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代孕行为相关法律问题的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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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有关代孕行为相关法律问题的文献综述 姓 名: 邱飞丽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41班 学 号: 2264132 指导教师: 罗良 职称: 讲师 2007年05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有关代孕行为相关法律问题的文献综述法学专业 邱飞丽指导老师 罗 良摘要: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 ,生殖技术的革命在满足人们种种愿望的同时也对法律及伦理有着极大的挑战。而代孕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技术,据统计,在育龄夫妇当中,有 10%的夫妇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达到受孕产子的目的,代孕技术正是基于这部分病人强烈要求而蓬勃发展起来的。当科学家为这种高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

2、业绩而沾沾自喜的同时 ,代孕技术却对人类固有的生殖伦理和法律形成强有力的冲击 ,这种冲击所造成的后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来人们的生殖观念以及与此有关的法律规范。其所涉及的社会伦理道德及法律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代孕的立法现状不尽相同,我国学术界关于代孕技术有赞同和反对两种观点,但是我国法律却禁止代孕。关键词:代孕; 合法性; 综述 Summary on Relative Legal Issues of Surrogacy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QIU FeiliTutor Name LUO LiangAbsract: With the m

3、odern medicine developing,the reproduction technology revolution while satisfies people all sorts of desires also has the enormous challenge to the law and ethics. But the generation was pregnant is the recent years develops the quick technology,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in the middle of child-b

4、earing age husbands and wives, 10% family could not through the normal way achieve but becomes pregnant the goal which gave birth, the generation is pregnant the technology is precisely based on this part of patient strongly requests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When the scientist brings for this kind

5、of high-tech development the achievement is pleased with oneself at the same time, the generation is pregnant the technology actually forms the powerful impact to the human inherent reproduction ethics and the law, this kind of impact creates the consequence to a great extent will be deciding the fu

6、ture peoples reproduction idea as well as with this related legal standard .Its involves the social ethics morals and the legal matter receive peoples attention day by day. At present the world different country and the area the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which is pregnant about the generation ar

7、e different, our country academic circles is pregnant the technology about the generation to have approves of and opposes two view points, but our country law forbids the generation to be pregnant actually.Key words: Surrogacy;Legality; Summary一、概述代孕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在国外,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有代母。在美国最早从加利福尼亚州开始,现已成

8、为全球性现象。我国目前代孕现象也已出现,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一)代孕现象的产生原因学术界一般认为,代孕现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人类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代孕技术的产生。第二、社会存在相应的需求。例如,据统计,我国现在有生育障碍的夫妇比例大约为10%-15%,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后代,给这些家庭带来了痛苦和影响,有的甚至影响到家庭的稳定,他们迫切需要借助科学技术给他们带来生育的幸福。我国每年大约有100万人左右需要经过生殖辅助技术的介入来实现他们生育的梦想,他们的需求成为一个潜在的市场,使得包括代孕技术在内的人工生殖技术得以走进平常百姓。第三、社会发展所导致的生育观念的变化

9、。由于西方的一些观念的传入,大量的育龄女性因各种原因不愿意生育,比如有的爱美女性觉得生育子女会影响到身材,有的担心十月怀胎的劳累与风险,有的因为工作原因长年没有固定的怀孕时间等等。虽然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代孕这一行为,但是由于有广阔的需求市场,这一行为在民间仍大量存在,更有医疗机构因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敢于冒违法之风险实施这一手术。据报道,在成都、重庆、西安及其它城市都曾相继出现过女性自愿高价出租自己的子宫,充当代理母亲为别人代孕子女的广告,一时应征者众多,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二)分类学术界一般根据不同的标准,将代孕行为分为以下几个大类:1局部代孕和完全代孕根据精卵的来源不同,代孕一般可分为两

10、种情况:局部代孕和完全代孕.5(1)局部代孕是指利用他人(通常是委托丈夫)的精子通过人工授精使代孕母亲受胎孕育,代孕母亲是卵子的提供者。5(2)完全代孕是指精卵源自他人,通过体外授精形成胚胎,植入代孕母亲子宫内孕育,代孕母亲不提供卵子。具体而言,“完全代孕”又分为两种情况:a.使用供精与供卵形成的授精卵的“完全代孕”即代孕母亲与委托夫妻双方都与代孕子女无基因关系,胚胎源于匿名的捐赠者。b.来源于委托夫妻双方精卵形成的胚胎的“完全代孕”.52利他代孕、补偿代孕和有偿代孕根据委托夫妻是否向代孕母支付费用及费用的多少,代孕可分为以下三种:6(1)利他代孕整个代孕过程不包括任何金钱或物质酬谢,代孕完全

