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光伏电站PC招标商务文件PART3.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030425 上传时间:2023-03-09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8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某地光伏电站PC招标商务文件PART3.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某地光伏电站PC招标商务文件PART3.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某地光伏电站PC招标商务文件PART3.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某地光伏电站PC招标商务文件PART3.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某地光伏电站PC招标商务文件PART3.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某地光伏电站PC招标商务文件PART3.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地光伏电站PC招标商务文件PART3.doc(3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

2、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责任书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当承包人提交了

3、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天起承担竣工结算延期支付的利息。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发包人依据第14.5.2款质量保修金额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10.8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

4、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根据12.1.2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

5、12.2.1款的约定,发包人在30日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变更权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

6、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变更范围设计变更范围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

7、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采购变更范围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

8、、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施工变更范围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

9、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调减部分工程。按4.6.4款承包人复工要求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一方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变更程序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

10、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4)或

11、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

12、准。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紧急性变更程序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承包人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

13、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或(和)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变更价款确定每项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或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按协商

14、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其他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届时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承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予确认是否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变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

15、,影响合同价格;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合同总价和付款合同总价和付款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付款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

16、价款。担保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

17、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抵扣抵扣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包括采购进度款、施工进度款、竣工试验进度款,以及竣工后试验服务费和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11. 1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依据专用条款约定执行。付款时间延误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

1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从此后的第15天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发包人延误付款15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当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时,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

19、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税务与关税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索赔款项的支付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当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经协商

20、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当双方未能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竣工结算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12.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

21、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结清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

22、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保险承包人的投保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

23、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的其他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

24、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违约、索赔和裁决违约责任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未能履行5.1.1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或(和)建筑造型、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发

25、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人采

26、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索 赔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9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9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

2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

28、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29、争议和裁决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争议解决的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不可抗

30、力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1.1 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

31、由发包人承担;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合同解除由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

32、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天以上;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根据8.6.2款第(

33、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

34、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

35、系;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保修金额暂扣的

36、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应增减的款项。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

37、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承包人的撤离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包人有权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

38、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发包人: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的约定的情况时;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天以上;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

39、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时,承包人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如下: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40、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额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

41、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约定返还履约保函给承包人。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且发包人未能支付时,发包人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

42、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承包人尚有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中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承包人的撤离。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本工程范围购买的设备和材料及保障生产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合同解除后的事项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一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有争议,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

43、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且发电量保证期(质保期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年,发电量保证期为三年)结束1个月后,合同终止。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补充条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合同副本一式:6份。 专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根据本合

44、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无 1.2 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1.3 适用法律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无 1.4 标准、规范1.4.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 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无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 见附件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相关内容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 见附件工程实施方案相关内容 研发试验(或培训)方案(名称): 见附件光伏发电场生产培训方案 。1.5 保密事项保密规定见通用条款第1.6项。不另行签订商业保密协议和技术保密

45、协议。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法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义务。 2.2 监理人2.2.1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职权: 监理的权限: 监理信息另行提供,作为合同附件。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组成:本工程由 (后称为承包方)作为总承包方。3.4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3.4.1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另行商议) .3.4.2 承包方就本工程在移交给业主方时,项目需满足光伏发电站相关国家验收规范要求,满足某省省电力公

46、司电站并网相关要求,满足东北电监局电站并网相关要求.保障取得某省省电力公司电站并网质量监督和检查站的并网前、并网时、并网后三报告,东北电监局资质中心并网许可证和发电许可证,并就工程建设在电监局进行备案工作。3.5 项目经理3.5.1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根据承包人法人代表的授权,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授权项目经理的委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6 分包3.6.1分包约定约定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清单单: 分包须取得发包

47、人同意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2份承包方签字盖章的正式进度计划方案。4.2 采购进度计划4.2.1采购开始日期。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期的约定:在项目进度计划中向发包人报送。4.3 施工进度计划4.3.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工程施工计划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用水用电施工、综合楼建设、螺旋桩基础及支架工程施工、逆变室施工、电池组件安装、电缆敷设、电气设备安装等(包括不限于此)。 4.4 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0.2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 5 %。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