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县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实施方案 (试行)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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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宜川县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实施方案(试行)一、目的随着疾病谱的改变,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成为危害我县居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疾病,脑卒中、冠心病高居于死因顺位的前列。通过监测和报告获得人群心脑血管疾病发病信息,对了解我县居民心脑血管疾病的分布和流行特征,确定心脑血管疾病综合防治工作的资源配置和干预重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统一规范和完善我县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及时获得完整、准确的发病监测信息,特制定宜川县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实施方案。二、职责和基本任务1、卫生局具体负责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对本辖区内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责任单位进行督导,并纳

2、入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检查和年度考核范围。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心脑血管疾病报告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资料分析、信息报送以及检查、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3、宜川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对本单位新诊断的心脑血管疾病病例按要求进行登记、审核,保证本单位报告质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4、乡镇卫生院(1)对本单位新诊断的心脑血管疾病病例按要求进行登记、审核,保证本单位报告质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2)对本辖区内每月因心脑血管疾病死亡而尚未填写“心脑血管疾病报告卡”的病例,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 提供的信息,了解患者的诊断日期和诊断依据,进行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的补报。(3)对本辖区的病例

3、和生命统计中包含有心脑血管疾病死亡而无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的病例进行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信息的随访、确认、补充,订正错误信息。三、报告内容1、报告对象凡经门诊、住院或普查中发现的冠心病与脑卒中病例,并经临床及其他辅助检查首次确诊的新发病例均应报告并进行ICD-10编码。2、报告方法(1)在住院、门诊、急诊等相关科室,发现规定报告的心脑血管疾病病例后应按“心脑血管疾病报告卡”的内容和要求规范填卡,及时报告至相关职能科室,由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质量审核。(2)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心脑血管疾病登记报告责任人,在登记门诊日志和住院病历时应对规定报告病种的“初诊”和“复诊”情况进行记录,以利于核查漏报和重报。

4、3、报告内容及要求(1)基本信息:参保卡号、住院号、患者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联系电话、户籍类别、户籍地址、现住址、职业、学历。(2)患病情况冠心病:要求以下病种进行报告:急性心肌梗死(I21)、随后性心肌梗死(I22)、心脏性猝死(I46.1)。随后性心肌梗死:包括复发性心肌梗死,但不包括特指为慢性或注明自发病起持续时间超过4周(28天)。诊断依据在临床、心电图、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CT、放射性核素、血清酶检查、尸检等选项中选择。脑卒中:要求以下病种进行报告:蛛网膜下出血(I60)、脑内出血(I61)、其他非创伤性颅内出血(I62)、脑梗死(I63)、

5、脑卒中,未特指为出血或梗死(I64)。诊断依据在临床、病史、CT、脑脊液、脑血管造影、眼底检查、核磁共振等选项中选择。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发病以28天为期,按发病例次计算,发病28天后,又有急性发作则按又一新病例登记报告。陈旧性梗死,不作发病报告。(3)住院病例,只要发现规定报告的新病例,不论诊断位次,均应报告。四、工作流程和时间要求1、登记病例各医疗卫生单位诊治医师发现应报告的心脑血管疾病病例后,填写“心脑血管疾病报告卡”,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报至医院相关职能科室,由相关职能科室医生审核无误后,填写“附件3”中的相关内容,存档备查。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将审核无误的“心脑血管疾病报告卡”上报疾病预

6、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报告卡上的现住址将报告卡反馈到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现住址为其他省(市、县、区)的统一寄回。2、随访确认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报告卡上现住址为本辖区内的病例进行随访,以核查报告信息的准确性、明确病例的户籍地址、更正补充报告信息。对现住址已明确为本街道(乡镇)且填写正确的心脑血管疾病病例进行确认;对现住址明确为本街道(乡镇)但填写有误的,更正后确认;对现住址不是本街道的病例进行“退卡”并写明退卡原因。每月一次对户籍在本辖区和现住址在本辖区的心脑血管疾病发病信息进行收集、查重、审核,填报相关数据库。并于每月7日前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上月本辖区的心

7、脑血管疾病发病信息。3、汇总分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一次对户籍在本辖区和现住址在本辖区的心脑血管疾病发病信息,进行收集、查重、审核。每季度末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本季度本辖区的心脑血管疾病发病信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上年度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监测信息进行年度汇总分析,经查重、审核、质控后,完成“发病分析报告”和“质量分析报告”,并上报市疾控中心慢病科。 五、质量控制1、建有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的制度,有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心脑血管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培训、自查,注明报告和督查标记,发现漏报应督促责任医师进行补报。对责任医师上报的病例记录进行审核,发现有错项、漏项的退回重新报

8、告。建立“心脑血管疾病报告登记册”,以备核查。2、建立社区随访确认的质控制度,明确责任人、随访方式和工作时限。保留随访确认的记录以备核查。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一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告质量和随访质量进行督导,核查有无漏报、错报、重报,核实随访信息的准确性,要求漏报率5%。对报告记录的最终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质量通报,不断提高辖区报告质量和随访质量。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督导,核查报告质量,对报告记录的最终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和社区随访质量进行抽查,定期质量通报,不断提高全县的报告质量和随访质量。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1、各报告单位

9、应对原始登记数据妥善保存。2、相关单位使用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3、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公开病人个人信息或把发病资料擅作他用;对于需要使用有关心脑血管登记信息的个人或单位,应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注明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七、技术文书1、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2011年3月)2、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3、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135号)八、工作指标1、各类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及死亡率;2、心脑血管疾病监测报病的覆盖率、漏报率;3、各类心脑血管疾病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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