11、是助人的表现,如姐姐替妹妹怀孕、母亲替女儿怀孕等,尽管此类代孕引发的伦理问题更多更复杂,但在社会中仍占有一定的比例; 6(2)补偿性代孕即受术夫妻必须向代孕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比如怀孕和生产的医疗费、营养费、怀孕生产期间收入的损失等; 6(3)有偿代孕即代孕者为代孕收取超过合理补偿的费用。有偿代孕的另一种形式是代孕双方通过中介代孕机构完成彼此的合作,由该机构收取酬金后安排代孕,为双方提供联络和咨询等服务。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业化代孕。6 (三)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代孕这一技术打破了传统的生育观念和生育秩序,作为一项新的技术,它犹如一把双刃剑,给众多家庭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和伦理问题,

12、对此,学术界讨论较多的问题有:1代孕技术的运用,可能产生更多的未婚单亲家庭一些单身男士或女士完全可以通过代孕实现自己做未婚父亲或母亲的愿望,这样的结果将对代孕子女抚养和成长不利,不利于代孕子女的身心健康。22代孕技术的运用,为“借腹生子”者提供了选择孩子性别的机会由于受到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借腹生子”的人为了“传宗接代”的需要,普遍希望得到男孩,他们会采取办法生男不生女,从而使我国男多女少的性别比例失调雪上加霜。23代孕违反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1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载入我国宪法的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是夫

13、妻的法定义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的规定生育子女,不得计划外生育。所以,未婚的代孕者生育本身就违反政策和法律。24可能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代孕”的整个行为过程中人为地可能会打破良好的社会体系,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5代孕也使家庭伦理关系产生混乱代孕中如母亲代女儿怀孕,姐姐替妹妹怀孕,可能会产生亲属关系上的重叠与混乱,还来一系列的社会影响。二、代孕的合法性研究有关代孕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无论在学术界,还是法律实践中,都是有着较大争议的问题。(一)相关学术观点1否定说代孕是否应该合法化,世界各国曾引起广泛地争论,反对者基于以下理由认为应当禁止代孕合法化:(1)违反公

14、序良俗说 梁彗星先生认为代替她人怀孕的所谓“代理母亲”协议,属于公序良俗违反行为中的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强行法性质,该法律行为自应无效。3(2)侵犯妇女尊严说 该观点认为代孕实际上是将代孕母亲的身体当作生育工具损害了其人格尊严。3(3)不符社会公共利益说该观点认为代孕技术的运用,在现阶段尚不符合我国大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不符合法律的公正合理原则。5(4)控制人口生育数量说2肯定说肯定者则认为代孕应当合法化,其理由主要是:(1)人道主义说该学说认为代孕为那些妻子患有肾盆疾病或做过子宫切除手术 ,或者怀孕会严重影响其健康和生命夫妇带来了为人父母的希望 ,是人道的

15、,不应禁止。(2)生育权说 这一学说认为夫妻共同享有生育权 ,而生育权的内容之一即为生育方式的选择权 ,因此在伦理许可的范围内,应允许代孕。(3)代孕商品化说有的学者认为,孕者究竟是不是被物化,实关乎代孕者的主体性,而不应由旁观的女性主义者来定义或代言。 (4)女性主义说 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代孕合法化将为女性在生存发展与拥有子女问题上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代孕者一方面可以凭借代孕维持生计,另一方面无须因怀孕而依附于任何男性,而得以保有自己的自主性。(5)效能说该观点认为:“子宫原本就是一个工具,除了让孩子生长,它没有其它己知的功能”,“在子宫拥有者出于自由意愿之下提供子宫,既非胁迫,又何来剥削之说

16、?”也有人承认代孕可能带来的剥削,但是却反对把商品化和剥削作为禁止代孕的理由,认为“不应该因此把人变回奴隶状态,把女人赶回厨房”,“而是改变剥削经济的模式,加强保障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代孕应该合法化,这是因为:第一、承认代孕合法化更加人道;第二、代孕合法化符合自由理念;第三、代孕合法化符合正义价值;第四、代孕合法化符合平等价值;第五、代孕合法化体现社会互助的价值观;第六、代孕合法化有利于弥补法律真空,稳定法律秩序。(二)各国立法现状目前各国及地区在立法上对代孕行为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完全禁止代孕日本厚生科学审议会出台了一份禁止 “代理母亲”行为的报告 ,并决定在三年

