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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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根据党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委、县政府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数量、种类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第四条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专项管理使用。第五条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包括:(一)论证类工作报酬;(二)调研类工作报酬;(三)诉讼类工作报酬;(四)讲课类工作报酬;(五)接访类工作报酬。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标准见附件。第六条党政法律顾问参与县委、县政府组织或受其委托开展论证调研等工作的,除按照本规定标准支

2、付劳务费外,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在县政府办公室部门预算经费中开支,标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七条党政机关干部参加法律顾问类工作,不支付劳务费。第八条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向法律顾问支付劳务费时,应当按照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标准制作支付清单。支付清单应当载明劳务事项、类别、标准、时间等内容,并按照财务规定在劳务费支付清单上由领取人签字、经办人审核、批准人审批。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应加强对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团劳务费支付暂行规定(洪*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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