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及分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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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及分公司工资管理暂 行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体现监控与服务职能二者的统一性,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分公司的专业特长,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综合经济效益的提高,结合机关和分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资总额控制与管理的原则 1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幅度,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幅度。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克服攀比思想,真正发挥工资杠杆的激励作用。 3继续实行工资总额的二次分配与各单位经济效益挂钩的控制原则。 第三条 工资

2、总额的核定 公司实发工资总额与企业综合效益完成率挂钩,确保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线,遵循集团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原则,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工资增长预警线。第二章 机关人员的工资发放 第四条 机关除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全部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即岗薪制)。机关附属单位:职工培训中心、试验中心、经警中队、物资供应分公司、市政工程承包部、青岛分公司机关职工的岗薪标准比照执行。 第五条 岗薪的核定 1机关含机关附属单位管理人员的基本岗薪,执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其效益岗薪视公司综合效益的完成情况每半年发放一次,标准不超过20,同公司年度

3、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一并考核。 2各项经济指标综合完成率在100以内时,按实际完成率计发效益岗薪;完成率超过100时,增长率在10(含)以内的,效益岗薪增长系数为0.6,增长10以上部分,效益岗薪增长系数为0.3,但效益岗薪增长最高不超过其本人效益岗薪的10。 3效益岗薪的发放,要与公司经理、书记与各部室签订的年度承包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考核挂钩。具体执行年度承包责任书的规定。 4当公司年度各项指标的综合完成率超过100时,公司总经理有权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公司其他有关领导和相关部室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三章 分公司人员的工资发放 第六条 专业分公司是指吊装分公司、大型机械租赁分公司、物资租赁分公司等生产经营

4、型的分公司,不含青岛分公司和物资供应分公司。第七条 专业分公司人员的工资,实行年度利润工资比控制和核发。其管理人员的工资比照机关相应岗位序列标准执行,工人实行新的岗位技能工资制(由基本岗位技能工资和浮动岗位技能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实行年度经济责任制承包,确保年度利润指标的实现。其管理人员的岗薪按以下办法分配: 1完成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并上交公司,在成本不亏损的前提下,月度发放基本岗薪,其中,20由分公司根据每人月工作综合情况考核计发;未全额完成指标时,按完成的比例发放;超额完成部分到年终一并考核,超额上交部分按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奖励。 2年度在100完成经济承包指

5、标时,计发相对应的效益岗薪。完成率小于100时,按完成率计发。 3年度效益岗薪和内部承包奖励额均在工资总额范围内支付,公司不再另行增加工资指标。 4效益岗薪的兑现:在完成上交费用且成本不亏损时,每半年发放一次,其标准为20;若年终效益核实未完成承包指标或成本亏损时,用效益岗薪抵补,不足抵补的,用抵押金补齐。亏损特别严重的,同时要用行政手段制约。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 第九条 专业分公司的工人工资,执行新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标准。按以下办法分配: 1岗位技能工资制是按劳动岗位所需技能水平及劳动量的大小和完成的定额工日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 2吊装分公司的塔吊司机和外用电梯司机的月岗位技能工资,其基本岗

6、位技能工资按其本人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60由分公司核发,其浮动岗位技能工资部分与所在项目月完成的产值和台班数双挂钩考核,转到分公司核发。其标准为: (1)塔吊机组月度挂钩工资总额30(元)签认的塔吊使用日历天数1.5(元)所在项目月完成产值(万元)实用塔吊台数机组定编人数 (2)外用电梯机组月度挂钩工资总额25(元)签认的外用电梯使用日历天数1.5(元)所在项目月完成产值(万元)实用外用电梯台数机组定编人数 3除塔吊外用电梯司机的岗位技能工资执行以上标准外,专业分公司其他工人的月基本岗位技能工资按其岗位技能工资的60核发,其浮动岗位技能工资部分由各分公司依据内部考核办法在工资总额内考核自主分配。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人员,逐步扩大承包范围,适时采取单机单车核算、机组核算等形式,除岗位技能工资外,只计发超额工资和加班工资。 5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后,各分公司要制定内部承包和考核办法,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备案,与本办法一同实施。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机关与分公司管理人员效益岗薪的基数,与项目经理部的效益工薪一样,同时受工资总额调节系数的调控。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公司制定的机关及分公司人员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配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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