17、内立法。我国台湾法律也明确规定,代理母亲属于违法的行为。102000年 6月 22日,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草案建议,生殖科技的应用,只限于已婚夫妇,并禁止一切胚胎和配子在商业上的应用和交易,即商业性的代母服务是违法行为。目前我国立法也采纳了否定说。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施行包括供精在内的人工授精技术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规定,代孕将被全面禁止。对此,卫生部有关专家的解释是:禁止代孕不仅不会威胁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且可以杜绝很多与此伴生的伦理问题,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的管理。122有限性开

18、放代孕英国在代孕安排法中定义了有关代孕的名词,禁止对代孕进行商业性操作,和禁止煤体刊登任何有关代孕的广告,违反者承担法律责任。从该法的内容中可以看出,英国政府有意限制促成代孕安排或代孕协商的机会,但其并不禁止受术夫妻自行寻找代母,或通过非营利性质的代孕中介寻找代母,这使得非商业性的代孕可以通过秘密交易的形式完成,而法律无法实现全面管制。这反映了英国政府对代孕行为持消极不鼓励的立场 。11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关于人工生殖的立法不尽相同。在2000年修订的统一亲子法中增加了关于代孕契约和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内容。在该法中,代孕契约的效力及强制执行力依法院听政决定;代孕有偿合法;受术夫妻凭法院的亲权

19、令成为代孕子女的父母;契约的任一方可提出终止代孕。6澳大利亚法律原本也是禁止代孕的,但 2000年 8月,澳大利亚立法委员会修改了有关条例 ,允许非商业性借腹生子的父母成为合法父母 ,即承认了非商业性代孕行为的合法性。三、有关代孕的法律规制 (一)代孕法律关系代孕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即代孕委托者和代理孕母之间特定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学术界认为代孕法律关系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代孕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代孕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1)委托人,指委托他人进行“代孕”的人。委托人应具有以下资格: 第一、

20、委托人必须是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形式,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委托女方需穷尽一切医疗手段,但仍不能生育或无法生育,并且夫妻双方无子女。(2)受托人(代理孕母),是指接受委托方委托,自愿将人工培育形成的胚胎植入自己的子宫内,完成整个孕育过程的人,即代理孕母。受托人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受托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最低结婚年龄为20周岁。第二、受托人应当身体健康,无任何不利于生育的疾病和不良嗜好.为维护委托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受托人,也即代理孕母身体状况必须良好,没有不适合生育的疾病和影响胎儿生长发育的不良嗜好.第三、受托人与委托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为避

21、免人伦和血缘上的混乱,应严格限制代理孕母与委托人双方均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12代孕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代孕主体在代孕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与义务。它是代孕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要表现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委托人必须接受代孕所生婴儿,不论婴儿性别,不论婴儿健康与否,也不论生育婴儿数量多少,均与之形成亲子关系,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即委托人享有完整的亲权和监护权。委托方应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经代孕生育子女后即使恢复生育能力,也不再生育。委托方须支付合理费用给代理孕母以补偿,但金额应以代理孕母的营养、误工、交通、医疗等必要费用为限。受

22、托方代理孕母在怀孕期间及产后一定时间内付出了心血和劳动,亦有必要的花费,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此种补偿以“特定”时间,“必要”费用为限,并非“酬金。无偿性是代孕合同最重要的特征,世界各国及地区认可代孕行为的共同基础亦为非商业性,因此,应与有偿代孕严格区分。(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必须保证胎儿的健康发育,在怀孕期间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实行合理的孕期医疗保护,不得擅自堕胎,但若代理孕母与胎儿的健康发生冲突,应以代理孕母的健康优先。受托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按约定交付所生婴儿。如,有的学者提出代理孕母在婴儿出生后72小时内有权宣布保留代孕婴儿。合理时间的规定,主要是给受托人一定的缓冲时间,保障其利益同

