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辞职辞退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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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队伍素质,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辞职,是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任用关系,辞去现任职务的行为。第三条辞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解除其与职工的任用关系的行为。第四条教职工的辞职或被辞退,应按管理权限办理手续。第二章辞职第五条职工要求离开学校,应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第六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辞职,特殊情况的,须经过严格审批才能辞职:(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教学骨干,辞职后对教学、科研可能造成损失的。(二)未满最低

2、服务期限的(一般不得低于5年)。(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七条自费出国人员必须办理辞职手续。第八条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辞职申请书;(二)经所在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处;(三)经学校审批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呈报部门及申请辞职人员;(四)申请辞职的职工接到批准通知后,到人事处办理辞职的有关手续。第九条职工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累计超过十天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凡经单位出资培训或出资引进的教职工,本人提出辞职时,学校要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培训费为基数,按每年递减2

3、0%的比例计算。第一条辞职人员一律不发给辞职费。第三章辞职及限期调离第十二条教职工中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工作安排的;(三)因机构调整、撤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在调整决定下达1个月内仍不到岗的,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情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或不够开除处分,但又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工作的;(六)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悔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它应予以辞退的。第十三条教职工有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

4、失工作能力的;(二)患严重疾病或因公负伤正在治疗的;(三)女性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辞退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所在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填写辞退职工审批表报人事处;(二)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作出辞退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部门和被辞退人员,并抄报总行人事司备案;第十五条对不够辞退条件,但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责令其限期调离学校:(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经教育工作上仍无起色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经轮岗仍不符合职位要求的;(三)因机构调整、人员交流而调整工作,本人消极抵制而不履行岗位职责;(四)违反学校规章制

5、度,经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不良影响;(五)教职工具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责令其限期调离。第十六条限期调离应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报学校批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部门和职工本人。限期调离的时间期限为六个月,到期仍没有调离的,按辞退处理。第十七条辞退按辞退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执行。第十八条辞退职工,单位应一次性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理完手续后发放,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一)参加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试用期)的,发给本人当年标准工资(即等级工资及标准责任目标津贴之和,下同)的60%;(二)参加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标准工资

6、的65%;(三)参加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标准工资的75%;学校已为被辞退的职工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不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辞退费从其它支出一一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第十九条辞退职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不得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应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有关人员,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四章相关规定第二条职工辞职或者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次月起停发工资。第二十二条职工辞职或者被辞退必须退出租住的学校住房,具体办法由房产科做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职工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离职稽核。对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职工辞职或者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的移交管理,按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人调发199114号和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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