县现在的实际情况,为保护现有守法卷烟经营户的合法利益,对原已依法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但不符合本办法合理布局规范要求的经营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予以保留,在有效期期满后,愿意在原地继续经营的,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留。原已依法设立的但不符合本办法合理布局规范要求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卷烟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予以保留,在有效期期满后,须按照本办法合理布局的要求申领许可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局所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方案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本规定自年1 月 1日起实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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