23、时有利于防止发生亲权纠纷。受托人不享有对所生子女亲权及监护权,与所生子女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代孕协议中如无特别约定,受托人不享有探视权,也不得与子女相认。受托方有合理费用补偿请求权。受托方有权取得在怀孕期间及产后一定时间内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和医疗费等费用。13.代孕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权利客体,是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就失去了依托,有些人认为,在代孕关系中,代理孕母实际上是将以自己的子宫孕育出的婴儿交付给需求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婴儿本身,视人为商品,这侵犯了人的人格权。其法理根据是,人是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的,任何法律关系都不能

24、以人本身为客体,这为法学基本理论所不容。然而,实际上,代孕的实质并非是婴儿的“交付”这一简单的行为,而是通过代理孕母的身体和行为为胚胎生长提供妊娠的环境。所以代孕法律关系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代孕行为,客体是代孕委托人和受托人具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代孕行为,即代孕人基于自愿的前提下,接受绝孕夫妇的委托,同意将胚胎移入自己的子宫进行孕育的过程。因此,代孕法律关系客体只能是行为,而不是婴儿、物、或者其他。1(二)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 依据各国法律、法理,确定代孕子女身份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1.血缘说此说依据血缘关系认为提供卵子者为生物学上真正的母亲,法律不能曲解自然事实而为不同的认定。42.分

25、娩说此说依据为传统民法概念下,“谁分娩,谁为母亲”之原则,由分娩事实决定代母为代孕子女的母亲。43.契约说认为根据代孕契约,双方在从事此种人工辅助升值的过程以前,已经同意由代孕委托人成为婴儿的父母,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治决定。44.子女最佳利益说此说将人工辅助生殖子女身份的认定视为类似一般离婚是对子女监护权归属的争执,由该子女的最佳利益决定。4然而比较上述四说,笔者认为其均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各自独立适用总有不妥。笔者认为应吸取“契约说”与“子女最佳利益说”的有益成分,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引入公权力,即以代孕契约的约定为认定原则,辅以公权力在“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指导下的介入,才可最大限度考虑

26、周全。此可称之为“有条件契约说”。(三)代孕的合理运用为了维护代孕子女和代理母亲的利益,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有必要借鉴各国的立法例对代孕生育问题进行立法,规范代孕行为。目前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代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91成立核准监督的专门机关说该观点认为,从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来看,代孕不单纯是私法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而且也是应由国家行政权力干预的社会性行为。因此,为严格控制代孕的合理使用,国家应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依托,设立一个统一的专门行政机关负责审核、批准和监督。凡未经该专门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医疗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代孕,违者将受行政处罚。专门行政机关的

27、职责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保证操作技术垄断。我国应建立提供代孕服务的医疗机构资格行政特许制度,即由专门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权许可,原则上一个行政区域内只能由一家医疗机构专门操作,发给许可证书。第二,审核代孕协议,确保代孕非商业化。代孕协议双方(即委托夫妻与代母)需要共同向专门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审核申请时,要首先审查双方是否适格,再依一定的标准审查代孕协议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有商业化倾向(主要是补偿费用是否合理)。协议被专门行政机关批准后才可发生法律效力。2明确代理母亲的资格说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该观点认为,一个公民是否享有代理母亲的资格,其前提是她必须享有生育权。从生

28、理的角度来说,生育权是每个公民进入能够生育后代的性成熟期时才能获得的权利。在法律上,生育权只能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公民才享有的。在人工生育方式中,由于不涉及性关系,因而对生育权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是一切具有生育能力且已成熟的女性所享有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享有生育权的妇女都可作代理母亲。基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提高人口质量,避免生育权的滥用和家庭伦理关系发生紊乱。该学说主张对代理母亲的人选做出了一定的限制:第一、委托丈夫、代理母亲不能患有法定禁婚疾病,这应由专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健康检查;第二、委托丈夫与代理母亲为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第三、代孕者须是成年且已达到结婚年龄的女性。7作为请求他

29、人代孕的委托方也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委托妻子必须由专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确定其是否不能生育或者妊娠会给小孩的健康造成影响;委托方必须是已婚夫妇,且有抚育子女的能力;孩子的基因组合必须符合以下任何一种组合:第一种是委托方必须提供配子(精子和卵子);第二种是代孕出生婴儿必须与委托夫妇双方中一方有基因关系。这就排除了孩子与代孕双方没有基因关系的可能性,也会减低身份混淆的程度。83. 确定代孕协议的法律效力说该观点认为应通过审核代孕协议的形式及内容,从而加强对代孕行为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1)代孕协议的形式要件代孕协议必须经有关机关进行核准登记。经过核准登记的代孕协议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协

