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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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对学生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下属单位所作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错误或者不当,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诉、做出复查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在籍的本科生、研究生。(其它类别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一人,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其他成员为:教务处处长,学生

2、处处长,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团委书记,教代会,学校法制办公室主任,学生处管理科负责人,校学生会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学老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处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申诉申请;(二)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复查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对学生所作的处理或者处分是否正确与适当,拟订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四)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方便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不服,可向辽宁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依照行政诉讼法

3、的规定向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章复查申请第七条学生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起复查申诉。第八条学生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申请复查申诉的学生是申请人。有权提起复查申诉的学生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复查申诉。有权提起复查申诉的学生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复查申诉。同申请复查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公民、法人、单位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申诉复查。学生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做出的处理或者处

4、分决定不服申请复查的,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单位是被申请人。第十条申请人因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起复查申诉,应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查请求、申请复查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第三章申诉受理第十一条学生申诉书自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收到之日起予以审查,符合申诉范围的申请,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诉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第十二条学生申诉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组织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5、。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在自学生申诉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申诉书副本发送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院或者代表学校草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有关学院或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有关学院或职能部门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有其他法律禁止的除外。第十四条在审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院或者代表学校草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十五

6、条申诉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的,复查终止。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对原处理或者处分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一)不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申诉范围内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有关学院或者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四)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院或者代表学校草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超

7、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作出决定的,责令其予以撤销;(五)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院或者代表学校草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六)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院或者代表学校草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结论的,原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院或者代表学校草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应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8、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到场会议方能有效。复查决定采用票决制,超过半数的成员赞同才能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必须制作复查决定书,并加盖印章。第十八条复查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各学院领导或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送达时必须办理受领手续。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查活动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办公经费中开支。第二十一条复查期间的计算和复查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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