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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 材 料 购 销 合 同合同编号: 购货方(甲方):北京富旺同舟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房山区支行琉璃河分理处账号:11-101001040017622供货方(乙方):廊坊市众森商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廊坊工行广阳支行 账号:0410002119300046024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在合约期内为甲方供应原材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产品名称、单价、数量、总价:单位:(RMB)元货物名称规格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聚苯乙烯吨300110003300000金额小计(大写):叁佰叁拾万元整 3300000第二条、质量标准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原材料的合格
2、率在95100之间。每批成交的原材料的合格率在签订购销合同后抽签随机确认。不合格原材料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三条、交付与验收1、 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吉羊村西工业园143号 。2、 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为签定合同起 15日,即 年 月 日前。3、 因合同货物交付产生的运输费用由 乙方承担。第四条、结算方式及期限1、 合同货物的付款方式采用 现金 方式。2、 甲方必须于签定合同起 10日,即 年 月 日前付清货款。3、 如果甲方采取分期付款,分 2期付清,以 5日为一期,首期应付全部货款的 20,每期应付全部货款的 40;第五条、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
3、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45。2、 乙方迟于交货期 7 天以上,每延长一天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当于货款1% 的损失费(最高不超出合同总金额的100%)。甲方迟于付款期 7 天以上,每延长一天甲方需向乙方赔偿相当于货款1% 的损失费(最高不超出合同总金额的100%)。3、 乙方迟于交货期 32 天以上,甲方有权退货并向乙方索赔相当于货款30%的损失费。甲方迟于付款期 32 天以上,乙方有权将合同货物从甲方处取回并向甲方索赔相当于货款30%的损失费。第六条、争议解决1、 因本合同产生之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合作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2、 协商不成时,
4、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强制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中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当继续履行。第七条、合同生效1、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全部履行完各自相应的责任后终止。4、 本合同未涉及到的部分,均按合同法、广商ERP经营规则有关条款为准。5、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及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甲方:北京富旺同舟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乙方:廊坊市众森商贸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010-89315089 电话:1390316403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