30、议双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这样既可以保障代孕孩子的利益,又可避免协议双方在孩子出生后发生亲权争议。9(2)代孕协议的主要条款该观点认为代孕协议必须具备以下条款,以保障各方特别是婴儿的利益:第一、确定代孕者要一定合理期间放弃和转让婴儿条款,即在孩子出生后72小时内代理母亲有权宣布保留代孕婴儿。72小时的规定,主要是给予她改变主意的选择,保障她的利益同时也防止了亲权纠纷。第二、代理母亲的生命和健康保险及在怀孕期间的健康护理费用,产后6个星期的有费用及保险的具体安排的条款。此条款只有在代理母亲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才有效。如果代理母亲违约,委托方只能按适当的比例给予代理母亲一定的补偿。第三

31、、代理母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不得危害代孕胎儿的健康,并且实行合理的孕期医疗护理。非有危害代理母亲生命,或者严重损害代理母亲健康,或者胎儿严重残疾的情况,代理母亲不得自行堕胎或进行人工流产。第四、在孩子出生前,如果委托方死亡或委托夫妇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和生活应作如安排的条款。第五、委托方在代理母亲没有违约的情况下须无条件地接受婴儿,无论其正常是否。第六、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条款。94.建立和完善隐私权保护制度说该观点认为,目前人们往往依传统的道德伦理观看待代孕生育,难免会产生偏见和歧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代孕者的合法权益,确

32、保代孕者的正常生活,保证代孕孩子健康成长,我们必须加强隐私的保护,坚守保密原则,防止代孕者及代孕儿童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应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制:(1)替代孕婴儿保密永远不向社会及其亲友透露他是借助人工生育方式出生的,这样可避免代孕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受到传统道德观的非难,从而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及生活环境;(2)为代孕者保密永不透露他们的姓名及身份,永不泄露为他人代孕的事实,以免给其以后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3)完善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督促医护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由于人工生育技术一般是由医护人员来实施的,他对人工生育过程十分了解,对委托方及代孕者所提供的各种隐私资料掌握得十分清

33、楚。因而,为了确保委托方、代孕婴儿、代孕者的隐私权免受侵犯,必须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从法律上强制其履行保密义务。9结语诚然,代孕的出现,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伦理和法律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它的出现也将会改变一部分人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模式。代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内涵丰富,融合法律意义,医学技术以及社会伦理道德于一体。因此对代孕的规制必然是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作,代孕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也必然有一个过程,但不能因此对代孕这一现象置之不理,甚至无条件的一禁了之。笔者认为我国政府不顾众多不孕女性的强烈呼声,无视社会对代孕母的潜在需求,面对代孕可能衍生的复杂社会问题,仅仅因为政府和法律界人士还不能拿出

34、一个公平的办法来解决,就强行禁止的作法有失妥当。政府和法律部门有责任跟上生育研究的步伐,经过详细的调查论证和理论研究设定出较为成熟的代孕法案,实现代孕母的合法化、规范化,完善我国的生育制度。参考文献:1 郑莉代孕法律关系初探J景德镇高专学报,2007,3(01)2 叶剑,吴敏代孕技术的伦理与法律反思J河南医学研究,2006,6(02)3 刘浩, 陶辉. 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兼评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J. 新余高专学报 , 2005(01)4 朱川,谢建平代孕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J科技与法律,2001(3)5 李江论代孕的限制性使用J法制与社会,2007(03)6 张燕玲论代孕母的合法

35、化基础孕者J河北法学,2006,4(04)7 张学军局部代孕法律问题研究J.法律科学,1997(03)8 廖雅慈人工生育及其法律道德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9 胡延松,汪琴代孕生育法律问题初探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6(03)10杨芳,潘荣华台湾地区代孕合法化之争研究J台法研究论坛,2006,(03).11Brinsdenpr ,Timca ,Elizabethm, etal.Treatment by Invitrofertilisation with Surrogacy: Experience of One British CentreJ.British Medical Journal,2000,320(7239).12于皓试谈社会和谐前提下的代孕行为及规范措施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12(12)专业文献综述成绩评阅表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法学姓名邱飞丽题目有关代孕行为相关法律问题的文献综述指导教师意见(包括选题是否恰当、文字表达水平、论文的难度和创新性、参考文献质量、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请使用钢笔书写或打印):论文评定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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